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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文建秀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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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北京破產法庭、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來自全國各地400余位參會嘉賓圍繞論壇主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中的破產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及其“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境”“管理人制度與信息化建設”“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保障”“重整程序與困境拯救”“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合并破產與跨境破產”等六個具體議題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討。
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將持續為大家推送各位嘉賓在會議上的精彩發言,下面推送的是中信銀行法律保全部副總經理文建秀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
破產程序下法院與金融債權人互信機制構建
中信銀行法律保全部副總經理 文建秀
在銀行不良資產處置中,通過企業破產程序實現債權已經成為商業銀行處置不良資產的重要方式。銀行近年通過破產程序實現不良資產現金清收金額占全部現金清收金額的比例逐年攀升,實踐中以銀行為代表的金融債權也日漸成為破產債權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一、問題的提出——破產司法實踐中,破產法院、管理人及金融機構債權人存在的信任隔閡
破產實踐中,破產法院、管理人及銀行業金融機構,基于各自對破產程序的不同理解及不同價值追求,往往對破產程序的推進過程及結果會存有較大分歧,甚至相互質疑。法院及管理人認為金融機構債權人“談破色變”,排斥啟動破產程序、債權人盲目投反對票且決策效率低等,金融機構債權人則認為在破產中,其參與度低,權利表達不充分,權利對待不平等。彼此的不信任不僅嚴重損害了破產程序的進程,更是損害破產程序中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通過實踐分析,上述隔閡之所以產生,其關鍵原因在于破產程序中債權人特別是單個債權人知情權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破產法院、管理人及債權人之間信息的不對稱,進而造成了彼此的隔閡甚至對立。因此,債權人知情權保護是構建法院、管理人及金融機構債權人互信、順利推進破產程序的關鍵。
二、債權人知情權保護的現行規則
知情權是指債權人依法知悉破產債務人與破產進程相關的財務和經營信息的權利,是債權人在破產程序中行使表決權、監督權及其他權利的前提和基礎。但現階段無論是制度構建、還是實踐認知,對于債權人的知情權保護均存在一定不足,主要體現在:
(1)關于債權人知情權保護的制度缺失
關于債權人知情權,《破產法》第二十三條從管理人履職要求的角度進行了規定,規定管理人列席債權人會議,向債權人會議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并回答詢問;及第六十八條規定債權人委員會有權要求管理人對其職權范圍內的事物做出說明或者提供文件,上述規定對管理人報告職務執行情況及從債權人集體知情權利保護的角度進行了原則性規定,主要為管理人被動性信息披露,且對于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具體程序也未能詳細規定。
《<破產法>司法解釋三》則對單個債權人知情權作出了規定:單個債權人有權查閱債務人財務和經營信息等資料,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人財產狀況報告、債權人會議決議、債權人委員會決議、管理人監督報告。本規定是為響應世界銀行營商環境評估而制定,賦予了單個債權人信息查詢的權利,但也存在查詢范圍較窄及查詢機制不健全等不足。
三、破產實踐中現債權人知情權行使現狀
(1)管理人披露破產案件信息主動性不足
因破產(清算)要解決的是以破產企業現有全部財產公平清償債務的問題,和投資人基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進行獨立投資判斷從而自擔風險的證券披露制度相比,無論是破產立法還是破產審判實踐,對主動披露破產案件信息的重視程度均有不足。破產法院及管理人往往單純為了追求破產案件推進效率,而忽視信息的主動披露、報告,從而造成債權人對債務人破產信息掌握不足,關鍵信息缺失。
以我行近期作為債權人參與的一起破產案件審理為例,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之前,破產法院及管理人均拒絕透露財產評估方案、財產評估結果、財產變價方案等關鍵信息,在此情況下,直接要求債權人在債權人會議上現場進行表決。我行對于財產變價方案存有異議,無法進行現場表決,并擬投反對票,但破產法院及管理人最終通過多種方式與我行進行溝通,并通過了該財產變價方案。
(2)債權人破產程序參與度低,信息獲取難度大
在破產實踐中,目前債權人基于權利認知模糊、與管理人信息不對稱、異地參與破產成本高等原因,在破產程序中的知情權行使及對破產程序的主動參與度不高,而只關注債權申報審核、財產分配等結果,且債權人也僅在債權申報、參加債權人會議(且一般是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后續債權人會議參與度不高)、參與債權清償時出現,對于過程性事項缺乏參與,往往遺漏對一些關鍵性問題處理發表意見的機會,從而影響到債權的實現。
另外,在破產實踐中,債權人對財產變價方案、分配方案或財產方案提起異議之時,通常無法獲得破產法院及管理人的正面理解,對其視為“洪水猛獸”,破產法院及管理人的負面態度,也一定程度影響了債權人參與破產程序及了解破產程序中相關信息的積極性。
四、以知情權保護為核心,構建法院、管理人及債權人的互信機制
實踐中,債權人是深度參與破產程序并通過意思自治實現對權利的處分是其對破產制度建立信任的基礎。而深度參與破產程序的前提則是其知情權的保證。在信息透明、債權人權利表達充分的破產機制中,債權人和破產法院、管理人實現良性互動,減少溝通誤解,從而構建破產法院、管理人及債權人之間的互信是完全可能的。基于此,對于破產中的金融債權人知情權保護,建議如下:
第一、確立對金融債權平等保護的理念。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合法權益,是破產法的立法宗旨。但實踐中,因破產程序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債務人利益、投資人利益及職工、稅收等多方利益的平衡,破產法院及地方政府基于經濟發展、社會秩序穩定等一系列的特殊價值取向將會弱化金融債權實現。特別是部分企業在破產制度的保護下,以破產之名行逃廢債之實,更是嚴重影響了銀行對破產程序參與的積極性及對破產程序公正的認知。
“公正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習近平關于全面依法治國論述摘編》),在破產已經成為企業退出市場的常規化機制的情況下,司法實踐中,無論債權人其債權性質、規模大小及企業性質,均對其堅持平等保護,特別是對于金融機構債權人,應摒棄對金融機構“拒絕破產程序、決策效率低”等傳統認知,理解金融機構的決策機制,真正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推進破產程序。
第二,進一步完善破產信息披露制度。如前文所述,目前關于破產中的信息披露要求散見于破產法的各個章節,并沒有進行統一的規定,且缺乏信息披露平臺、程序等基本制度要求,導致實踐中對信息披露無法有效貫徹落實,因此,建議將信息披露上升為破產程序中的基礎性制度安排,專章規定信息披露,強化破產中的信息披露義務,完善信息披露的操作安排。其中應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信息披露的程序要求、關鍵程序、事項及時間節點的信息披露義務及違反信息披露義務的主體責任等事項,以確保信息披露義務在破產審判實踐中能夠得以具體落實。
第三,單個債權人的知情權保護。建議在強化破產信息披露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對單個債權人知情權的保護,首先應保證單個債權人知情權貫穿破產程序的全過程,其中包括債務人破產原因的知情權、債權申報階段的知情權、債權審核階段的知情權、對債權人會議的知情權,重大財產評估方案、變價方案、分配方案制作基礎的知情權和其他對債權人的權益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等其他范圍的知情權。其次,明確單個債權人知情權行權方式及權利保障機制,將破產法院及管理人的信息主動披露與債權人行使知情權充分相結合,實現破產程序的公開、透明,構建相互信任的制度基礎。
五、結 語
2015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將推動企業破產上升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戰略任務之一,世界銀行的全球營商環境評估價體系亦將破產制度列入十大指標之一,這都顯示破產作為企業退出市場的常規機制,已經成為一種不可逆轉的潮流。因此作為銀行,自身應轉變固有思維,面對與適應破產程序實現債權常態化的現實,積極參與到破產程序中來,并在充分了解案件信息的基礎上,化被動為主動,提前做好與破產法院、管理人及相應政府部門之間的有效溝通,并通過完善、明確內部管理流程,積極高效行使表決權。以配合司法機關共同推動破產程序進展,實現破產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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