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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問題的提出
在執行程序中,為了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兌現債權,人民法院通常采取查封等強制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變現處置,而司法拍賣正是法院通過拍賣方式對被執行人財產進行強制變現處理的措施之一。目前,影響司法拍賣成交率低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中,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由誰承擔,有多少項目。在司法拍賣過程中,法院在拍賣公告中一般特別注明注意事項:因辦理過戶所涉及的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一切稅、費和所需補交的相關稅、費(包括但不限于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過戶手續費、印花稅、權證費、水利基金費、出讓金以及房產及土地交易中規定繳納的各種費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等欠費由競買人自行到有關部門了解,辦理過戶手續的所有稅費由買受人承擔,與拍賣人無關。究竟由買受人承擔相關稅費是否有法律依據。筆者翻查了201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三十條規定,因網絡司法拍賣本身形成的稅費,應當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相應的主體承擔;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法律原則和案件實際情況確定稅費承擔的相關主體、數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財產有關稅收問題的復函,國稅函(2005)869號》,答復最高人民法院,你院《關于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后,稅務部門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征收營業稅的征求意見稿》(2005)執他字第12號。經研究,函復如下:一、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屬于司法活動,不具有經營性質,不屬于應稅行為,稅務部門不能向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活動征稅。二、無論拍賣、變賣財產的行為是納稅人的自主行為,還是人民法院實施的強制執行活動,對拍賣、變賣財產的全部收入,納稅人均應依法申報繳納稅款。三、稅收具有優先權。《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征收稅款,稅收優先于無擔保債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四、鑒于人民法院實際控制納稅人因強制執行活動而拍賣、變賣財產的收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協助稅務機關依法從該收入中征收稅款。按照上述的規定,有關稅收問題應當由納稅人繳納。但是否法院公告中由買受人自行承擔過戶的一切稅費的條款違反法律規定呢?答案,是否定的。強制拍賣公告屬于要約引誘,報名參加競價為要約,派定為承諾。強制拍賣具有公法上的合同法律關系,與一般買賣合同法律關系并無實質上的區別。因此,人民法院在司法拍賣公告中設置有關稅費承擔的條款,屬于合同簽訂的條款,如果報名參加競買即是認可有關條款,屬于合法的行為。
二、買受人在過戶過程中需要承擔什么費用以及了解稅費承擔的技巧
例如一套2014年10月份登記的146平方屬于自然人權屬的位于中山市東區的房屋評價價值為100萬元,可能涉及的稅費有:1、增值稅5%(公式(拍賣價/1+5%)*5.6%=53333元;2、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稅額的7%,3733元;3、個人所得稅3%(公式(拍賣價/1+5%)*3%=28571元;4、土地增值稅5.5%,免征,個人擁有住房暫免征收;5、合同印花稅0.05%免征;6、交易手續費2元每平方,292元。可想而知,拍賣個人住宅未超過兩年期限的,需要繳納相當大的費用。因此,買受人購買司法拍賣活動的房屋最好在購買前咨詢相關的稅務部門,例如廣東的稅務可以直接撥打當地的稅務咨詢電話或者廣東稅務服務熱線12366。盡量多咨詢,細咨詢,活咨詢,否則,以為購買了低價房屋,但是承擔相當高的稅費,避免“啞巴吃黃連”。
三、關于司法拍賣中的稅負問題延伸
司法拍賣是公法拍賣,與一般買賣合同無實質性區別。因此,在拍賣過程中的相關瑕疵需要由買受人自行了解。如果競拍車輛,則需要了解當地的過戶政策、是否有罰款、扣分等情況,如何處理等;如果競拍被執行人為企業的房地產,則涉及的稅負可能較多,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稅、教育附加費、土地出讓金等,因此,需要十分謹慎。筆者了解到,關于司法拍賣中如何承擔稅負以及稅負數額的多少問題,相信國家相關稅務部門和最高院將對司法拍賣中關于被執行人財產處置中的稅負如何分擔、如何確定稅負承擔主體、數額問題,估計不久將來會有詳細明確的規定,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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