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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鮮文
來源: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156.當事人的變更、追加
156-1變更、追加的法定原則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執行法院應予支持。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變更、追加當事人。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
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
43.【當事人變更追加的法定原則】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變更、追加當事人。
156-2變更、追加的申請與審查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21號)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
70.【變更、追加的申請與審查】
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
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156-3變更、追加期間的財產保全
執行法院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期間,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辦理。
申請執行人在申請變更、追加第三人前,向執行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第三人財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執行法院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期間,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辦理。
申請執行人在申請變更、追加第三人前,向執行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第三人財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辦理。
71.【變更、追加期間的財產保全】
執行法院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期間,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辦理。
☆《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執行人在申請變更、追加第三人前,向執行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第三人財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辦理。
《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156-4復議和訴訟期間的執行
被裁定變更、追加的被申請人申請復議或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復議和訴訟期間,執行法院不得對其爭議范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申請人請求執行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執行法院可以準許。
第三十一條第二款 被裁定變更、追加的被申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其爭議范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73.【變更、追加裁定的復議審查及復議期間的執行】
被裁定變更、追加的被申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人民法院不得對其爭議范圍內的財產進行處分。申請人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并提供相應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157.執行和解
157-1執行和解的內容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第86條第1款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83.【執行和解的一般規定】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愿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157-2執行和解的形式
和解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第86條第2款 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84.【執行和解的形式要求】
和解協議一般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157-3達成執行和解后的處理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執行案件根據下列情形做出相應處理:
(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撤回執行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裁定終結執行,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已經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應當解除。
(三)執行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的,執行人員在向申請執行人書面核實后,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四百六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法釋〔1998〕15號)
87.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2014〕26號)
第十五條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執行內容,經被執行人自動履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或者是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可以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執行完畢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并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并記入筆錄的,無需制作結案通知書。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或其他組織被撤銷、注銷、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歇業、終止后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也沒有能夠依法追加變更執行主體的;
(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免除罰金的;
(八)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的;
(九)行政執行標的滅失的;
(十)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提級執行的;
(十一)案件被上級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執行的;
(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委托執行若干問題的規定》,辦理了委托執行手續,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書的;
(十三)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前款除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終結執行的,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三條 下列案件不得作結案處理: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二)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
(三)執行和解協議未全部履行完畢,且不符合本意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條件的。《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規范》
85.【執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和解協議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畢的,人民法院作執行結案處理。
101.【可以中止執行的情形】
(二)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的。125.【終結執行的情形】
(二)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
第四百六十六條 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后請求中止執行或者撤回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或者終結執行。
第十七條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或者是當事人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502.【執行完畢】
執行實施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執行完畢”結案:(一)被執行人自動履行完畢;
(二)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已全部執行完畢;(三)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且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
執行完畢應當制作結案通知書并發送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書面認可執行完畢或口頭認可執行完畢并記入筆錄的,無需制作結案通知書。
執行實施案件具備本規范第107條規定條件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第一條 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被執行人報告財產;
(二)已向被執行人發出限制消費令,并將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三)已窮盡財產調查措施,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發現的財產不能處置;
(四)自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過三個月;(五)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執行的,已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構成犯罪的,已依法啟動刑事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結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六)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屬于特困群體,執行法院已經給予其適當救助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組成合議庭,就案件是否終結本次執行程序進行合議。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應當制作裁定書,送達申請執行人。裁定應當載明案件的執行情況、申請執行人債權已受償和未受償的情況、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理由,以及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可以申請恢復執行等內容。
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項規定的情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當告知申請執行人可以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異議。申請執行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組織當事人就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可供執行進行聽證;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就其提供的線索重新調查核實,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繼續執行;經聽證認定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亦不能提供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一)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銀行存款,向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查詢房地產登記,向法人登記機關查詢股權,向有關車管部門查詢車輛等情況;
(二)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應當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包括被執行人的經濟收入來源、被執行人到期債權等。如果根據財產線索判斷被執行人有較高收入,應當按照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調查途徑進行調查;
(三)通過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國法院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和執行法院所屬高級人民法院的“點對點”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能夠完成的調查事項;
(四)法律、司法解釋規定必須完成的調查事項。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發現被執行人有財產的,可以依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或依職權恢復執行。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的,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
執行實施案件有本規范第125條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結案。
下列案件不得作結案處理:
(一)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二)人民法院決定暫緩執行的;
(三)執行和解協議未全部履行完畢,且不符合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執行條件的。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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