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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劉磊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關于保證責任是否可以超過主合同責任的問題,實務中一直存在爭議。《九民紀要》對該問題進行了明確,即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保證合同中保證債務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本文援引案例作出于《九民會議紀要》之前,但裁判精神與《九民紀要》保持一致。
裁判概述:
因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保證責任是主債務的從債務,基于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保證責任的范圍不能大于主債務的范圍。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單獨的保證金條款導致保證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應當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案情摘要:
1、金鈺公司(轉讓方)與昆侖信托公司(受讓方)簽訂《股權收益權轉讓暨回購合同》:轉讓方將其持有的某公司股權的收益權轉讓給受讓方,并在雙方約定期限屆滿之前再以約定價款進行回購。
2、興龍公司、趙寧、王瑛琰作為保證人,與昆侖信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為金鈺公司回購款的支付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3、另查明,上述保證合同中還約定:若保證人違約,保證人需單獨向債權人支付主債權金額10%的違約金。
4、金鈺公司未按期支付回購款,昆侖信托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并要求保證人另行支付主債權金額10%的違約金。
爭議焦點:
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范圍能否大于主債務?
法院觀點: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的規定,雖然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優先適用保證合同的約定,實行意思自治,但因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保證責任是主債務的從債務,基于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保證責任的范圍不能大于主債務的范圍。當事人約定的保證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應當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若本案聯儲證券公司與興龍公司、趙寧、王瑛琰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可獲支持,聯儲證券公司將從保證人處額外獲得從主債務人處不能得到的巨額利益。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一條“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由于債權人與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特別約定的違約金只針對保證人,不屬于主債務的范圍,故保證人承擔保證合同約定的責任后將無法向主債務人追償,這將使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嚴重失衡。
因此,原審判決基于擔保從屬性原則并綜合考慮興龍公司、趙寧、王瑛琰就金鈺公司應支付的一次性違約金及遲延違約金等已經承擔連帶責任的情況,對聯儲證券公司關于興龍公司、趙寧、王瑛琰支付違約金34711215.15元的訴請未予支持,適用法律并無不當。
案例索引:
(2019)最高法民終1353號
相關法條:
《擔保法》
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九民紀要》
55.【擔保責任的范圍】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不應當大于主債務,是擔保從屬性的必然要求。當事人約定的擔保責任的范圍大于主債務的,如針對擔保責任約定專門的違約責任、擔保責任的數額高于主債務、擔保責任約定的利息高于主債務利息、擔保責任的履行期先于主債務履行期屆滿,等等,均應當認定大于主債務部分的約定無效,從而使擔保責任縮減至主債務的范圍。
實務分析:
關于保證責任是否可以超過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實務中存在不同觀點。有觀點認為:保證合同是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如明知觸發保證合同條款可能發生保證責任超過主合同債權債務的情形,仍簽訂相關保證合同,只要合同不存在其他無效情形,司法機關應尊重意思自治,不應以保證合同系從合同為由干涉當事人意思表示。也有觀點認為,保證制度本身設立目的是為了保障主債權的實現,主債權得以實現保證責任當然免除,保證責任作為從責任當然不能高于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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