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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亞妮、湯淑涵
來源:海普睿誠律師事務所(ID:hprclaw)
俗話說“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同枕眠”,現實中的婚姻家庭生活,伴隨著各種責任與法律風險。本文將從婚姻關系中可能出現的債務危機為源,淺析夫妻一方舉債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等問題。
一、婚姻關系成立前,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如何認定?
【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該解釋沿用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三條(現已失效)之規定,債權人舉證證明在債務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債務人婚前所負債務用于其婚后家庭生活,即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則由債務人及其配偶共同承擔清償責任。
【典型案例】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陜民申221號李某與張某端、張某、徐某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婚前向張某端、徐某榮借款的160,000元,實際用于購買西安市的房屋。該筆借款雖為張某的婚前個人債務,但借款用途為購置房屋,而張某、李某婚后長期在該房屋中共同居住,該160,000元借款用于張某、李某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張某、李某對該筆借款應依法共同償還。
該案中,雖然該筆借款實際發生在張某、李某登記結婚前,為張某婚前個人債務。但借款用于為張某與李某購置婚房,并由其婚后共同長期居住,共享利益,法院將該筆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判決由李某和張某共同清償。
【判例總結】在司法實踐中,婚前一方舉債,轉化為婚后共同債務,未舉債一方應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常見情形為夫妻一方婚前為籌備結婚事宜、購入大宗財物:如婚前借款買房、裝修房屋、購置大宗家電,婚后夫妻雙方共同居住、共同使用,或用于共同蜜月旅游等借款。
以下幾種情形則不具有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如:因一方婚前投資經營、侵權行為、從事違法行為受到國家機關處罰所負債務;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贈與性質的彩禮,在性別比例較為失衡的地區,若男方因此負債,系男方婚前個人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等與夫妻婚后家庭生活無關,則不能要求債務人的配偶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其中用于日常家庭生活的判斷標準,可參照上海一中院發布的《夫妻共同債務類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要點》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解讀,參考國家統計局列舉的城鎮居民家庭消費八大種類:食品煙酒、衣著、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務、交通通信、教育文化娛樂、醫療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務等。總之,舉債人借款金額和目的應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是家庭日常的必要消費,符合夫妻雙方的身份、職業、資產、收入等共同生活的狀態和當地一般社會生活習慣。
【舉證責任承擔】債權人在提供證據時,需舉證借條所簽時間、借款人舉債目的、婚姻登記時間、購置大宗物品時間、債務人婚后家庭生活狀況等諸多因素,法院綜合認定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同時基于公平原則,避免加重夫妻未舉債一方責任,債務人的配偶在實際接受財產或收益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若夫妻雙方認為其婚后共同生活之財產形成與舉債一方無關,則應提供證據證明。若債權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證明債務人所負債務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債務人也無法證明主張時,按照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法院應判由主張事實成立的一方負舉證責任并達到高度可能性的標準。
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哪些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概言之,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原則上需要滿足:夫妻雙方對舉債有共同的合意;舉債目的和用途是為家庭日常生活以及雖超出其日常家庭生活,但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三個層次。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6302號李瓊、曾仲頻民間借貸糾紛再審一案中,再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在駱劍軍與李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駱劍軍多次向出借人曾仲頻借款,總金額達人民幣12000萬元,并出具《債權確認暨還款承諾書》,明確“駱劍軍所借得款項主要用于購買家庭共同房產、公司經營、家庭生活等事項”,“駱劍軍承認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駱劍軍保證配偶李瓊對此債務無異議”,在上述借款形成期間,李瓊與駱劍軍之間的銀行賬戶有眾多款項往來,亦曾斥資人民幣1100余萬元購買廣東省深圳市的房產并進行證券投資,認定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為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法院綜合借款人配偶無固定工作、固定收入,其家庭生活經濟來源主要依賴于借款人的經營收入,并且在借款人同出借人簽訂的借條上所寫明的借款目的和用途以及非舉債方高額投資行為,推定該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認定案涉借款系夫妻共同債務,由非舉債一方承擔連帶的清償責任。
【判例總結】夫妻雙方對舉債合意表現為:夫妻雙方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簽名或非舉債一方以默示或明示的方式進行了追認,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書面、口頭同意以及利用非舉債一方銀行賬戶進行流轉。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特殊情形有:為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和生活所負侵權之債,如夫妻一方駕駛機動車系為營運謀利,或是駕駛車輛用于上下班通勤,因家庭勞動、經營等家事活動產生或其收益歸家庭使用的則相應交通事故所產生的侵權之債一般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同時,還應注意夫妻共同債務成立的前提是合法債務,不法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如夫妻一方所負賭債、嫖資、所負高利貸中超過法定標準的部分或為賭博、吸毒而籌措賭資、毒資,其所負債務原則上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無論出借人是否知曉其借款用途,只要舉債系用于從事違法犯罪活動,非為用于夫妻共同生產經營和生活,亦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舉證責任承擔】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根據夫妻對債務的知情情況,其中共簽的共同債務和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即推定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只需提供初步證據,如借款合同、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借款金額符合當地家庭日常生活水平等,夫妻中非舉債方否認的,應當提供證據,否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需承擔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證明責任。法院對于夫妻“用于共同生產經營”認定時,經營活動的性質、夫妻雙方在其中的地位及作用是影響的關鍵因素,可參考公司法、民法典合同編等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判斷。
三、離婚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清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該條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現已失效)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同時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即首先夫妻雙方是共同償還主體,其償還順序是先由夫妻共同財產償還,不足部分以個人財產償還。夫妻雙方可以約定清償事項,在無清償協議時,具體清償方案、清償比例,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案件情況判決。
【典型案例】新民市人民法院(2021)遼0181民初1836號之一,楊國繼、張春影追償權糾紛一案中,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原系夫妻關系,2020年12月經法院判決離婚,判決確定夫妻共同債務為11萬元由雙方共同償還,2021年1月31日原告將上述債務獨自全部還清,并由三位債權人向原告出具了收條,共計償還110000元,被告應向原告支付代為償還的55000元。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離婚時法院判決確定了由原、被告共同承擔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是債務共有人,對外承擔連帶債務,原告獨自依照判決確定履行了全部還款義務,有權按照判決確定的內容向被告行使追償權。
【判例總結】協議離婚或法院調解離婚,對夫妻共同債務作了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承擔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義務。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債務分擔作了處理的,以判決意見為準,由夫妻一方或雙方承擔。根據不同的情形,債權人對被告身份的確定也相應調整。在債權人對原夫妻雙方離婚時共同財產、共同債務約定難以知曉的情形下,應以原夫妻雙方一同為被告。
【舉證責任承擔】婚姻狀態的改變并不影響夫妻共同債務的形成與清償責任承擔,在舉證責任承擔時,同上文所述情形。
四、律師提醒
綜上所述,為避免在婚姻關系中發生不必要的債務糾紛,律師提醒:
1、作為債權人,在向他人提供大宗借款時,應及時要求與對方簽訂借款合同,寫明借款用途,并要求其配偶一方共同簽字或通過其他可以固定證據的形式如短信、微信、銀行轉賬流轉等方式進行確認;
2、作為舉債方,在與他人借款時,應注意對方約定的利息高低,謹慎決定大宗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注意留存證據,防止配偶在不知情下陷入債務糾紛。
3、作為未舉債一方的配偶,應注意管理并記錄自己日常開支,妥善與配偶適用約定財產制,注意識別配偶方大宗進賬,謹慎參與配偶方公司經營。婚姻關系解除后,承擔夫妻共同債務清償責任一方可根據約定或離婚判決向另一方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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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淺析夫妻共同債務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