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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財法知秋
來源:財法知秋(ID:ganbuliangdeCPA)
在追債時,判決后申請執行,如果債務人有資產被查封,我們可以通過法院拍賣債務人資產,實現回款;
但有時,對方經法院五查后無財產可以執行,或因種種原因有財產此時不能執行,法官出于結案率等要求,只能終止本次執行,那之后,我們還能做什么?
當然,終本并不意味著申請執行人再也沒有權利申請執行了。
最高院關于民訴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并經院長批準后,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后,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常規上,我們可以去頻繁查詢債務人相關司法拍賣信息、土地信息、無形資產信息、股權信息、(動產)物權信息、抵押權與質權信息、代位權案件、金融資產交易信息等多維度的資產及風險信息,全面查找債務人的資產持有情況,尋找更多的處置抓手及線索。
但分散于全網的海量的數據查詢、分析僅依靠人工是幾乎不可能做到的,雖然這些案件也確實回款可能性非常低,但我發現已經有互聯網平臺在探索,用IT系統自動的去做這些監控、分析的動作,篩出重要財產信息,大大提高效率,用低成本的系統平臺去撬動低概率的高收益。
分享幾個小案例,看是否能有所啟發:
1、代位追償:
通過監控債務人作為原告提起的民間借貸、追償權糾紛,尋找第一時間行使代位權機會。
特別是債務人作為申請執行人提起的執行恢復案件,債務人拿回財產、債權人可行使代位權。
2、拍賣監控:
將債務人信息與資產拍賣數據處理結果進行關聯,發現:
① 債務人為正在拍賣資產的債權人甚至是抵押權人;
② 發現債務人成功競拍了某一資產。
3、債權轉移:
債權轉讓時不良資產處置的一個重要方式;
通過監控債權交易了解債權的目前持有人和受讓人。
將該戶債權轉給有債權歸一需求的主債權人。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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