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毛小柒
【正文】
一、央行金融機構評級:高風險機構數量已降至316家
(一)2022年3月25日,央行公布2021年四季度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結果顯示,截至2021年底,我國高風險機構數量已降至316家,較649家(2019年三季度)的峰值減少333家,而這已經是連續6個季度下降。
(二)此次評級覆蓋了4398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具體包括24家大型銀行、3997家中小銀行以及377家非銀行機構)。
二、什么是央行金融機構評級?
(一)央行金融機構評級基于前期三項工作,旨在履行宏觀審慎管理職責
央行金融機構評級體系(其它金融機構的評級體系參見各類金融機構監管評級體系大全(2021年版))是央行為落實宏觀審慎管理和系統性風險防范職責的探索之一,其主要建立在開展穩健性現場評估、實施存款保險風險評級以構建宏觀審慎評估(MPA)框架等前期工作基礎上。具體看,
1、2010年以來,央行針對銀行理財、績效考核、貸款質量、表外業務、同業業務、負債業務和資管產品等重點領域開展了穩健性現場評估工作,這些為有效識別金融體系潛在重大風險隱患提供了依據。例如,2014年和2016年兩次同業業務現場評估中,央行發現了同業業務存在嚴重的資金空轉、期限錯配和規避監管等問題,而這些也為《關于規范金融機構同業業務的通知》(銀發〔2014〕127號)等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制定提供了重要支撐。
2、2015年下半年,央行推出定量模型和定性評價相結合的存款保險評級體系,以期通過差別化費率、風險監測、早期糾正和風險處置等一系列差別化政策工具,客觀反映投保機構的經營和風險狀況,有效識別金融機構風險水平。
3、2016年,央行將差別準備金動態調整/合意貸款管理機制“升級”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從以往單純盯住狹義貸款轉為廣義信貸(包括貸款、證券及投資、回購等)實施宏觀審慎管理,構建了以逆周期調節為核心、依據重要性程度進行差別管理的指標體系。
(二)央行金融機構評級:2017年正式啟動,2018年開始按季度評估
在前期三項工作的基礎上,央行還成立了評級委員會,并制定了央行金融機構評級指標體系,隨后2017-2018年央行金融機構評級工作啟動并逐步規范化。
1、2017年12月,人民銀行正式啟動央行金融機構評級工作,并起草發布了《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管理辦法(試行)》(2018年1月1日起實施)。
2、2018年開始按季度進行評級、每年度至少開展一次現場評級,并根據評級結果區分各類金融機構的風險隱患程度。
(三)央行金融機構評級重點關注九大方面
整體上看,央行金融機構評級體系的關注內容與宏觀審慎管理、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評估標準基本一致。
1、央行金融機構評級覆蓋各類銀行業金融機構,其重點關注公司治理、合同部控制、資本管理、資產質量、市場風險、流動性、盈利能力、信息系統、金融生態環境等九大方面,評級指標體系具體包括資本管理、資產質量、流動性、關聯性、跨境業務和穩健性等宏觀審慎管理的相關要求。
2、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的目的是為了摸清風險底數,以實現差異化監管,如其對大型銀行評級的指標體系重點突出規模性、復雜性、關聯性和活躍度等內容。
(1)規模維度:設置了運營規模、廣義信貸、同業負債和活躍度等指標;
(2)業務復雜性維度:設置了創新業務風險管理指標,以實現創新業務發展應與自身風險管理能力相匹配,按真實穿透原則計量風險、計提撥備。同時,還考察銀行對分支機構和附屬機構的管理能力。
(3)關聯性維度:通過設置關聯交易管理、單個關聯方集團客戶授信和全部關聯方授信等指標,致力于實現關聯方交易資金往來應清晰透明、價格公允。
(4)活躍度維度:設置了跨境融資、跨境人民幣業務風險評估和外匯自律行為等指標。
3、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的最終得分為數理模型和專業評價得分的加權平均。
(1)數理模型為國際及國內評級機構普遍采用的Logistics回歸模型,旨在從資本狀況、資產質量、預期損失抵補能力、盈利能力、運營效率和經營規模等六個方面客觀評估金融機構的經營水平和風險狀況。
(2)專業評價則采用打分卡模式,包括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即根據機構重要性和類型特點差別化設計五套打分卡,包括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資產質量、資本管理、流動性管理、市場風險、盈利能力、信息系統、金融生態環境等九大模塊以及特定的紅線指標。
其中,紅線指標是指出現特定風險情形等對金融機構經營有重大負面影響的指標,一旦金融機構出現觸發紅線指標事項,央行可根據情況直接下調評級等級。
4、當然,央行金融機構最終評級還會考慮非現場監測、壓力測試、現場核查中發現的“活情況”以及央行各部門對金融機構的綜合評價情況等因素。
(四)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
1、級別越高風險越大:1-10級和D級
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分為11級,即1-10級和D級,級別越高表示機構的風險越大。其中,評級結果1-5級為“綠區”、評級結構6-7級為“黃區”、評級結果8-D級為“紅區”。“綠區”和“黃區”機構可視為在安全邊界內。
截至2021年底,2201家機構位于綠區內,1881家機構位于黃區內,316家機構位于紅區內。值得關注的是,全國性銀行、民營銀行以及消費金融公司中,均有評級結果為7級的機構(較高風險機構僅差一級)。
2、向評級對象“一對一”通報評級結果
央行向評級對象“一對一”通報評級結果、主要的風險和問題,約談高管、下發風險提示函和評級意見書、提出整改建議,并對癥提出諸如補充資本、壓降不良資產、控制資產增長、降低杠桿率、限制重大授信和交易、限制股東分紅、更換經營管理層、完善公司治理和內部控制等要求。
(五)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的運用
1、央行金融機構評級被視為宏觀審慎管理的重要抓手,并被廣泛運用于核定存款保險差別費率、開展宏觀審慎評估(MPA)、審批再貸款授信額度、核準金融機構發債、貨幣政策工具實施、窗口指導、逆周期等領域。
因此,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對金融機構具有比較強的硬約束力。例如,評級結果在1-5級的地方法人機構才能申請對普惠小微信用貸款的政策支持。
2、2019年下半年,央行與證監會還建立了溝通機制,根據央行評級情況為銀行發行上市、增資擴股等重大事項提供參考意見。此外,評級結果也是國庫現金管理招標、地方財政資金管理招標的參考依據。
三、什么是高風險機構?
(一)高風險機構: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為8級(含)以上的金融機構
高風險機構并沒有清晰的概念界定,需要結合定量和定性分析來綜合評估,目前高風險機構主要依據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
具體看,高風險機構是指央行金融機構評級結果為8級(含)以上的金融機構。針對,高風險機構,央行會在金融政策支持、業務準入、再貸款授信等方面會采取更為嚴格的約束措施,同時會定期向地方政府發送風險提示函、向相關監管部門通報高風險機構情況,以推動地方政府和監管部門分類施策、精準拆彈。
(二)高風險機構已降至316家:連續6個季度下降,較高峰減少333家
高風險機構一直是金融管理部門的關注重點。2018年四季度高風險機構的數量為587家,2019年三季度高風險機構數量達達達到649家,為歷史峰值,隨后2019年四季度和2021年二季度分別降至545家和422家,2021年四季度則進一步降至316家。也即,目前高風險機構數量較高峰時(2019年三季度)的649家已減少333家,連續6個季度下降。
(三)高風險機構評級分布:8-10級合計312家、D級4家
如前所述,評級結果為8-10級和D級的機構為高風險機構。其中,評級結果為8的金融機構有91家、評級結果為9級的金融機構有157家、評級結果為10級的金融機構有64家、評級結果為D級的金融機構有4家。
D級表示機構已倒閉、被接管或撤銷。需要指出的是,目前評級結果為D級的高風險機構均為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四)區域分布較集中:東三省、甘肅、內蒙古、河南以及山西等地區最多
從區域上看,目前存量高風險機構數量呈現區域集中的特點。也即,截至2021年末,浙江、福建、江西、上海、北京、江蘇等全國11個省(市、區)已無高風險機構,13個省(市、區)的高風險機構數量為個位數,而遼寧、甘肅、內蒙古、河南、山西、吉林、黑龍江、山東、廣西等地區的高風險機構數量較多。
其中,四個省份的高風險機構數量最為集中。
(五)類別較為集中:城商行13家、農村金融機構289家、其它14家
從類別上看,高風險機構主要集中在城商行、農商行、農信社、農合行、村鎮銀行等地方性銀行以及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等四類非銀金融機構身上。而開發性銀行、政策性銀行、全國性銀行、民營銀行、外資法人行和消費金融公司等機構目前無高風險機構。具體看,
1、10%的城商行為高風險機構,即大約有13家城商行目前為高風險機構。考慮到目前城商行數量有限,因此這13家高風險機構實際上也比較好猜測,一般情況下,那些很長時間沒發布財報和財務信息的城商行大多屬于高風險機構。
2、農合機構(含農商行、農信社與農合行)和村鎮銀行的高風險機構數量分別為186家和103家。
3、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汽車金融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合計有14家為高風險機構。其中,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中有4家為D級機構,這就意味著上述三類機構還有10家評級結果為8-10級的高風險機構。
如前所述,除316家高風險機構外,全國性銀行、民營銀行以及消費金融公司中,也有一些評級結果為7級的機構,離演變為高風險機構實際上僅差一步。
四、十四五期末,高風險機構數量有望壓降至200家以內
(一)2022年3月3日,央行官網刊發的《金融風險日趨收斂 穩定基礎更加牢靠》一文提出“從時序看,高風險銀行機構數量從2019年三季度的649家峰值水平,連續六個季度下降至316家,十四五期末有望壓降至200家以內”。這意味著,較目前的316家,2025年底之前還將持續壓降116家高風險機構。
(二)對于高風險機構,目前的政策導向是堅持損失和風險最小化以及壓實地方政府、監管部門以及市場主體三方責任的原則,畢竟高風險機構主要為地方性金融機構。除市場退出舉措外,還包括兼并重組、在線修復等方式。
具體看,對于采取自救措施能夠維持經營的,盡量通過“在線修復”方式化解風險;自救無法維持的,監管部門及時介入,盡量通過重組減少損失,降低市場沖擊;不具備重組條件的,依法退出市場。監管部門則更主張采取“在線修復”、“兼并重組”的處置方式,而不是簡單地采取接管、破產等關門大吉的方式。
(三)實際上,近年來政策層面一直在搭建高風險機構的風險處置框架。
1、2015年2月,《存款保險條例》的正式施行,標志著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法律框架已經基本形成。
2、2019年6月,國家發改委發布的《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發改財金(2019)1104號)提出“及時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
3、2021年6月,銀保監會發布的《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銀保監發〔2021〕16號)從制度上預先籌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措施,有利于壓實金融機構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意識,持續提升防范化解風險能力。
(四)當然,金融管理部門對高風險機構的處置還更強調早期糾正的重要性,而央行金融機構評級正是采取早期糾正措施的重要依據。除傳統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傳統措施外,目前的早期糾正措施已經豐富了很多,在接管之前還包括采取“限制分配紅利或實施激勵、限制股權投資或回購資本工具、限制資本性支出、停辦高風險資產業務、限制增設新機構或開辦新業務、限期實施自救”等措施,以避免相關機構的股東“吃完股本”通過分配紅利或者實施激勵“吃存款”,推動相關機構進行瘦身自救,回歸主營業務,限制杠桿業務擴張,有效降低風險敞口,避免損失擴大和風險傳染。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任博宏觀倫道”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
原標題: 央行:高風險機構數量已降至316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