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楊莎
航運業是資金密集型行業,以船舶作為抵押物,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獲取資金是船東最常采用的融資方式。但是船舶作為特殊動產,由于航運業的特性和法律的特別規定,金融機構在實現船舶抵押權時,往往遇到始料未及的棘手問題。本文從實務角度出發,提醒金融機構作為船舶抵押權人須注意相關風險,避開雷區。
一、貸前授信應謹慎評估船價
船舶抵押債權的最終受償率高低與船價評估是否合理緊密相關,審慎的船價評估是金融機構進行貸前審核非常重要的一環。
首先,船舶不同于其他普通資產,受市場因素和行業周期變化趨勢影響非常大。金融機構不但需要關注船價當下的評估價格,還要從宏觀因素考慮未來船價可能的變動趨勢。兩者結合考慮才能合理確定船舶價值和放貸額度。
其次,船舶的運營收入也會影響到船舶的變現價值。金融機構除了關注船價外,還要加強對運營船舶盈利還款能力的評估,重視貸款方式與運營收入的匹配。
最后,在確定具體的放款金額時,還要充分考慮船舶留置權、船舶優先權等順位在先的費用和債權對實現船舶抵押權的潛在不利影響,避免放貸比例偏高。
二、加強對抵押物狀況的核查
正常情況下,金融機構都會關注船舶物權登記情況,以及依法辦理船舶抵押權登記。但以下幾類特殊情形,還是要予以足夠關注:
1、如果抵押船舶是新建船舶,應當特別注意船舶在先前建造過程中,是否已經存在抵押。反之,如果抵押船舶是在建船舶,則應當跟蹤后續交船環節的登記銜接,以免抵押物被轉移登記。上述情形在司法實踐中,經常由于船舶所有權和抵押權存在重復登記而產生爭端。
2、了解抵押船舶的實際占有和使用狀況,核實是否存在掛靠情形。由于掛靠船舶的實際所有權人并非船舶登記證書記載的被掛靠人,在被掛靠人自行抵押融資時,一般會被認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在實務中,已經出現由于掛靠人提出異議,金融機構被法院認定不構成善意取得,不能取得船舶抵押權的案例。金融機構對于掛靠船舶融資應謹慎對待。
3、如果抵押船舶常年在境外運營,則要特別注意是否存在跨境光租的情形。一旦抵押人利用境內外不同的管理規定,在兩邊進行重復抵押融資。這對于境內金融機構而言是非常不利的,由于國內外不同的法律制度,最后可能導致無法實現抵押權。
三、貸后需要密切關注船舶動態
船舶作為海洋運輸工具,具有流動性和國際性,貸后監管需要動態跟蹤。金融機構應密切關注船舶動態,以便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維護權益。
第一,需要動態了解船舶的經營狀況有否發生變化。如航線是否變化、船況是否正常、有沒事故或者索賠發生等。
第二,關注船舶優先權、留置權等事由是否有發生。比如船員工資是否足額發放、港口規費是否結清、船舶修理費是否支付等。
第三,若采用最高額抵押方式進行貸款,更應隨時關注抵押船舶是否被保全扣押,以免后續發放的貸款因此不享有抵押權。
總之,船舶抵押貸款,不同于不動產抵押貸款,金融機構在參與船舶融資業務時,要根據航運業的特點和特別法的特殊規定,相應調整業務模式和風控措施,以有效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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