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鮮文
來源: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執行中公司注銷,曾經作為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個人財產獨立公司財產的,追加一人股東為被執行人予以支持
實務要點
第一、執行中公司注銷的,能否適用《變更追加規定》第二十條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變更追加規定》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通常按法條文意理解,被執行人公司應是有效存續的公司為前提下變更追加。但是,執行過程中公司注銷,此時,如不能適用上述規定變更追加,則導致利益嚴重失衡,理由是被執行人的積極注銷行為獲得利益(執行不能),積極行為(合法注銷)導致申請執行人權利落空,該法條的解釋遵從目的性擴張解釋更為合理。同理,《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里的“股東”是指現任的股東還是曾經的股東,上述法條“股東”進行目的性解釋,北京三中院評價“該項規定旨在防止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以逃避債務,從而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將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局限理解為現任股東,則無異于鼓勵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其對公司的絕對掌控,在與公司財產混同的情況下,惡意轉讓股權以逃避責任。故該條規定重點約束的應為股東個人,即如因一人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導致公司對外償債能力下降,一人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且該責任和后果不因其之后股東身份的消失而免除。”
第二、如前所述,執行中公司注銷的,可以適用《變更追加規定》第二十條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還要當注意幾種情形:
第一種情形,被執行公司沒有注銷,執行中由一人公司變更為非一人公司,如提供證據不足以認定財產獨立,則股東對其作為一人公司股東期間發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例如本案的情形“曾經作為嗶卟啦公司一人股東,對嗶卟啦公司未履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答案是肯定的。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075號,最高法院評價“依據生效判決可以認定,圣鑫公司收取拍賣價款、簽訂《競買協議》等案涉事實均發生于圣鑫公司股東變更之前,張雪此時為該公司的唯一股東。2013年5月31日圣鑫公司將1426萬元從圣鑫公司賬戶轉至張雪中國農業銀行(尾號為0168)的個人賬戶中,張雪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張雪個人賬戶的款項均系公司使用,即不能證明圣鑫公司的財產獨立于張雪的財產,故張雪應為本案適格被告,對其作為一人公司股東期間公司產生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種情形,被執行公司沒有注銷,執行中非一人公司變更為一人公司,如提供證據不足以認定財產獨立,則一人公司股東不僅對其作為一人公司股東期間發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還應當對其成為一人公司的股東前公司發生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028號,最高法院評價“南京環歐公司在2015年8月18日之后為一人有限公司,在此之前為有限責任公司,原審法院未查清事實,直接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認定呂輝龍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并判決其對本案全部租金承擔連帶責任,適用法律錯誤。本院認為,其嗣后提交的證據并未對南京環歐公司的財務狀況做完整的審計,其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南京環歐公司不存在財產混同,因此,原審判決認定其對于租金返還承擔連帶責任并無不當。”
第三種情形,夫妻共同經營的公司,股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參照適用一人公司舉證規則。
第三、一人公司股東不進行舉證,司法實踐沒有爭議,均認為股東應承擔連帶責任。如(2020)最高法知民終499號,最高法院認為智爽公司是自然人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孫繼偉是該公司的唯一股東,應當適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即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由于孫繼偉有義務證明智爽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但未提交相關證據,故孫繼偉應對智爽公司承擔的賠償責任負連帶責任。《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司法實踐認為,一人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第六十二條規定每年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審計,如果不能提供該等證據或不完整、有錯漏的,則認定為不足以證明財產獨立,或者提供部分年度審計報告不足以證明財產獨立,應承擔連帶責任。北京高院評價“嗶卟啦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及《會計法》的相關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畢成亦不能證明其在受讓股權時及持股期間公司完整的財產狀況。雖然畢成在訴訟中提交了大連正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嗶卟啦公司審計報告及2013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間公司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賬戶的銀行流水,但從審計報告涉及的時間、內容及銀行流水情況來看,無法證明嗶卟啦公司財產與畢成個人財產是相互獨立的。”
案情介紹
一、2018年10月8日,北京仲裁委員會受理基調公司與嗶卟啦公司技術服務合同爭議,2019年3月1日,北京仲裁委員會作出(2019)京仲裁字第0456號仲裁裁決:嗶卟啦公司向基調公司支付APM服務費用40000元、違約金、律師費。基調公司申請執行,法院扣劃被執行人嗶卟啦公司銀行存款人民幣2838.99元,2019年8月8日作出(2019)京03執663號之一執行裁定書,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基調公司以畢成在涉案債務產生期間系被執行人嗶卟啦公司唯一股東為由,申請追加畢成為被執行人。2020年7月30日作出(2020)京03執異111號執行裁定認為,根據工商檔案顯示,畢成在擔任嗶卟啦公司股東及法定代表人期間,該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此后其雖將持有的全部股權轉讓他人,并且不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本案執行依據確定的債務發生在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存續期間,且畢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裁定追加畢成為(2019)京03執663號案的被執行人,在嗶卟啦公司應履行而未履行的債務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畢成不服執行裁定書提起訴訟。
二、嗶卟啦公司于2013年9月6日注冊成立。2018年3月23日,畢成自謝顯明處受讓嗶卟啦公司股權,成為嗶卟啦公司自然人股東,2018年4月3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當時的企業類型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獨資);2019年2月28日,畢成將其股權轉讓給小明(大連)科技有限公司與大連真奇妙文化傳播合伙企業(有限合伙),2019年4月25日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嗶卟啦公司企業類型變更為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畢成自2016年9月29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擔任嗶卟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9年10月10日,嗶卟啦公司經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陽分局核準注銷。
畢成為了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嗶卟啦公司財產相互獨立,提交大連正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嗶卟啦公司審計報告及畢成2013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間上海浦發銀行富力城支行的銀行流水。經詢,畢成稱其作為嗶卟啦公司一人股東期間內,嗶卟啦公司未編制過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并經第三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三、北京三中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畢成是否應在其作為嗶卟啦公司一人股東期間對嗶卟啦公司未履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根據查明的事實,基調公司與嗶卟啦公司系因2015年所簽技術服務合同產生糾紛,后申請仲裁,北京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3月1日作出仲裁裁決,裁決嗶卟啦公司給付基調公司相應款項。根據嗶卟啦公司工商登記信息顯示,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畢成為嗶卟啦公司的唯一股東,嗶卟啦公司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涉案債務的起因雖發生于2015年,但仲裁裁決案件系發生于畢成作為嗶卟啦公司一人股東期間,畢成作為嗶卟啦公司當時的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對于該筆債務應為知曉,且現行法律并未規定一人股東承擔責任以債務發生時間作為判斷標準。公司法的該項規定旨在防止公司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以逃避債務,從而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如將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僅局限理解為現任股東,則無異于鼓勵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其對公司的絕對掌控,在與公司財產混同的情況下,惡意轉讓股權以逃避責任。故該條規定重點約束的應為股東個人,即如因一人股東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導致公司對外償債能力下降,一人股東應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且該責任和后果不因其之后股東身份的消失而免除。故畢成應對于其擔任嗶卟啦公司一人股東期間,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獨立進行舉證。根據《公司法》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根據《會計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財務會計報告由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組成。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制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并提供。本案中,畢成雖提交大連正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嗶卟啦公司審計報告及畢成2013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間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的銀行流水,但該審計報告并未覆蓋畢成作為嗶卟啦公司一人股東的全部期間,且僅從審計報告的內容及銀行流水情況來看,無法證明嗶卟啦公司財產與畢成個人財產相互獨立,畢成亦認可嗶卟啦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及會計法的相關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故畢成提交的證據無法證明其證明目的,在畢成未充分舉證的情況下,法院對其關于其與嗶卟啦公司財產獨立的主張,不予采信。
本案中,嗶卟啦公司于2018年4月3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間系畢成作為自然人股東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嗶卟啦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仲裁裁決確定的債務,畢成作為嗶卟啦公司在該期間內的唯一股東,對于其個人財產與嗶卟啦公司財產相互獨立亦未能充分舉證,故在此情況下,基調公司作為嗶卟啦公司的債權人,申請追加畢成作為被執行人,對嗶卟啦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對此予以支持。判決駁回畢成的全部訴訟請求。
四、二審查明,畢成及基調公司均認可畢成向法院提交的銀行流水賬單屬于嗶卟啦公司的賬號,但基調公司認為該賬號僅是嗶卟啦公司的其中一個賬號,不能證明畢成與嗶卟啦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
裁判要點與理由
北京高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畢成曾經作為嗶卟啦公司一人股東,是否應對嗶卟啦公司未履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規定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相分離,且產權清晰,其目的是使股東與公司之間權責明確,以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東逃避債務,并導致公司償債能力降低。現行法律并未對股東持股的時間做出限制。因此,在嗶卟啦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作為該公司曾經的股東,畢成必須證明其在作為股東期間公司與個人的賬目清晰、不存在混同方可免責。本案中,畢成在2018年3月23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間為嗶卟啦公司股東,其作為公司唯一股東及法定代表人,負有管理公司財產的責任。但是,嗶卟啦公司并未按照《公司法》及《會計法》的相關規定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畢成亦不能證明其在受讓股權時及持股期間公司完整的財產狀況。雖然畢成在訴訟中提交了大連正坤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嗶卟啦公司審計報告及2013年9月27日至2019年9月21日期間公司在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富力城支行賬戶的銀行流水,但從審計報告涉及的時間、內容及銀行流水情況來看,無法證明嗶卟啦公司財產與畢成個人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因此,畢成關于其與嗶卟啦公司財產相互獨立的主張不能成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索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21)京民終255號“中國金谷國際信托有限責任公司與浙江優選中小企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審判長楊紹煜審 判員趙紅英審判員王肅),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210429)。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六十二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案件立案、結案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條 下列案件,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執行復議案件予以立案:
(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意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
(二)除因夫妻共同債務、出資人未依法出資、股權轉讓引起的追加和對一人公司股東的追加外,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意見第九條第(四)項作出的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
(三)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針對本意見第九條第(六)項作出的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駁回不予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裁定,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二條 被申請人或申請人對執行法院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作出的變更、追加裁定或駁回申請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
被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申請人為被告。申請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以被申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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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北京高院:執行中公司注銷,曾經作為一人公司股東,不能證明個人財產獨立公司財產的,追加一人股東為被執行人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