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劉磊張款款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被執行單位雖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的,不得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案情摘要
2. 執行過程中,法院對被執行人宋昀華采取了限高措施,被執行人提出執行法院已經查封被執行人宋昀樺的銀行賬戶、持有的股權及其名下與他人共有的房產,股權正在依法處置中為由要求解除相關限制措施。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經審查,本案執行法院已經查封被執行人宋昀樺的銀行賬戶、持有的股權及其名下與他人共有的房產,股權正在依法處置中。宋昀樺以其工作需要出差為由申請解除限制消費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第16條明確,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采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根據該意見精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解除對宋昀樺的限制消費措施并無不當。而若被執行人宋昀樺在嗣后執行程序中阻礙執行或者存在其他應當采取懲戒措施的情形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仍可依法對其采取限制消費等懲戒措施。
綜上,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十二條規定,決定如下:駁回復議申請人的復議申請,維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執1號執行決定。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16. 不采取懲戒措施的幾類情形。被執行人雖然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情形,但人民法院已經控制其足以清償債務的財產或者申請執行人申請暫不采取懲戒措施的,不得對被執行人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單位是失信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等納入失信名單。全日制在校生因“校園貸”糾紛成為被執行人的,一般不得對其采取納入失信名單或限制消費措施。
實務分析
多年來,為加快誠信建設、解決執行難問題,國家設立失信懲戒和高消費限制制度,這的確發揮了強大作用,有效遏制了部分轉移資產逃避執行的現象,甚至有多年久執無果的案件都取得了實質性進展。但是,實務中也不乏一些簡單粗暴現象,對被執行人采取“一刀切”做法,但凡被申請執行,徑行將其(被執行人為單位的,針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列入失信人員名單并直接限制高消費。這種過激做法顯然違背了文明執行、依法執行的基本要求。為此,最高院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對執行過程中的過激行為予以糾偏,避免法院“濫用執行措施,作出損人不利己且影響社會經濟秩序”的無利行為。本案即是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已經有效查控且變現中,此時如果沒有其他特殊情形,不得對被執行人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采取不利措施。特此推薦,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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