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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破產圓桌匯
來源:破產圓桌匯(ID:law_artisans)
破產管理人相關履責便利政策梳理
近來,各級法院及相關機構頻頻出臺相關文件,給予破產管理人履行職責提供多項便利政策,旨在提升破產審判效率、降低破產程序成本,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貫,以助推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我們經過梳理,具體政策如下(接上篇):
十二、企業注銷
1.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關于推進企業注銷便利化工作的通知》
對于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企業,需要提交《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強制清算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提交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2.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企業注銷若干問題的會商紀要》
【關于破產清算后注銷登記】經破產清算程序,破產企業財產最后分配完畢或者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根據管理人的提請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持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決定書、宣告破產和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申請辦理注銷登記,登記機關應予辦理。
對于企業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或者企業人員下落不明的破產清算案件,管理人已履行查找的必要義務,人民法院向有關責任人員釋明或者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后,仍無法清算或無法全面清算的,人民法院作出的終結破產清算程序的民事裁定書應當載明上述情況以及債務人的有關人員不履行法定義務,其行為導致無法清算或者造成損失的,債權人有權起訴其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內容。
屬于上述情形的破產企業如無法取得稅務部門開具的清稅證明文件的,登記機關可以辦理注銷登記。
3.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重慶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企業注銷有關問題的會商紀要》
【關于破產程序終結的企業注銷登記的辦理】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的企業,適用企業簡易注銷登記程序。管理人應持以下材料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1. 企業注銷登記申請書;2. 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裁定書以及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書原件;3. 企業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4. 企業公章(僅限非公司企業法人)。
對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的企業,管理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在完成企業清稅工作后,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注銷登記申請。
4.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開展吊銷未注銷企業強制注銷試點的通知》
企業破產清算程序已終結但未辦理注銷登記的企業,人民法院要求協助執行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按照相關企業類型的登記法律法規辦理。
十三、強制接管
管理人應當及時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債務人拒不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管理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并可以就債務人應當移交的內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債務人不履行裁定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的有關規定采取搜查、強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強制執行。
十四、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對于企業破產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需要公告的事項,人民法院、管理人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發布,同時還可以通過在破產案件受理法院公告欄張貼、法院官網發布、報紙刊登或者在債務人住所地張貼等方式進行公告。
對于需要通知或者告知的事項,人民法院、管理人可以采用電話、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簡便方式通知或者告知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推進企業等市場主體法律文書送達地址承諾確認工作的實施意見(試行)》
企業等市場主體在本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設立、變更、備案等登記業務時,其登記的住所為依法以默示方式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企業等市場主體可以在北京市企業登記e窗通服務平臺“法律文書送達地址”專欄中另行填報其他地址,作為承諾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優先向其自行填報的地址進行送達。
企業等市場主體應當確保所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真實、準確,能夠及時有效接收送達的法律文書。企業等市場主體確認的法律文書送達地址發生變更的應及時進行變更,未更新之前,人民法院向該地址送達法律文書產生的法律后果由企業等市場主體自行承擔。
法院向企業確認的訴訟文書送達地址發送文書未獲接收的,除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企業證明其自身沒有過錯的,視為送達。直接送達的,依法記錄送達過程并將文書留在該地址之日為送達日期;郵寄送達的,郵政機構依法投遞未能送達,文書被退回法院之日為送達日期;電子郵件送達的,電子郵件到達企業電子郵箱系統之日為送達日期。同時采用多種方式送達的,以最后一次送達日期為準。
4.《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快破產案件審理的意見》
【公告的簡化】適用快速審理的破產案件的公告,應當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上發布。
十五、債權人會議召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推進破產案件依法高效審理的意見》
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可以采用現場方式或者網絡在線視頻方式召開。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通知和公告中注明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方式。經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以后的債權人會議還可以采用非在線視頻通訊群組等其他非現場方式召開。債權人會議以非現場方式召開的,管理人應當核實參會人員身份,記錄并保存會議過程。
債權人會議除現場表決外,可以采用書面、傳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非現場方式進行表決。管理人應當通過打印、拍照等方式及時提取記載表決內容的電子數據,并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管理人為中介機構或者清算組的,應當由管理人的兩名工作人員簽字確認。管理人應當在債權人會議召開后或者表決期屆滿后三日內,將表決結果告知參與表決的債權人。
債權人請求撤銷債權人會議決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十二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會議召開或者表決程序僅有輕微瑕疵,且對決議未產生實質影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權人會議可以書面或網絡方式召開,債權人可通過郵寄信件、電子郵件或網絡平臺等方式發表意見、進行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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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匯總|破產管理人相關履責便利政策(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