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風
來源:零壹財經(ID:Finance_01)
2021年12月24日,一場圍繞個人信貸貸后業務合規發展的主題交流會在線上舉辦,會議由個人信貸逾期管理發展論壇及零壹財經·零壹智庫聯合主辦。
在會上,原央行征信中心資深顧問(司局級)、北京大數據研究院專家李銘,全國工商并購信用管理專業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博士劉新海,湘潭大學信用風險管理學院副院長、教授肖偉志,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教授馮輝,個人信貸逾期管理發展論壇法律顧問、原上海某區檢察長助理李雪山等詳細解讀了《個人信息保護法》、《數據安全法》、《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等新法規對個人信貸貸后業務尤其是對催收業務產生的具體影響,并深入探討了催收處置行業的法律規范以及未來發展。
個人信貸逾期管理發展論壇暨中國消費信貸催收行業協會(籌備)會長、CBC(北京)信用管理有限公司CEO董軍民在開幕致辭中表示,伴隨諸多法律規范的落地,催收行業已從被動合規轉為主動合規,從形式合規轉為實質合規,論壇將圍繞催收作業的合規化化,個貸不良處置的法律問題以及行業陽光發展等話題展開交流和討論。
一、催收業務受新法規影響幾何?
2021年監管部門圍繞個人信息保護、個人數據安全出臺了一系列新的政策和法規。相關法規如何影響個人貸款貸后業務中的催收業務備受行業關注。
李銘表示,實際上,催收業務主要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模式是貸款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做催收,即“貸款機構+催收機構”模式;一種模式是貸款機構把不良資產賣給催收機構,即“貸款機構和催收機構”模式。對于這兩種模式下參與到催收業務當中去的機構,其合規責任有一點區別,但本質上還是相同的。
對于《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之下的催收合規責任,李銘指出,“第一種模式貸款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催收業務,合規責任主要還是在貸款機構身上,用個人數據保護法的語言來說,就是數據的控制者還是貸款機構,催收機構只是作為數據的處理者出現。從這方面來講,合規責任主要不在第三方催收機構的身上。對于第二種模式,就是貸款機構把債賣了做了不良資產處置,由第三方機構接過來以后,進行催收在內的各種處理。這個時候因為催收機構變成了獨立機構,所以它需要承擔合規責任,但是合規責任是從貸款機構轉移過來的合規責任,就是說實際上在這個催收的過程中,這筆貸款的生命期并沒有終結,只不過從貸款機構轉到催收機構手中。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獨立的催收機構確實有合規的義務和責任,但是它同時又享有貸款機構從前享有的這些權利,所以我感覺合規責任也不是很大。”
李雪山表示,在《個人信息保護法》實施過程中,由信息罪引發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單獨民事公益訴訟越來越頻繁。“目前從看到的案例主要還是針對個人,沒有針對催收公司或者網貸公司。我個人有一種感覺,以后在催收公司為示范履行安全保護義務等導致泄漏的情況下,有可能被單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可能面臨天價的賠償。”
此外,2021年9月27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了《征信業務管理辦法》,將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實施。
劉新海表示,“《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的基本內容包括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的合規管理,以明確征信業務邊界,加強信息保護為重點,主要還是以個人征信為主,同時也附帶了一些企業征信和信用評級的一些內容。這次《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更加符合征信的本質,將部分沒有冠以征信名號,但實際上是從事征信業務數據服務公司納入監管的范圍。”
“其實,催收業務或者說是追債業務也和征信業務是有密切的關系,因為在央行征信系統中,無論是個人征信系統還是企業征信系統,都和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有接口進行數據報送。信用報告中有資產處置的信息,這些信息往往由處理不良資產的資產管理公司來處理這些債務之后報送這些資產處置信心,信用信息和催收業務也是有一些關聯的。”劉新海指出。
劉新海進一步指出,“因為《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是《個人信息保護法》之后出臺的,兩個銜接其是非常密集的。可以這樣來理解《征信業務管理辦法》的一些內容可視為《個人信息保護法》在一個具體行業的落地,而且這個落地是具有前沿性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它是一個統一的法律,普適性的。那么在具體行業具體怎么做,我們征信業務管理辦法是走的比較靠前。未來個人信息管理辦法的落地,需要在很多行業都要有具體的細則,甚至在催收行業也要有非常具體的細則,這樣方便監管,也減少行業的不確定性。”
此外,目前個人破產制度正在全國推進試點。對于個人破產制度如何影響個貸不良資產處置包括催收處置,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破產清算部副主任、上海財經大學兼職導師范明坤表示,“進行個人破產申請,除了債務人本人申請之外,根據《深圳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9條的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時候,單獨或者是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這個規定將門檻定在50萬元以上,可以防止個人破產程序適用泛化,也可以防止包括催收機構在內的債權人濫用個人破產程序。
二、催收行業“三座大山”:受認可難、立法難、個人信息修復難
對于催收行業的現狀,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互聯網金融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助理靳巖巖表示,“很多人,尤其是一些代理債務人的代理律師都對催收行業深惡痛絕,催收行業受認可難。但催收本身并不是社會認知中的惡性行為,而是屬于一種中性行為,合法的催收可以說是債務人在民法上的私力救濟,從催收的發生機制來看,借款人違約,它是催收行為發生的前提,因此無論從保護具體的貸款人的利益來說,還是從維持貸款行業,包括金融機構貸款,類金融機構貸款行業的秩序來看,催收都去合理性和必要性。”
“隨著近年來網絡小額貸款行業的急速擴張,貸款的規模效應與收益對沖了債務人違約的風險,而催收也不再是建立在信用合規嚴格、違約率基本可控等基礎上的一種輔助手段,它反而成為了整個行業放棄最基本的信用合規,瘋狂追求貸款規模的底線性風險控制措施,甚至已經成為了最重要的利潤來源之一。” 靳巖巖強調。
其次,催收行業立法難。靳巖巖指出“催收是一個高度分散化、個人化,難以精準測度的行為,不同的債務人的情況,債務產生的原因也都不一樣,里面了涉及行業利益與公序良俗的兼顧,貸款人和借款人的利益平衡,外部性控制等錯綜復雜的因素,制定明確的監管規則難度非常大。我們也可以看到現在已經有的法律規范存在很明顯的問題。第一個問題是針對性不強,對催收行業靳巖巖指出,的定位也有失準確。其實涉及催收規則的法律文件并不罕見,但這些法規條文都屬于原則性的規定,在實踐中落實起來很難,也很容易引發規避,這也是直到今日非法催收依然存在的原因。第二個問題是將催收作為一種違法犯罪的現象予以對待。催收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行業,它所蘊含的龐大的市場需求與法律治理需求并未得到正視。”
肖偉志也指出,他更期待催收行業進行行業立法,“因為消費者與行業利益之間的平衡,在不同的行業是不一樣的。在催收行業當中,一旦催收機構出面的話,可能會引起機構對個人權益的侵害。因為催收機構本身擁有組織化的力量,它是專業的、有組織的,它可以持續不斷,甚至可以采取一種新的催收方式,包括智能催收、機器人催收。所以正是因為基于對這種組織化力量的擔憂,那么消費者和催收行業利益之間的平衡就顯得更加特殊,更加復雜。所以我覺得如果沒有一部行業的立法來進行特殊而且復雜的利益平衡,而由立法者做出明確的規定,目前僅僅在《民法典》,在《個人信息保護法》的框架內,仍然沒辦法從根本上解決催收行業所面臨的痛點和難點的問題。
在立法模式方面,靳巖巖認為,“催收規則的立法模式有兩種。一種是針對催收行業單獨立法,另一種是先將催收規則作為網絡小額貸款行業監管規則中的一部分,等條件成熟時,在進行單獨立法。”
此前,世界銀行集團國際金融公司和中國央行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局聯合發布了中國債務催收問題研究報告,對我國催收行業提出了七大建議,包括明確債務催收行業行政主管機構;推動出臺債務催收行業法規,促進該行業的陽光化、規范化;研究組建債務催收行業自律組織,出臺債務催收行業自律公約;關注高新科技催收手段的發展和規范;研究出臺個人破產或個人債務清理制度;優化金融環境;嚴厲打擊逃債行為。
靳巖巖進一步表示,“對于這個研究報告在我國立法中的具體轉化,我認為前兩點就是確立主管機構和出臺相關法規就更為直觀一些,剩下的組建行業自律組織、出臺公約、關注高新科技催收手段、出臺個人破產制度以及優化信用環境這5點轉化,則可以總結為兩大核心立法內容,就是完善催收標準以及完善配套制度。”
此外,肖偉志還指出,“在第三屆中國貸后管理及資產處置峰會上,我聽到了一個非常吃驚的數據,就是失聯率。不管是商業銀行還是國有銀行,逾期的持卡人失聯率居然達到了90%。這個失聯率意味著一旦逾期之后,這些信息用不上了,根據這些信息無法聯絡到持卡人。所以,這種情況下,對于催收機構、銀行來講,都會面臨一個信息的更新或者說信息修復問題,到哪里可以找到持卡人新的聯系方式,通過這種聯系方式能夠聯系到持卡人。所以,在這種情況下,銀行如果一旦委外,事情會落在催收機構身上,對于催收機構來講,怎么能夠找到失聯的持卡人,是一個最難、最頭痛的問題。”
對于失聯持卡人的信息修復,李雪山指出,“你拿到以后怎么去進行信息修復或者怎么進行催收,我的建議是走司法途徑。”
“聯系到持卡人本身將耗費高昂的催收成本,一些催收人員為了提高催收效率,保證回款比例,降低失聯率不得不采取一些語言或者行為上的強硬措施,比如說電話轟炸,甚至找人上門恐嚇這種情況。也因為這些原因,職業催收被社會貼上了暴利、脅迫這樣的標簽,甚至現在我知道會有一些反催收聯盟出現了很多惡意投訴,濫訴這樣的情形,也讓催收行業雪上加霜。” 靳巖巖補充道。
三、混業經營為催收行業合規發展提供新的思路
作為2020年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我國催收行業監管與立法完善研究》的負責人,對外經貿大學教授馮輝指出,“催收的妖魔化來自于一些機構的不規范”,“社會應該是認識到催收機構的催收行為的整體價值,對于行業的意義,對于網絡借貸互聯網金融,乃至于普惠金融不可或缺的重要性。”
馮輝認為,催收機構正走向混業經營業態,在催收業務之外,涉足征信業務、債務管理、債務重組等,是催收行業合規化發展的一個重要路徑。
但是,“兩個法律頒布之后,催收機構怎么在這個法律當中形成一個合法的征信業務模式,這個很關鍵。因為催收公司畢竟跟一些純粹的征信機構不太一樣,我們帶有很明顯的商業使用目的/用途。如果我們催收行業去申請征信牌照,這里面有沒有業務隔離的問題,征信業務跟催收業務要不要隔離,隔離之后業務怎么打通、怎么使用,這個問題可能要重點考慮一下。”
在債務管理方面,馮輝指出,“催收機構介入個人債務管理,主要通過債務人同意授權,比如說催收機構買下這一筆債務,要經過債權人同意,可以讓催收機構獲得授權。從這個意義上講,催收機構要介入債務人的債務重組,一般要獲得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同意。這種重組可能會牽涉到另外一些機構的進入,可能會觸碰到資金。比如說催收機構,可能會為這個債務人再引入一筆資金,這時候催收機構就不可避免地介入債權債務了。”
肖偉志強調,“催收機構通過催收作業,對于信用信息的循環與更新應該也能夠起到非常重要作用。催收機構所做出的催收信息,在修復了債務人的信息之后,這樣的一種信息應該說對于整個信用信息體系起著非常重要的一個更新作用,這也是它在行業功能上面的獨特之處,因為其它機構、其它行業可能沒有辦法去扮演這樣一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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