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不良資產投資觀察
來源:不良資產投資觀察(ID:biyuefinance)
禁止高利貸
多年來,各種“校園貸”、 “套路貸”、以及網貸里的高利貸、暴力催收等亂象頻出,造成了極其惡劣的社會影響。
2020年5月28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閉幕會。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是我國首次在人大立法層面明確對高利貸行為予以禁止,代表了國家對高利貸進行堅決禁止和嚴厲打擊的態度。
根據民法典草案第十二章《借款合同》中第680條規定:
●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
利息的兩線三區
一、民間借貸,約定利息的“兩線三區”
最高法對民間借貸利息,以年利率24%(2分利)和36%(3分利)為線,將年利率分為三個區域,司法保護區、自然債務區、無效區,構成民間借貸利息的“兩線三區”。
司法保護區:年利率0-24%(包含24%)的區域,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在該區域的(即未超過年利率24%),利息約定有效,法律予以支持。
根據《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的規定》 第三十條,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債務區:年利率24%-36%(不包含24%,但包含36%)的區域,在該區域范圍約定的利息,債權人擁有債權保持力,但無執行力。
1)借款人已經支付的部分,法律支持,不予退還;2)借款人沒有支付的部分,債權人請求給付,法律不予支持。簡單來說:利息沒給的,可以不給了;利息已經給了的,要不回來了。
無效區:年利率超過36%(不包含36%)的區域借貸雙方約定利率在該區域的(超過36%),法律不予支持,已經給付的利息無效,借款人可以要求退還。
因此,借貸雙方在約定利率時,要清楚利率在“兩線三區”中不同的法律的后果。
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
民間借貸對利息的約定,分為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
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可以約定一致,也可以分別約定,但如果對上述兩款利息沒有約定,將區別對待:1)借期內利息沒有約定,視為借期內無息借款,對利息訴求不予支持;2)逾期利息沒有約定,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6%訴求利息的,支持。3)約定了借期內利息,只是沒有約定逾期利息,主張按借期內利息支付逾期利息的,支持。當然,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均不能違反“兩線三區”的規定。
如果對利息約定不明,根據借貸雙方主體的不同,區別對待:1)自然人之間約定不明,不支持借期內利息;2)除自然人之間借貸外利息約定不明的,綜合考慮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確定利息。一般會采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利息。
禁止砍頭息
《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所以,民間借貸中,將利息預先從本金中扣除(俗稱砍頭息)的操作,不符合法律規定,法律將不予支持。法院將以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利息/復利/罰息/逾期利息
??利息
是指一定期間內貨幣的使用費,是金錢的孳息。在金融借款合同中應當理解為狹義的借款期內利息,即借款人在借期內如約還本付息,未產生超期歸還的情形。借期內利息的計算方式為本金*貸款利率*借期,貸款利率通常采用浮動利率法。舉個例子:嚴某與A銀行簽訂金融借款合同一份,約定借款期限為3年(36個月),借款金額為100萬元,借款利率為約定利率5%上浮40%執行。那么嚴某的借期內利息為:100萬元*5%*(1+40%)*3=21萬元。
??復利
簡單說就是利息的利息,具體來說是貸款人(金融機構)針對借款人欠交的利息而計收的利息。
接上述嚴某案例,嚴某與A銀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借款人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的,銀行有權對不能按時支付的利息,按照約定利率上浮30%計收復利。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嚴某只歸還了16萬元利息,尚有5萬元利息未歸還,對于該部分復利計算方式為:5萬元*5%*(1+40%)*(1+30%)*逾期天數/360(或365)。
(金融借款合同中往往約定利率換算公式:日利率=年利率/360,月利率=年利率/12)
??罰息
是以借款人逾期未償還或挪用(未按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的借款本金,由貸款人向借款人計收的懲罰性利息。
通過概念我們可知實務中罰息主要分為貸款逾期后的罰息和貸款被挪用后的罰息兩大類。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罰息利率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因此,罰息的計算方式為,本金*利率*(1+罰息利率)。
例:接上述嚴某案例,嚴某與A銀行金融借款合同中約定:貸款到期或提前到期,嚴某未能按約定償還貸款的,銀行有權根據實際逾期天數從逾期之日起對貸款本金按合同約定的利率加50%計收罰息。那么,如果借款3年后到期,嚴某只歸還了80萬元本金,尚有20萬元本金未還清,這部分罰息的計算方式為20萬元*5%*(1+40%)*(1+50%)*逾期天數/360(或365)。
??逾期利息
即貸款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而應支付的超期利息。實務中常常出現的情況為金融機構提前收貸,即金融機構作為原告起訴借款人,將借款關系期間內的某一天作為借款本息的結算點,得出一個結算金額,再以結算金額為基數,自該日的次日按照逾期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日的逾期利息。對于逾期利息的審查,法院通常根據原告訴訟請求中確定的日期進行計算,個案個判。另外一種情形為借期期滿后金融機構收取本金及利息等,此時自期滿之日起收取逾期利息。
以上為法院審理中著重審查的利息種類,至于透支利息、超期利息等概念,往往是利息、復利、罰息、逾期利息的組合與變形,法官會按照此類利息的合同條款準確將其區分定性,還原為上述概念的一種或幾種。至于違約金、手續費則會結合已經產生的利息嚴格按照司法解釋規定的最高年利息24%進行限制。
而實現債權的費用(如律師費)則會在合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按照實際產生情況及借款的標的額進行綜合界定,控制在合理的程度內。
延遲履行的債務利息
之前陳訴的是一般債務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書中,根據約定和法定所確定的利息。這里所述的遲延履行利息,是指在執行程序中,被執行人因遲延履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應多支付的利息,兩者在計算上沒有關聯。現就遲延履行利息計算方式說明如下:
(一)計算期間: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即判決確定被告需要返還借款本息的最后一天的次日起算;
(二)基數:基數不包含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即僅是判決確定需要返還的本金;
(三)利率:固定利率為日萬分之一點七五。
上圖分界點是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日,之前的利息為一般債務利息,即生效法律文書中確定的利息,之后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兩部分。
舉例說明(摘自2014年7月30日,《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時,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負責人答記者問。):“2015年6月30日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債務人應在三日內支付債權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2015年1月1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萬分之五計算的利息;債務人遲延履行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債務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償所有債務。”
在這個案例中: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借款本金×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實際天數,即
405元=10000×0.05%×60+10000×0.0175%×60;
“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一般債務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一般債務利息率×遲延履行期間開始前的實際天數,即
915元=10000×0.05%×183;
“債務人應當支付的金錢債務為11320元,即
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
相關法律法規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2015.09.01實施
第二十五條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八條 “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24%,當事人主張超過部分的利息不能計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過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年利率24%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支付超過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條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條 沒有約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過約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違約金,且沒有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出借人返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第三十二條 “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程序中計算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4]8號/2014.08.01實施
第一條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計算之后的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包括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和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給付該利息的,不予計算。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第二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自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計算;生效法律文書未確定履行期間的,自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三條 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被執行人履行完畢之日;被執行人分次履行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每次履行完畢之日。
人民法院劃撥、提取被執行人的存款、收入、股息、紅利等財產的,相應部分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計算至劃撥、提取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拍賣、變賣或者以物抵債的,計算至成交裁定或者抵債裁定生效之日;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財產通過其他方式變價的,計算至財產變價完成之日。
非因被執行人的申請,對生效法律文書審查而中止或者暫緩執行的期間及再審中止執行的期間,不計算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小結
在實際的案件處理中,關于利息,罰息,復利,延遲履行債務利息等相應的利息費用計算各有不同,并會導致相應費用差別巨大,并會影響到資產處置過程中成本及利潤,建議嚴謹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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