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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楊紅偉,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來源: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
前言
2020年2月28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發布《關于便利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宜的通知》(下稱:《通知》)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材料事前清單公布制度、全流程公示申請機構辦理登記進度、增加私募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及高管等公示信息,以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規范性、透明性、高效性。最主要的核心舉措是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登記事前清單公布制度,根據公布的證券類與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材料清單來看,是對近二年來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反饋核心問題的標準化整理,仍然著重于申請人的“設立實力、運營能力、規范展業”三個方面。
證券類與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材料清單所列材料均分為9大項、31小項,最核心的區別在于第28小項“高管及團隊員工投資管理經驗證明”,證券類要求對專業能力的要求集中于證券專業能力審核,非證券類側重于股權、資產配置等專業能力審核。
《通知》指出:“根據監管規則和自律工作實踐,協會將適時更新完善登記材料清單內容”“僅就登記材料清單所列事項進行核對或者進一步問詢”“申請機構提交的材料存在不符合登記材料清單齊備性要求的,協會將在5個工作日內通過AMBERS系統退回申請材料。申請機構第二次提交仍未按登記材料清單提交所需材料或信息的,協會將參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對申請機構適用中止辦理程序。”這意味著僅形式性向協會提交清單材料而不深刻理解審核邏輯,仍面臨“過度問詢”“中止登記”的風險。為避免“過度問詢”“中止登記”,律師仍應審慎指導當事人以“合法性為前提、合規性為底線、合理性為基礎“,將工作做實做細,構建私募基金管理人運行合規體系。
以往常規審核點我們在下文審核邏輯及要點中將不再展開,本文僅根據審核實踐,圍繞‘’關注設立實力、運營能力、規范展業”,避免合理懷疑“這一審核邏輯,就相關難點進行簡解。
一、設立實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從2014年開始,經歷了粗收(2014-2015)、提標(2016)、收緊(2017)、嚴格(2018-2019)、規范(2020)五個階段,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也經歷了紙質證明、電子證明、無證明公告三種形式。設立實力不僅決定申請人是否能夠真實展業、持續展業、規范展業。私募基金管理人殼買賣、借殼運營與協會的登記監管一直處于不斷博弈狀態,協會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入口關與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關兩個關口強化了監管。盡管協會不斷提高審核標準,存在超越《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的行政備案而非行政許可的法律授權界限,但面對監管現狀,如不秣馬厲兵,從嚴監管,就會形成劣幣驅逐良幣的市場導向,中國私募基金行業的健康、良性、持續發展的中長期目標便很難實現。
(一)實收資本/實繳出資證明:應提交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優選銀行回單),記載的出資人、認繳資本額、實繳資本額與工商登記信息一致;如實繳出資后發生出資人變更,可將原出資證明(驗資報告或銀行回單)、股權轉讓協議、股權轉讓款銀行轉賬回單一并上傳,或重新出具驗資報告。
【專業律師簡解】根據審核實踐,認繳資本不宜過高,以與出資人出資實力及機構運營規模(場地、高管、人員、擬管理基金規模)相匹配為宜,實繳納資本宜一次性繳納(認繳資本不高時)或首次繳納較高比例(認繳資本較高時)。以往審核實踐發現,驗資報告造假致使驗資報告的可信度嚴重降低(除非四大這樣具有較高公信力的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過橋出資的現象也較為突出。為排除合理懷疑,建議將驗資報告、銀行回單、申請人賬戶設立至申請登記資料提交前一周銀行流水一并提交。
(二)出資人出資能力證明:"1.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包括:固定資產(非首套房屋產權證)、非固定資產(不限于薪資收入證明、完稅證明、理財收入證明、配偶收入等),如為銀行賬戶存款或理財金額,可提供近半年銀行流水及金融資產證明;如涉及家族資產,應說明具體來源等情況。2.非自然人出資人的出資能力證明如為經營性收入,應結合成立時間、實際業務情況、營收情況等論述收入來源合理與合法性,并提供審計報告等證明材料。3.出資能力證明應包括資產所有權證明及該資產的合法來源證明,律師應結合上述證明材料,核查財產證明真實性、估計及除貸后凈值、資產來源及合法性、股東是否具備充足的出資能力等。"
【專業律師簡解】協會之所以對出資能力要求進行證明,主要為防范是否真實展業、是否具備設立及運營能力、是否存在過橋資金、是否存在股權代持。要點一:出資能力應當與認繳納資本相匹配,而不是實繳資本。要點二:未實繳部分,必須充分說明變現能力或實繳能力。要點三:無論是證明認繳還是實繳能力,必須證明資產本身的合法性、價值的合理性、來源的合法性與合理性。要點四:出資人如為法人,除證明其本身資產來源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外,需穿透至實際控制人出資能力,資產來源合法性與合理性。
(三)商業計劃書:請提交商業計劃書,詳述申請機構展業計劃并加蓋公章,如投資團隊介紹,投資方向,如何募集,如何選擇投資對象等。并詳細說明貴機構基金產品交易結構、資金來源及投資策略,詳述公司未來發展方向、運作規劃及當前業務需求等內容。
【專業律師簡解】一個真正決定在私募基金行業發展的公司和團隊,不可能對公司的運營沒有任何考慮,自己有什么樣的團隊人員去找打天下、打算做什么樣的私募產品、投向或專注于什么樣的行業領域、高凈值客戶或者說錢從那里來、投向的企業或項目如何能做到風險控制及資金回收或產生效益、公司運營如何做到合法合規風險控制,申請人應當圍繞這些核心問題并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講好自己的故事,讓一個具備基本商業認知與邏輯分析能力的人認為,這個事情具備干成的很大可能性。切忌從網上或相關私募文章中尋找商業計劃提綱或模版套用,否則會讓審核人員對申請人的團隊實力、設立實力、專業運營能力產生不信任,以免導致整個審核中止,甚至不予登記。
(四)擬投項目證明資料(非證券類):擬投資項目投資協議或合作意向書、項目合作方聯系方式、擬擔任政府引導基金管理人相關政府批文等。
【專業律師簡解】擬投項目及儲備項目,是判斷申請人真實展業、投研能力、投資能力、運營實力的重要證明,除國家機密或重大商業機密外,應當盡可能提供完整信息及資料,以證明項目的真實性、可行性、合規性。盡管股權類和配置類管理人的為非必備材料,證券類沒有要求,但我們建議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提交,以與商業計劃書形成相互補充與證明,排除審核人員對申請人真實展業、投研能力、投資能力、運營實力合理懷疑。
二、運營能力
(五)全體員工簡歷及社保證明:全體員工簡歷應涵蓋員工基本信息、學習經歷、工作經歷等;社保繳費記錄應顯示員工姓名及申請機構名稱,新參保無繳費記錄的可提供社保增員記錄等,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的上傳申請機構簽署的代繳協議、人力資源服務資質證明文件、代繳記錄,退休返聘的上傳退休證。
【專業律師簡解】要點一:員工人數原則上不應低于5人;要點二: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除財務、前臺)外,均應持有基金從業資格;要點三:原則上社保應當在申請人實際辦公地使用申請人開立社保賬戶進行繳納,如確因特殊原因(如實際辦公地與注冊地不一致),申請人應當與具有服務資質的第三方簽署代繳協議。
(六)高管勞動合同及社保繳納記錄:"提交申請機構與高管簽訂的勞動合同,國企委派任職高管提供派出單位出具的委派任職文件;社保繳納記錄應顯示高管姓名及申請機構名稱,新參保無繳費記錄的可提供社保增員記錄等;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代繳的上傳申請機構簽署的代繳協議、人力資源服務資質證明文件、代繳記錄;退休返聘的上傳退休證。"
(七)高管及團隊員工投資管理經驗證明
證券類:申請機構需提供現任職高管或投資人員近三年內連續六個月以上可追溯的投資業績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證券類產品的證明材料或股票、期貨等交易記錄,不含模擬盤),若能提供,請律師在補充法律意見書中對其真實性發表結論性意見,該證明應反映資金規模、投資期限、投資業績、組合投資及獲益情況,并在法律意見書中逐一論述;申請機構高管人員、團隊員工在其崗位或私募投資基金領域具備專業能力的證明材料。
非證券類:"提供高管或投資人員股權(含創投)項目成功退出證明,包括但不限于管理產品的證明材料、退出材料等;申請機構高管人員、團隊員工在其崗位或私募投資基金領域具備專業能力的證明材料。"
【專業律師簡解】要點一:投資高管、風控高管職務間及與其他職務間相互獨立,不得兼職;要點二:除法定代表人外,高管原則上不得兼職,如非骨干高管兼職,律師應當核查兼職機構是否清楚知曉,兼職情況是否違反競業禁止及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十二)》相關要求。要點三:基金行政事務、盡職調查、項目估值等基金業務環節,如高管及員工團隊尚無法滿足運營合規、風控、能力要求,應當提供合作服務機構。要點四:注意高管從業人員系統填報信息、法律意見書、專業能力證明材料之間的協調性。要點五:證明高管專業能力原任職機構業務開展的合法合規性。要點六: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兼職高管人員數量應不高于申請機構全部高管人員數量的1/2。要點七:一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管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三、規范展業
近年來,不少私募的P2P式異化給私募行業帶來了嚴重負面影響。私募暴雷,因非法集資或集資詐騙而被立案的私募層出不窮,規模也相當驚人,甚至于一些央企牽涉其中。自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開展以來,截止2020年2月29日,因各不合法及不合規原因被注銷私募機構達12912家,主動注銷為1865家,失聯私募累計達24527家(含已被注銷私募)。因在登記環節串通提供虛假材料、未核查私募機構不予登記情形、提供材料存在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登記前存在非法募集等非法行為、申請機構兼營沖突業務等原因,導致被處理和公示律師事務所上百家,律師數百人,不乏國內一線大所,甚至于紅圈律所。沒有創新資本的社會,也就很難形成創新動力,中國私募在經濟逆周期需頑強倔起。因此,私募規范化的道路,面臨不低的挑戰。
(八)沖突業務關聯方承諾函及沖突業務許可證明文件:"1.申請機構與沖突業務關聯方共同出具不存在利益輸送的承諾函,承諾申請機構自身及其未來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融資租賃、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典當等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屬性相沖突的業務(申請機構與沖突業務關聯方均需出具)。2.從事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互聯網金融、典當等沖突業務(房地產除外)的關聯方需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正式許可文件。"
【專業律師簡解】要點一:關聯方是指申請機構的分支機構、持股5%以上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類企業、沖突業務企業、投資咨詢及金融服務企業等。要點二:申請機構主要出資人、申請機構自身曾經從事過或目前仍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融資租賃、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臺等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業務的,不予登記。要點三:不得通過股權代持或隱名股東或復雜股權設計方法規避該條規定。要點四:實務中對申請人關聯方中存在沖突業務的,一般也不予登記。
(九)申請機構股權架構合理性說明:"申請機構股權架構向上穿透超過三層的,申請機構應說明多層股權架構設置的合理性及必要性,上穿出資人如為SPV應說明設立目的及出資來源;出資人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的,請申請機構出具承諾函,承諾將在產品運作過程中符合六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及財政部印發《關于規范金融企業對地方政府和國有企業投融資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8〕23號)的相關規定規范運作。"
(十)實際控制人保持實際控制及自律合規連帶責任承諾函:關聯方中有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控股股東/第一大股東為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時,"申請機構第一大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出具書面承諾函,承諾申請機構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后,繼續持有申請機構股權及保持實際控制不少于三年;實際控制人承諾若申請機構展業中出現違法違規情形,應當承擔相應的合規連帶責任和自律處分后果。申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且不在申請機構擔任高管的,應說明原因,并說明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如何在不擔任公司高管的情況下參與公司經營管理。"
【專業律師簡解】要點一:申請機構股權代持或股權結構不清晰的、申請機構實際控制關系不穩定的、申請機構通過構架安排規避關聯方或實際控制人要求的,中止登記;要點二:申請機構應確保股權架構簡明清晰,不應出現股權結構層級過多、循環出資、交叉持股等情形。要點三:股東、申請機構的實際控制人為自然人,且不在申請機構擔任高管的,應說明原因,并說明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如何在不擔任公司高管的情況下參與公司經營管理。要點四:申請人與關聯機構不應存在關聯交易和利益輸送。要點五:自行提供不隨意更換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高管人員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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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楊紅偉,北京格韜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業務范圍為私募資管、銀行保險、不良資產、并購重組、資本市場、家族財產、影視、建筑、房產、經濟、金融、投行等民事、行政、刑事訴訟案件與非訴項目處理,并為企業重大疑難問題提供綜合性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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