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潘天文、張王謐
來源:縱橫執行(ID:Legal_enforcement)
2020年7月22日,最高院和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關于為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提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意見》引起了不小的反響。這篇《意見》順應了時代主題,將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法治國家相結合,為司法改革帶來了方向指引。
其中最令人眼前一亮的是,文件中提到的“樹立實質穿透執行理念,依法識別和精準打擊規避、抗拒執行行為,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的內容。短短一句話,卻準確地給我們傳遞了最高院解決當下執行困境的信心和決心。
當一個名詞被反復提及時,一定有它存在的意義和價值。
“實質穿透”——識得廬山真面目
通俗來說,“實質穿透”就是撥開層層迷霧,讓真實的事實關系、法律關系浮出水面。
例如,在(2014)民提字第178號公報案例中,最高院就曾明確,“印章真實并不等于協議真實”。這一突破合同文本表面審查的審判思路,就是“實質穿透”思維的具體體現。
早在去年11月份發布的《九民紀要》中,最高院就提出要“通過‘穿透式審判思維’,查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探求真實法律關系”,而近期通過《意見》傳遞的“實質穿透執行理念”則是對“穿透式審判思維”的承接和延續。
審判和執行作為司法程序的先后階段——密不可分,相輔相成,審判的結果需要通過人民法院對判決的落地執行才能根本實現,執行是解決法律問題的關鍵環節,是司法程序的終端,勝訴判決不能執行,判決本身就毫無意義。
1.變更/追加被執行人——執行階段的穿透角度
在對“實質穿透”理念進行綜合分析和理解后,我們認為,在執行階段,追加被執行人是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的關鍵手段。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當現有的被執行人已經無法履行償還的義務時,我們可以透過被執行人的主體身份,從其內部的結構和外部的分支兩個角度去追加其他法定主體的可執行財產,例如:
從內部挖掘,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變更/追加出資不足、抽逃出資、股權轉讓存在瑕疵的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時,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合伙企業不能清償債務時,變更/追加普通合伙人為被執行人等。
向外部探索,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變更/追加法人為被執行人;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未能提供可供執行財產時,應當依法裁定逐級變更其上級機構為被執行人等。
上述追加被執行人的法定情形,就是在執行階段中,申請執行人和司法機關試圖穿透被執行人“表面”的單一主體,追尋其他更多償債主體的體現。
然而,在追加被執行人的實務操作中,存在很多程序上無法實現的問題,比如當法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能否添加法人的分支機構作為被執行人,只說明了可以直接執行法人的分支機構的財產,這一法院無法準確把握的情形,造成了各地法院對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被執行人所提供材料的審查標準參差不齊。
雖然仍然存在一些目前無法解決的問題,但根據此次《意見》提出的“實質穿透執行理念”,今后司法改革的重點應當會放在如何將勝訴判決徹底執行,保障當事人的債權得到最終實現上,這無異于給申請執行人和執行律師們打了一劑強心針。
我們也許可以期待,執行難這一眾所周知的“老大難”問題可以得到解決。
2.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審判階段的兩大穿透難點
在《九民紀要》中,體現“穿透式審判思維”的規定有很多,例如:
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是否存在混同的極為具體細化的規定;
公司控制股東對公司過度支配與控制的情形的詳盡說明;
信托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資產管理產品的受托人與受益人訂立的含有保證本息固定回報、保證本金不受損失等保底或者剛兌條款合同中的保底或者剛兌條款無效等。
而在《九民紀要》提出之前,劉貴祥大法官在去年9月的講話中也提到了“穿透式審判思維”,他把這一審判思維限定在商事交易如融資租賃、保理、信托等案件范圍中。探求“穿透性審判思維”當時提出的現實背景,是由于社會的迅速發展,P2P等新型金融產品的名稱、種類層出不窮,從而使商事案件擁有其特有的新穎性和復雜性,確實需要透過其呈現的表面形態看清案涉金融業務的實質。
但從《九民紀要》的內容來看,“穿透性審判思維”已經不僅僅在商事審判中運用了,民事案件也應當參照適用。
在這一背景之下,我們再回過頭去看“實質穿透”理念對審判這一司法行為帶來了什么樣的影響時,從文義上理解,我們會發現這一理念要求法官在對案件事實進行分析時,要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保持合理的懷疑,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證據材料中,應當試圖透過證據材料探求案件事實;在對法律法規進行理解時,要對立法宗旨、立法沿革進行了解,對法條進行合理解釋,不能肆意擴大或者縮小,避免曲解法條原意從而造成案件的誤判。
不論是審判還是執行階段,我們都欣喜地看到,“實質穿透”這一理念的提出,要求法院的思維方式適應當下根本解決法律問題的現實需要,這是司法理念的重大轉變,也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走向。
既然要在執行階段“實質穿透”,如果在一些特殊的情形下,法院可以省略重復的審判步驟,減少申請執行人的訴訟成本,直接追加相關的被執行人,這將會是拿著勝訴判決卻無從下手的當事人們苦海中的浮木!我們也將登上正義這座大山的頂峰!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縱橫執行”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