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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鑒于《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的規定,登記簿僅具有警示和確定優先順序的功能,不像不動產登記簿那樣具有公信力,故齊精智律師提示辦理質押登記這一事實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的真實存在。
本文不追淺陋,分析如下:
一、應收賬款質押登記本身不能證明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1、人民銀行不對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第四條: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以下簡稱征信中心)是動產和權利擔保的登記機構,具體承擔服務性登記工作,不開展事前審批性登記,不對登記內容進行實質審查。
2、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簿不具有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擔保制度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517頁:“在權利質押中,登記簿不具有公信力,辦理了質押登記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真實性的存在,在質權人不能舉證責任應收賬款真實性存在的情況下,其仍然不能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鑒于在動產和權利擔保中,登記簿僅具有警示和確定優先順序的功能,不像不動產登記簿那樣具有公信力,故辦理質押登記這一事實本身并不當然意味著應收賬款的真實存在。
二、應收賬款辦理質押登記后,質權人不能證明應收賬款真實性的,也無權優先受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1條規定: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未確認應收賬款的真實性,質權人以應收賬款債務人為被告,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能夠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質權人不能舉證證明辦理出質登記時應收賬款真實存在,僅以已經辦理出質登記為由,請求就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應收賬款即使真實,質權人沒有及時通知應收賬款債務人時,債權人也有可能無法優先受償。
1、應收賬款出質后未通知次債務人的,對次債務人不發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1條規定:以現有的應收賬款出質,應收賬款債務人已經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了債務,質權人請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債務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應收賬款債務人接到質權人要求向其履行的通知后,仍然向應收賬款債權人履行的除外。
2、應收賬款質押通知的作用實際是質權人可以憑此通知直接向次債務人收取債權的條件并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優先受償。上海二中院(2015)滬二中民六(商)終字第444號案件(裁判日期:2015年11月23日),法院認為質權人享有質權,取得了債務受領人的法律地位,可以代債務人請求次債務人向自己做出給付;另外,從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本身的性質看,應收賬款質押通知書的作用實際是質權人可以憑此通知直接向次債務人收取債權的條件并有權就該應收賬款優先受償;經通知后,質權人便可以對抗次債務人,并向其指明應收賬款債務的履行對象變更為質權人。
四、應收賬款質押名為擔保物權,但卻沒有一般擔保物權的對世性和排他性。
依據民法理論物權因公示而產生對世性,相對于債權的相對性更能保護權利人。物權是對世權,具有絕對性和排他性,其義務主體涉及權利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因此,物權的變動和擁有不再僅僅是權利人自己的事情,而是涉及到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人。物權的公示就是指以公開的方式使不特定的第三人知曉物權變動的事實。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表明,物權人的對抗效力和排他效力是以第三人知道他享有所有權為前提的。“物的關系只能對抗受公示而知情的人。”而物權要有對世性和排他性,就必須通過一定方式使其具有可識別的外觀性,公示就是迄今為止最為有力的方式。
五、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可向應收賬款的債務人請求直接支付。
《民法典》實施后,應收賬款質押權人可直接向出質債權之債務人請求支付。應收賬款質權作為一種擔保物權,其本質也屬于一種變價權,即質權人就出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優先受償。在應收賬款質押中,由于應收賬款債務人承擔的是一種直接金錢給付義務,應收賬款未必適宜拍賣、變賣,因而質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一般表現為直接收取權,故此,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權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應收賬款債務人請求給付質押擔保范圍內的款項,此種直接收取的權利同樣具有排他性的物權優先效力,進而避免了其他類型質權在實現時需要通過評估進行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并以所得價款滿足質權人優先受償的程序。直接收取權的具體方式包括一切可以實現出質應收賬款內容的訴訟與非訴訟手段,比如對應收賬款債務人進行催告或者提起給付之訴、申請訴訟保全、破產申請及破產債權申報等。(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理解與適用》,第1275頁。)
六、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內容應達到合理識別標準,否則應收賬款質押不成立。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53條規定:“當事人在動產和權利擔保合同中對擔保財產進行概括描述,該描述能夠合理識別擔保財產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擔保成立。”此外,基于相關司法案例研究,相關法院不予支持應收賬款質押質權人優先受償權的原因包括合同約定和質押登記的應收賬款沒有特定化/實現合理識別。
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319號一案,債權人將出質的應收賬款概括性描述為“偉峰公司以其所有的在2014年11月13日到2017年11月13日期間發生的(包括已發生和將發生的)所有應收賬款向臨沂分行提供質押擔保”,最高法院認為:“沒有明確載明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數量及產生應收賬款的基礎合同、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等可對應收賬款進行特定化的基本要素。雖然雙方當事人在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系統對應收賬款質押進行了登記,但對應收賬款也僅是與前述合同相同的概括性描述。因此,本案應收賬款并非確定的財產權利,相應的質權并未依法設立,浦發銀行臨沂分行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七、債權可能會優先于物權,登記在先債權轉讓要優先于登記在后的應收賬款質押。
債權轉讓不屬于非典型性擔保,登記不是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應收賬款質押屬于擔保物權,登記是其生效要件。債權可能會優先于物權,但應收賬款質押雖然名義上屬于物權,但實質上是債權擔保,本質上還是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八條:應收賬款債權人就同一應收賬款訂立多個保理合同,致使多個保理人主張權利的,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取得應收賬款;均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時間的先后順序取得應收賬款;均未登記的,由最先到達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轉讓通知中載明的保理人取得應收賬款;既未登記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資款或者服務報酬的比例取得應收賬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同一應收賬款同時存在保理、應收賬款質押和債權轉讓,當事人主張參照民法典第七百六
十八條的規定確定優先順序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八、應收賬款出質登記后未通知次債務人的,對次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條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的設立及轉讓限制】以應收賬款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因此,登記是應收賬款質押的生效要件。應收賬款屬于債權,其設立質押如同債權轉讓,亦涉及次債務人的利益,故如同債權轉讓未經通知不得對抗債務人,應收賬款出質登記雖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但并不能當然約束次債務人,未經通知亦不得對抗次債務人。次債務人在償還賬款之前并無義務查詢該賬款的出質登記情況,若其不知該賬款已出質而向該賬款債權人(出質人)償還款項,則應視為其履行了清償義務,無須對質權人負有任何責任。
因此,雖然《民法典》和《動產和權利擔保統一登記辦法》均未對通知作出規定,未將通知次債務人作為質權的設立要件,亦未將通知次債務人規定為質權人或出質人的義務,但因應收賬款質權的實現有賴于次債務人的清償,質權人從保障自身利益出發,應將出質事實通知次債務人,以對次債務人產生約束力。
九、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應收賬款專用賬戶的作用是使債務人向出質人支付的電費特定化,以保證債權人的質權將來得以實現,出質人未將債務人支付的電費劃入專用賬戶,并不影響案涉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
裁判要旨:最高法院認為應收賬款質押的標的物是應收賬款債權本身,僅需出質人(五峰公司)對債務人(遼寧省電力公司)享有一般金錢債權即可,而無需進入專門賬戶。應收賬款專用賬戶的作用是使債務人向出質人支付的電費特定化,以保證興業銀行的質權將來得以實現,出質人未將債務人支付的電費劃入專用賬戶,并不影響案涉應收賬款質權的設立。出質人沒有按照合同約定將債務人支付的電費通知興業銀行并轉入合同指定的應收賬款專用賬戶內,應認定出質人存在違約行為,僅能導致興業銀行所享有的質權無法對抗應收賬款債務人,而不影響案涉應收賬款質權的成立和效力。
案件來源:上訴人遼寧五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及原審被告鎮賚縣五峰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北鎮市溝幫子五峰生物質熱力有限公司、遼寧五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廣州市利峰米業有限公司、黑龍江省建三江農墾伍峰工貿有限公司、北鎮市五峰成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金鳳、馬殿成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遼民終239號];遼寧五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5014號]
2、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第61條規定:以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收益權、提供服務或者勞務產生的債權以及其他將有的應收賬款出質,當事人為應收賬款設立特定賬戶,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質權實現事由時,質權人請求就該特定賬戶內的款項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特定賬戶內的款項不足以清償債務或者未設立特定賬戶,質權人請求折價或者拍賣、變賣項目收益權等將有的應收賬款,并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齊精智律師,陜西明樂律師事務所,仲裁員、北京大學法學院北大法寶學堂特約講師,公司股權、借貸擔保、房產土地、合同糾紛全國專業律師,微信號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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