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執行那點事兒(ID:shangrubinglawyer)
執行和解后即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人民法院對財產的控制性措施應否解除因案而異,案件執行完畢、因撤回執行申請而終結執行的,應當解除;除此之外,可以不解除或者不應當解除。
執行和解后即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后,執行和解協議被人民法院認定的,案件或者執行完畢,或者因撤回執行申請終結執行,或者因達成長期履行和解協議后申請人(申請執行人)不撤回執行申請終結執行,或者中止執行。
執行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因撤回執行申請終結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規定,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
因達成長期履行和解協議后終結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簡稱《規范執行通知》)規定, 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報結。結合《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理解,這種終結執行僅適用于達成長期履行和解協議后申請人不撤回執行申請案件也不中止執行的情況。
中止執行
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四百六十六條,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履行的,可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的,可裁定中止執行。筆者據此認為,達成非需要長期履行的執行和解協議后,申請人既不請求中止執行又不撤回執行申請的,可裁定中止執行;達成需要長期履行的執行和解協議后,申請執行人不撤回執行申請不同意終結執行的,可裁定中止執行。
案件已經執行完畢的,對財產的控制性措施應當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債務已經清償的;
因撤回執行申請而終結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簡稱《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裁定,并送達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或者案外人:(二)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或者放棄債權的;
其他情形下,對財產的控制性措施可以不解除或者不應當解除
(一)因達成長期履行和解協議后申請人不撤回執行申請而終結執行的,《規范執行通知》規定,“對該種情形終結執行的案件在報結時可以不作必須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要求”;
(二)中止執行即暫時停止執行的意思,案件沒有結案,中止的原因消失后恢復執行中還可能處置財產,對財產的控制性措施原則上不應解除;
(三)人民法院對執行和解協議不予認可案件繼續執行的,對財產的控制性措施顯然不因執行和解協議而受影響。對于原本可以不解除或者不應當解除的,出現當事人提供其他充分有效擔保、申請人申請解除對財產的控制性措施等特殊情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查封、扣押、凍結規定》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等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或者應當解除對已被控制的財產的控制性措施。
實踐中,有的執行人員在當事人執行和解撤回執行申請裁定終結執行后,不解除對財產的控制性措施甚至不停止對財產的處置工作。這可能與不合理的結案率等考核或排名指標脫不了干系——解除控制性措施或許就沒有那么多人心甘情愿撤回申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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