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貸款中,貸款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實際控制人向銀行貸款提供 “保證”,是擔保貸款到期能否清償以及規范道德風險的重要手段之一。齊精智律師提示保證的實務難點在于“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的重要環節。
本文不惴淺陋,就“保證期間”種種變化中保證人對銀行貸款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分析如下:
一、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發函要求債權人向債務人催收,仍可主張保證期間抗辯。
裁判要旨:根據《擔保法》的規定,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即免除保證責任。故在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發函要求債權人向債務人催收欠款,并不表明保證人需繼續承擔擔保責任。保證人仍可主張保證期間抗辯。齊精智律師提示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責任消滅,除非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經過邀約與承諾重新達成保證合同。
案件來源: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太原辦事處與山陰縣康立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山陰縣騰宇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山陰縣石星化工有限責任公司、山陰縣鑫邦燕麥實業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糾紛二審案[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終字第240號]
二、反擔保的保證期間應當從擔保人實際履行擔保責任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反擔保是為了保障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實現對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定的擔保,反擔保責任的履行應以保證人已履行擔保責任為前提。主合同的保證期間與反擔保人的保證期間二者適用的起算規則不同,反擔保人的保證期間應當從擔保人實際履行了擔保責任之日起計算。
齊精智律師提示反擔保所擔保的對象不是主債權,而主債權的擔保人對主債務人的追償權。
案件來源:什邡市龍盛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廣漢市三星堆汽車客運服務有限責任公司與四川欣融融資性擔保有限公司債務追償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578號]。
三、分期履行的一次性債務,保證期間自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
裁判要旨:兩筆貸款都是自始已確定的貸款合同,屬于一次性債務,應自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
齊精智律師提示所謂的一次性債務,是指債權債務關系自始即已經確定,只是分期進行履行的債務,如借款500萬元,分三期償還。此時債權債務關系的內容已經十分確定,故雖然分期履行,但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應自最后一期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算。所謂的繼續性債務,是指債權債務關系會隨時間的推移而逐步變化的債務,如長期供貨協議、附有任意解除權的租賃合同等,這些債務也分為不同的期數進行結算或履行,但最終債權債務總額在合同簽訂時并不能最終確定,而是處在不斷的變化之中。對于這樣的債務,其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應分別計算。
案件來源: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鄭州辦事處與河南省鄲城縣生物化工廠、闡城金丹乳酸實業有限公司、鄲城縣技術改造資金開發中心、河南金丹乳酸有限公司、河南省鄲城縣化肥廠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終字第185號]
四、法院應當主動依職權審查保證期間是否經過。
裁判要旨:不論保證人是否抗辯,人民法院對保證期間是否已超過的事實應當依職權主動審查,進而確定是否免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
案件來源:趙文坤、李小庭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閩民申1596號]、李小庭與趙文坤、鄭國章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5)漳民終字第1385號]。
五、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出具還款承諾,視為新協議。
裁判要旨:保證期間屆滿,保證人出具還款承諾,還款承諾不同于催款通知書,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應當如何認定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后又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問題的批復》。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621號“某開發公司與高某等民間借貸糾紛案”,見《保證人在保證期間內支付利息,視為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保障責任--三明市瑞城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高山、董文新等民間借貸糾紛》(王朝輝,最高院審監庭;審判長馮文生,代理審判員王朝輝、丁俊峰),載《審判監督指導·案例評注》(201602/56:106)。
六、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以公告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認定。
裁判要旨: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以公告方式向保證人主張權利應當符合以下三個條件:第一,保證人下落不明,債權人無法采用其他直接送達的方式向其主張權利。這一前提要件表明,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意思表示,原則上必須由保證人實際受領或能夠實際受領方能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因保證人下落不明的原因導致無法受領的情況下,才能以公告送達這一擬制受領的方式主張權利。第二,公告的內容需有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第三,公告的媒體應當是國家級或者保證人住所地省級有影響的媒體。
案件來源:陳昭海與陳駿、胡秀娟、淮安市浩宇科技有限公司、張德全、淮安鼎宇科技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 (2017)最高法民再178號。
七、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僅向部分連帶共同保證人主張權利, 效力是否及于其他連帶保證人、其他連帶保證人不能免責。
裁判要旨:在連帶共同保證中,保證人是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對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向共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張權利,其效力自然及于其他保證人。因此,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僅向部分連帶保證人主張權利的,其他連帶保證人不得以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向其主張權利而免責。
案件來源:浙江省諸暨市康業醫藥有限公司、福建三明醫藥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64號]。
八、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有效。
裁判要旨: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兩年的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應當認定該約定有效。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內承擔連帶責任保證。
案件來源: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超過兩年訴訟時效是否有效的答復 (2001)民二他字第27號。
九、保證合同無效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沒有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無效保證的賠償責任。
裁判要旨:雖然保證合同無效,但是保證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仍然具有法律意義,債權人在保證期間沒有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再承擔無效保證的賠償責任。
案件來源: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與臺山市電力發展公司、臺山市人民政府、臺山市鴻基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臺山市財政局擔保合同糾紛再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12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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