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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中,受讓人何時取得股東資格是股權轉讓中的核心問題。齊精智律師提示股權變更登記不是取得股東資格的生效要件,未完成股東資格工商變更的受讓人自公司認可新股東時一樣可以取得股東資格,只是該資格未經工商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
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
題的意見(試行)》35、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受讓人的股東資格自轉讓人或受讓人將股權轉讓事實通知公司之日取得。但股權轉讓合同對股權的轉讓有特殊約定,或者股權轉讓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除外。
股東將同一股權多次轉讓的,人民法院應認定取得工商
變更登記的受讓人具有股東資格。
股東將同一股權多次轉讓,且均未辦理工商登記變更手
續的,股權轉讓通知先到達公司的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
二、 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生效后,應當自公司認可新股東資格時發生股權變動效力。
《廣西高院 | 關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裁判指引 》18.【股權變動時間點的判斷】
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生效后,應當自公司認可新股東資格時發生股權變動效力,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股權轉讓除外。其原理在于:股權主要作為一種相對性的權利、一種對人權而非對物權,須具體向公司或其他股東主張,故股權受讓人要替代性地進入與公司及其他股東之間的出資法律關系之中,應當經過公司及全體股東的知曉或確認環節,受讓人才能完整獲得股東成員資格,才能完整行使股權權利并承擔股東義務。
個案中應以公司確認該次股權轉讓的時候為變動時間點。具體的時間點一般為公司開始變更公司股東名冊、變更公司章程記載事項、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等變更手續;或在個案中新股東在事實上已開始行使股東權利的,也可視為公司對新股東成員資格的確認,并以此為股權變動時間點。
公司變更股東名冊雖然不是發生股權變動效力唯一的時間點或形式要件,但如果股權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已經得到了該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記載,則可以據此認定受讓人已經取得了股權。
三、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8.【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變動】當事人之間轉讓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受讓人以其姓名或者名稱已記載于股東名冊為由主張其已經取得股權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生效的股權轉讓除外。未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四、公司以會議紀要等文件認可受讓人為新股東時,股權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理解與適用: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公司法中明確要求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但是目前實踐中的部分公司管理不規范,存在股東名冊形同虛設甚至不設股東名冊的情況。針對這一現實情況,考慮到股東名冊記載變更的目的是公司正式認可股權轉讓的事實,審判實踐中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認定股東名冊的是否變更。
在不存在規范股東名冊的情況下,有關的公司文件,如公司章程、會議紀要等,只要能夠證明公司認可受讓人為新股東的,都可以產生相應的效力。
綜上,股權轉讓合同與股權權屬變更不是一回事情,股權轉讓合同生效后,公司認可股權受讓人的,受讓人取得股東資格。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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