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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齊精智律師
自然人可以通過先設立控股的有限公司,再以該有限公司去成立其他有限公司。齊精智律師提示上述方式如果有效利用會極大的隔絕經營及法律風險,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護自然人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不揣淺陋,分析如下:
一、 王健林和王思聰實繳出資成立控股母公司后,再通過實繳資本7860萬元的母公司控股注冊資本10個億的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王健林和王思聰可以完全隔絕經營及法律風險。
王思聰+王健林(實繳出資7860萬元) |
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注冊資本7860萬元) |
持股99.76%
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10億元) |
2007年4月27日,王健林和王思聰個人實繳出資成立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對外投資只有一家企業,即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為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持股99.76%,王健林持股0.24%。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對外共計投資企業多達58家,作為市場主體對外經營。
1、企業對外經營才會產生法律風險,在上述企業結構中對外經營的是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而非其股東的股東王健林和王思聰,所以企業經營風險均由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承擔。
2、即便是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股東要在特殊情況下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因王健林和王思聰并非是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故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依據法律承擔對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作為市場主體對外經營的過程中產生的責任。
3、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作為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如果無法承擔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對外債務,由于王健林和王思聰個人是實繳出資成立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所以只要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不發生解散清算,王健林和王思聰個人永遠不會對大連萬達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債務承擔個人責任。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解散清算僅發生在以下情況之下:
1、公司在發生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以及訴訟解散。
在上述解散清算的情形中,只有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以下均是)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公司股東會、公司債權人有權利解散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但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根本不對外實際經營,所以不可能有債權人,故大連合興投資有限公司在客觀上不存在解散清算的法定事由,除非王健林或同意。
二、自然人通過母公司控股多家企業時,可以合并財務報表。
《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財會[2014]10號第二條 合并財務報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業集團整體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財務報表。
母公司,是指控制一個或一個以上主體(含企業、被投資單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業所控制的結構化主體等,下同)的主體。
三、自然人通過母公司轉讓股權變更工商登記前,不用事先需要取得完稅證明。
1、《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五條規定,個人轉讓股權辦理變更登記的,市場主體登記機關應當查驗與該股權交易相關的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2、《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的規定,中國居民企業應就來源于中國境內外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四、自然人通過母公司控股其他公司的稅收優勢。
1、居民企業應于股權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后才申報納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后,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2、居民企業轉讓股權不一定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是否最終實際繳納企業所得稅還要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情況。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后規定時期內,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的所得稅數額,確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
所以,企業股權投資轉讓所得應并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因為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最終不一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3、企業轉讓股權所得由其自行繳納企業所得稅,不存在扣繳義務人。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第六條: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三)轉讓財產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企業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
4、公司向居民企業分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作為免企業所得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但是應注意的是,居民企業通過合伙企業再投資居民企業不屬于直接投資,通過合伙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不適用上述條款,應按規定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5、公司向居民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股東轉增股本的,不繳納企業所得稅。
(1)未分配利潤與盈余公積轉增股本
根據國稅函【1998】333號對盈余公積轉增股本提出的理念:公司將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注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余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注冊資本。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也是類似理念理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如果股東為居民企業,被投資企業的未分配利潤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居民企業按照投資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冊資本是免企業所得稅。
(2)資本公積轉增股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因此,公司以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居民企業的法人股東稅務上不需要確認收入,自然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自然人通過控股母公司對外投資有限公司,在法律財務工商稅務都很有優勢。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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