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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吉平團隊
來源:旌軒金融商事律師(ID:JX_JinShangLawyerT)
2019年12月底以來,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集中爆發給我國的宏觀經濟造成了很大的影響,經濟下行壓力進一步增大,金融資產的流動性繼續減弱,實體經濟的現金流壓力也與日劇增,市場大踏步邁入“違約時代”。2020年2月14日,橡樹資本(Oaktree Capital)的全資子公司落地北京,就是最好的證明。據了解,橡樹資本是全球最大的不良資產買家,常低價投資瀕臨破產的公司,且往往能通過重組使之起死回生,有“困境資產投資之王”和“華爾街禿鷲”之稱。目前,該機構是中國資產管理市場的首個外資玩家。它的進入,一方面會對國內不良資產行業造成巨大的沖擊,加劇行業競爭,另一方面也將進一步激活中國不良資產市場,提升資產處置效率。
由于不良資產的逆周期性可有效分散投資風險,增強投資收益的穩定性,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社會投資者愿意將不良資產行業作為投資方向之一。其中,收購/受讓商業銀行金融不良債權是社會投資者參與不良資產行業的最主要形式。但是,由于政策原因,我國的社會投資者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本文主要指成立于上世紀90年代末期的華融、長城、東方、信達四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AMC”或“四大AMC”)在金融不良債權收購和處置過程中所享有或承擔的權利和義務標準是不統一的。因此,社會投資者應當正確認清自己的定位,避免因角色代入錯誤而帶來的巨大投資風險。
本文中,筆者將著重分析社會投資者與AMC在金融不良債權訴訟追償中常見的分歧點,希望能為社會投資者把控金融不良債權投資風險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見和建議。
一、債權通知及催收義務履行方式不適當,易喪失勝訴權
金融不良債權通過訴訟追償方式處置時,對其時效的法律維護是AMC或社會投資者進行資產管理的基礎性工作,也是金融不良債權處置獲取收益的前提條件。但是,由于二者身份和地位的不同,在履行債權通知或催收義務時,AMC和社會投資者的法律適用標準也是不同的。
關于金融不良債權訴訟時效的維護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4月制定的《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2001規定》”)中明確了AMC受讓國有銀行債權后,原債權銀行通過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債權轉讓公告或通知的,視為債權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3月印發的《關于審理涉及金融不良債權轉讓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2009紀要》”)中確認了原債權銀行或AMC通過在全國或者省級有影響的報紙上發布有催收內容的債權轉讓通知或公告的,訴訟時效在通知或公告之日中斷,且該公告或通知對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發生同等效力。
從《2001規定》和《2009紀要》的內容可知,可以無限制條件采取登報公告方式履行債權通知和催收義務的,僅限于國有銀行向AMC轉讓金融不良債權,以及AMC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通過債權轉讓方式處置不良債權兩種情形。至于AMC之外的金融不良債權受讓人(即社會投資者)在受讓金融不良債權之后,以公告方式進行催收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2001規定》和《2009紀要》沒有明確。根據200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精神,一般情況下只有當債務人“下落不明”時才可以使用公告催收的方式,其他情況下,社會投資者還是應當按照正常程序分別對債務人和擔保人進行通知和催收,否則不發生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
為避免社會投資者因金融不良債權通知和催收義務履行方式不當而錯失勝訴權,筆者特提出如下建議:
(1)嚴格按照訴訟時效法律規定進行催收。在訴訟時效存續期間,向債務人、擔保人發出債務催收通知書和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
(2)以EMS快遞方式送達相關通知文書并保留回執單,必要時進行證據保全公證;
(3)正確適用公告催收方式。如前所述,只有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時才可以適用公告催收方式。實踐中,有的法院會將多次郵寄催收通知均因“查無此人”而被退件的情形認定為“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因此,適用公告催收之前還是需要多次郵寄;
(4)直接起訴。在訴訟時效存續期間對債務人直接起訴,也可以達到訴訟時效中斷的目的。
二、不良債權計息方式錯誤,會導致實際收益低于預期
AMC和社會投資者在收購/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能否繼續計息的問題,實踐中一直存有爭議。就社會投資者而言,不可盲信受讓后依然能夠按原借款合同約定計息的說法,否則極易因投資判斷失誤而遭受損失。
國務院2000年11月頒發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貸款后,即取得原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各項權利。原借款合同的債務人、擔保人及有關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2001規定》也明確,債務人逾期歸還貸款的,原借款合同約定的利息計算方法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該約定有效,沒有約定的,依照相關規定計算利息和復息。由此可見,AMC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是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原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紀要》第九條中明確,“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利息的計算基數應以原借款合同本金為準;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發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不良債權轉讓合同被認定無效的,出讓人在向受讓人返還受讓款本金的同時,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根據該規定,一般認為,社會投資者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其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不良債權受讓日之后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后來,最高人民法院又通過一紙批復(指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9月發布的《關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法發(2009)19號<會議紀要>若干問題的請示之答復》)將《2009紀要》的適用范圍進行了大幅擴張,認為“涉及非國有企業債務人的金融不良債權轉讓糾紛案件”亦應參照適用《2009紀要》的規定。
由于法院系統內部對擴張《2009紀要》適用范圍問題存在不同觀點,導致各地法院在社會投資者受讓金融不良債權后能否繼續計息的問題上也存在較大的差異。概括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種情形:
(1)一刀切法。嚴格遵照《2009紀要》的規定執行,只要是社會投資者受讓的金融不良債權,均自債權受讓日后停止計息。
(2)時間兩分法。雖然社會投資者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情形符合《2009紀要》規定的背景和條件,但由于《2009紀要》的內容和精神僅適用于該紀要發布之后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案件,所以此前已經形成生效判決的案件不適用,也即是說,社會投資者受讓金融不良債權的案件在《2009紀要》發布前已經生效判決確定的,受讓日后的計息方式按判決內容執行。
(3)背景考察法。社會投資者金融不良債權訴訟追償發生在《2009紀要》發布之后,但是否自受讓日后停止計息,要看系爭收購行為是否屬于《2009紀要》所規定的特殊背景下的金融不良債權收購。從《2009紀要》的規定內容來看,其所指的不良債權轉讓包括AMC政策性和商業性不良債權的轉讓。其中,政策性不良債權是指1999-2000年華融、長城、東方和信達四大AMC在國家統一安排下,通過再貸款或者財政擔保的商業票據形式支付收購成本,從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以及國家開發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商業性不良債權則指2004-2005年前述四大AMC在政府主管部門主導下,從交通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收購的不良債權。因此,經過背景考察,如果發現系爭不良債權不屬于前述特殊金融不良債權的范圍,則社會投資者受讓債權日后可以繼續計息。
由于各地法院在社會投資者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是否繼續計息問題上態度不一,為避免投資損失,筆者特提出如下建議:
(1)自AMC手中受讓金融不良債權時,要求其披露受讓債權后是否有無法繼續計息的風險;
(2)對債務人進行法律盡調,了解債務人的企業性質、經營情況及違約偏好等;
(3)了解案件受理法院對金融不良債權繼續計息問題的態度。
三、忽視首先查封的影響,會使行權進程變得艱難
在金融不良債權的訴訟追償處置模式中,常會出現優先債權與財產首先查封間的沖突。盡管優先債權的優先受償性質不受財產首先查封的影響,但財產首先查封法院遲延處分查封財產的行為,會阻滯優先債權人的行權進程,增加其行權成本,減損其處置抵押物的主動性地位等。通常,優先債權屬于實體法規則,制度設立的初衷在于保障當事人的實體權利;財產首先查封則屬于程序法規則,目的在于調動利害關系人維權的積極性。兩種規則的同時適用可能會因多種因素而產生沖突。
為協調優先債權與財產首先查封間的沖突,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4月在《關于首先查封法院與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處分查封財產有關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2016批復》”)中確立了“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的制度,即:在優先債權已為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并已進入執行程序,首先查封法院查封財產已超過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該查封財產尚未發布拍賣公告或者進入變賣程序的前提下,無論是保全階段還是執行階段的查封,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均可要求將查封財產移送執行。
社會投資者作為優先債權人時,務必要重視首先查封的影響,積極應對才能有助于盡快實現自己的權利。為幫助社會投資者降低財產首先查封帶來的不利影響,筆者特提出如下建議:
(1)積極通過訴訟形式追償。優先債權被生效法律文書所確認是進入執行階段并申請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的前提條件;
(2)盡可能向首先查封法院申請執行。首先查封法院對查封財產有優先處置權,向首先查封法院申請執行,可減少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和首先查封法院間的協調成本,提高行權效率;
(3)督促優先債權執行法院要求首先查封法院移送執行。優先債權執行法院和首先查封法院不一致時,可適用《2016批復》的規定,符合條件的,督促相關法院移送執行;
(4)在不損害其他債權人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考慮以物抵債。
2020年對于金融不良資產行業既是機遇也是挑戰。金融不良債權收購/受讓對于資金的要求高,社會投資者投資金融不良債權之前需要做好相關的法律風險調查,努力降低投資風險。通過訴訟追償方式清收金融不良債權時,應選擇好訴訟時機、方式和標的,做足訴訟準備;對于債務人、擔保人的財產要及時采取保全措施。不打無準備之仗,方能立于不敗之地!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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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違約時代”社會投資者如何優雅地享用“不良資產處置”的蛋糕? ——社會投資者在金融不良債權訴訟追償中的幾個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