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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鮮文
來源: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裁判要旨
參與分配的申請在拍賣成交之后,執行法院送達拍賣成交裁定和撥付案款之前的,債權人請求參與分配應予以支持
實務要點
第一、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時點“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理解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節點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拍賣成交前一日”。本案江蘇高院持該觀點,即“關于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參與分配時點,可界定為拍賣、變賣成交之日的前一日。2017年3月15日,案涉房產已拍賣成交。2017年3月22日,梁溪法院向無錫中院函告李偉晶申請參與分配事宜,此時已超過法定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節點,故無錫中院(2016)蘇02執196號執行裁定駁回李偉晶的參與分配申請,并無不當。”以此觀點的實證案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蘇執復88號“楊國彬與衛飛翔、闕定海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江蘇高院評價“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執行案件當中,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指拍賣、變賣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其后因買受人不繳納價款而再拍賣或變賣而變動。因此,本案中,申請人要參與案涉房產的拍賣價款的分配,必須在拍賣成交前一日申請參與分配。”
最高法院否定“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節點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拍賣成交前一日”,最高法院評價“關于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參與分配時點,可界定為拍賣、變賣成交之日的前一日,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事實上,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節點是對被執行人的財產拍賣成交前一日,此觀點的依據是《江蘇高院關于執行疑難若干問題的解答》12、如何確定參與分配的時點?答:關于參與分配的時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為“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可以分三種情況進行具體界定:(一)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時點為拍賣、變賣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買受人不繳價款而再拍賣或變賣而變動。(二)依法交債權人以物抵債的,時點為送達債權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的前一日。(三)上述兩種處置方式以外的被執行財產,時點為當次分配表已送達任一債權人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債權人提出異議而重作分配表而變動。在上述時點以后提出參與分配申請的債權人,只能參與分配剩余財產。(注意:已修改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第8條)
最新參與分配時點為“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當次分配方案已發送任一相關當事人的前一日為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日,執行法院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發送的,執行案款發放的前一日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依據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8.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予以確定:(1)待分配財產為貨幣類財產,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當次分配方案已發送任一相關當事人的前一日為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日,該日期不受債權人、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而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所影響。主持分配法院郵寄發送的,以投遞簽收郵件日期為發送時間。直接送達的,以相關當事人簽收日期為發送時間。經執行當事人、參與分配的債權人自主協商或者以執行和解協議方式確定各債權人應分配數額,主持分配法院收到書面意見或者記入執行筆錄的,視為當次分配方案已向當事人發送。執行法院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發送的,執行案款發放的前一日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2)待分配財產為非貨幣類財產且通過拍賣或者變賣方式已經處置變現,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按照本條第一款第(1)項相同的原則處理。不受買受人未繳納尾款或者人民法院撤銷拍賣后再次拍賣、變賣所影響。
第三、我們注意到,本案參與分配申請提交時間系在拍賣成交之后,送達書面拍賣成交裁定和拍賣成交確認書之前,也在首次案款發放之前。
換言之,拍賣成交裁定送達前,被執行的財產所有權屬被執行人未發生轉移,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不動產、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只有在法院裁定確認拍賣成交且該裁定送達買受人之日,才意味著其正式完成了財產變價的過程。另外,拍賣成交款尚未撥付給申請執行人,應視為對該成交款尚未執行終結。最高法院評價“執行標的于2017年3月15日拍賣成交,參與分配申請人李偉晶于2017年3月20日向梁溪法院提交落款日期為2017年3月19日的參與分配申請書,該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5)北執字第0735號《參與分配函》,向無錫中院申請參與分配。2017年3月29日,買受人簽收了無錫中院送達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拍賣成交裁定書。拍賣完成之后,2017年4月25日無錫中院向有抵押優先權的債權人給付了500萬元,此后陸續向債權人給付執行款。依據上述事實可見,李偉晶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故其有權申請參與分配。”
第四、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時點為“1、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當次分配方案已發送任一相關當事人的前一日為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日;2、執行法院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發送的,執行案款發放的前一日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3、不受買受人未繳納尾款或者人民法院撤銷拍賣后再次拍賣、變賣所影響。”通常網絡拍賣的順序,競買人繳納保證金→網絡拍賣成交(自動生成)→競買人繳納完畢拍賣尾款(按拍賣公告)→十日內送達競買人拍賣成交裁定(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規定第二十條)→制作分配方案→撥付案款。按照上述規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發送的,執行案款發放的前一日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不受買受人未繳納尾款影響,執行法院于網絡拍賣成交(自動生成),立即發放案款(尾款繳納前),則其他債權人無法申請參與分配。即該規定是否引發執行法院未制作分配方案直接發放案款導致參與分配截止日提前。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根據該規定,制作分配方案并送達是執行法院義務,應當制作分配方案而未制作,進而案款發放的前一日為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日,即執行法院的應作為而不作為行為導致參與分配截止日提前,損害其他債權人參與分配利益。
案情介紹
一、無錫中院作出(2014)錫民初字第0075號民事判決顧新平、郭怡伶向王蔚支付借款本金10299713.29元及利息;林賢成、葛衛兵、諸葛進、褚葛顯真、無博川公司、威力馳公司、新世紀公司、鼎豪公司、華星公司、顧加川、顏美娥對顧新平、郭怡伶的還款義務承擔連帶擔保責任;王蔚有權依照抵押登記順序對郭怡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西藏南路房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房產后所得價款在50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王蔚有權依照抵押登記順序對鼎豪公司所有的坐落于無錫市新區新地假日廣場房產后所得價款在1200萬元范圍內優先受償。
無錫中院執行過程中,對被執行人郭怡伶名下位于上海市西藏南路不動產進行公開拍賣。2017年3月15日,王昆以16899510元的最高價競得。2017年3月29日,王昆簽收了無錫中院送達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拍賣成交裁定書。
李偉晶申請執行新世紀公司、威力公司、顧新平、楊曉東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梁溪法院2015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5)北執字第0735號執行裁定書查明,登記在郭怡伶名下屬于郭怡伶、被執行人顧新平夫妻共同所有的坐落于西藏南路房產,第一抵押權人星展銀行(中國)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抵押債權444萬元。第二抵押權人王蔚,最高額抵押債權500萬元。房產由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梁溪法院2015年10月26日第四順位輪候查封。
執行法院無錫中院在拍賣完成之后將拍賣款交付給申請執行人的時間是:2017年4月25日給付了一筆抵押優先權的500萬元;2017年6月21日給付了一筆抵押優先權的444萬;剩下的款項是2018年8月23日制定的分配方案,2018年10月8日開始,4個債權人實際陸續領款。
二、李偉晶于2017年3月20日向梁溪法院提交落款日期為2017年3月19日的參與分配申請書,梁溪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5)北執字第0735號《參與分配函》,向無錫中院申請參與分配。
2017年8月7日,無錫中院以“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應當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以前。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該時間節點為拍賣、變賣成交之日的前一日。本案執行標的于2017年3月15日拍賣成交,故參與分配的時間節點為2017年3月14日,即債權人至遲應于2017年3月14日向無錫中院申請參與分配。梁溪法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參與分配函》,該時間晚于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節點,故不符合參與分配的條件”為由,作出(2016)蘇02執196號執行裁定書,駁回李偉晶的參與分配申請。
李偉晶提出執行異議。
三、無錫中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故“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是確定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日的標準。“財產執行終結”是一種應然狀態,即案款已執行到位或財產已完成變價。財產已完成變價的具體認定,應當以拍賣、變賣成交確認裁定送達買受人之日或以物抵債裁定送達承受人之日為完成之日。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并于價款或者需要補交的差價全額交付后十日內,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動產、有登記的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特定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這是因為存在可能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情形,所以,只有在法院收到拍賣成交款并裁定確認拍賣成交且該裁定生效的情況下,才意味著真正完成了財產變價的過程。本案中,2017年3月29日,買受人簽收了無錫中院送達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拍賣成交裁定書。該時間應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李偉晶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在此之前,故其有權申請參與分配。據此,對其異議請求應予支持。作出(2017)蘇02執異131號執行裁定撤銷無錫中院(2016)蘇02執196號執行裁定。
四、江蘇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李偉晶因無錫中院拍賣被執行人郭怡伶房產而申請參與分配,其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應在被執行人郭怡伶房產執行終結前提出,否則其申請參與分配的請求不予支持。關于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參與分配時點,可界定為拍賣、變賣成交之日的前一日。2017年3月15日,案涉房產已拍賣成交。2017年3月22日,梁溪法院向無錫中院函告李偉晶申請參與分配事宜,此時已超過法定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節點,故無錫中院(2016)蘇02執196號執行裁定駁回李偉晶的參與分配申請,并無不當。裁定撤銷無錫中院(2017)蘇02執異131號執行裁定。
裁判要點與理由
最高法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李偉晶向無錫中院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點是否符合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要求。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90條規定,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該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依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或者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提出。
本案中,執行標的于2017年3月15日拍賣成交,參與分配申請人李偉晶于2017年3月20日向梁溪法院提交落款日期為2017年3月19日的參與分配申請書,該院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5)北執字第0735號《參與分配函》,向無錫中院申請參與分配。2017年3月29日,買受人簽收了無錫中院送達的拍賣成交確認書及拍賣成交裁定書。拍賣完成之后,2017年4月25日無錫中院向有抵押優先權的債權人給付了500萬元,此后陸續向債權人給付執行款。依據上述事實可見,李偉晶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故其有權申請參與分配。
綜上,李偉晶向無錫中院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符合申請參與分配的時間規定。江蘇高院(2018)蘇執復37號執行裁定認為,關于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參與分配時點,可界定為拍賣、變賣成交之日的前一日,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裁定撤銷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蘇執復37號執行裁定;維持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蘇02執異131號執行裁定。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執監37號“李偉晶、王蔚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向國慧熊勁松邵長茂),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1227)。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
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第五百一十一條 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新)第五十五條 多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分別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執行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受償。
多個債權人的債權種類不同的,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
一份生效法律文書確定金錢給付內容的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執行的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各債權人對執行標的物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各債權比例受償。
(刪)第九十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其他組織,其全部或主要財產已被一個人民法院因執行確定金錢給付的生效法律文書而查封、扣押或凍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或其他財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的,在被執行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對該被執行人已經取得金錢債權執行依據的其他債權人可以申請對被執行人的財產參與分配。
首先查封、扣押、凍結的法院所采取的執行措施如系為執行財產保全裁定,具體分配應當在該院案件審理終結后進行。
(刪)第九十二條 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應當向其原申請執行法院提交參與分配申請書,寫明參與分配的理由,并附有執行依據。該執行法院應將參與分配申請書轉交給主持分配的法院,并說明執行情況。
(刪)第九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序,主張優先受償權。
(刪)第九十四條 參與分配案件中可供執行的財產,在對享有優先權、擔保權的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順序優先受償后,按照各個案件債權額的比例進行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新)第二十六條 不動產、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拍賣成交或者抵債后,該不動產、動產的所有權、其他財產權自拍賣成交或者抵債裁定送達買受人或者承受人時起轉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
(新)第十七條 多個債權人對同一被執行人申請執行或者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制作財產分配方案,并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一)》
十、基于執行分配方案提出的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的審查處理
1、債權人、被執行人根據《民訴法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民訴執行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異議人只能是被執行人以及執行法院已經同意其參與分配的債權人;
(2)異議系對執行法院制定的分配方案提出,包括參與分配的債權數額、優先受償權是否成立及其分配順序、分配份額、分配比例等等。
(3)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必須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異議,并應在收到反對意見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起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
(4)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應當明確提出修正后的分配方案并按該方案進行分配的請求及其事實與理由。
不符合上述條件之一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2、債權人主要是指本案申請執行人、已經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其他債權人、尚未取得生效法律文書的首查封訴訟保全人以及主張優先受償權或法定優先權的其他債權人。
(1)執行法院應準予已訴訟或未訴訟的主張優先權的債權人進入參與分配程序,其他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因此提出異議的,適用執行分配方案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程序審查。
(2)債權人對于執行法院不同意其參與分配申請提出的執行異議,不適用執行分配方案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并明確告知其申請復議的權利。已經開始的分配程序,應預留其相應份額。
3、債權人或被執行人提起分配方案異議之訴的,應將對其異議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列為被告,未對其異議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列為第三人。
4、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提出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后,應當停止分配程序,但不停止對被執行人財產的變價處置行為。
無爭議的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可以予以分配,但對于有爭議的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應予以提存。
5、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中,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債權人應當就其享有足以變更分配順序、分配份額的實體權利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執行人或者持反對意見的其他債權人否認異議債權人的權利或者對其權利內容持反對意見的,也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6、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中異議人的理由不成立的,應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執行機構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理由成立的,應對異議人應當參與分配的分配順序、本案分配方案案款中應分配數額作出判決。執行裁判機構不得作出執行機構重新作出分配方案的判決。
7、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判決生效后,已參加訴訟的其他債權人或被執行人再行提出異議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并告知其依法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救濟。
8、分配方案異議之訴判決生效后,未參加分配方案異議及異議之訴程序的其他債權人,以其不知情或未參加分配為由提出異議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該異議人主張其享有優先權且可能改變已經啟動的分配程序的,告知其通過第三人撤銷權訴訟予以救濟。
《江蘇高院關于執行疑難若干問題的解答》
12、如何確定參與分配的時點?
答:關于參與分配的時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為“在被執行人的財產被執行完畢前”。可以分三種情況進行具體界定:
(一)拍賣、變賣被執行人財產的,時點為拍賣、變賣成交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買受人不繳價款而再拍賣或變賣而變動。
(二)依法交債權人以物抵債的,時點為送達債權人以物抵債裁定之日的前一日。
(三)上述兩種處置方式以外的被執行財產,時點為當次分配表已送達任一債權人之日的前一日,不因以后因債權人提出異議而重作分配表而變動。
在上述時點以后提出參與分配申請的債權人,只能參與分配剩余財產。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正確理解和適用參與分配制度的指導意見》
8.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應當根據下列情形予以確定:
(1)待分配財產為貨幣類財產,分配方案已制作完成且當次分配方案已發送任一相關當事人的前一日為申請參與分配截止日,該日期不受債權人、被執行人提出異議而重新制作分配方案所影響。主持分配法院郵寄發送的,以投遞簽收郵件日期為發送時間。直接送達的,以相關當事人簽收日期為發送時間。
經執行當事人、參與分配的債權人自主協商或者以執行和解協議方式確定各債權人應分配數額,主持分配法院收到書面意見或者記入執行筆錄的,視為當次分配方案已向當事人發送。
執行法院尚未制作分配方案或者分配方案尚未發送的,執行案款發放的前一日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日。
(2)待分配財產為非貨幣類財產且通過拍賣或者變賣方式已經處置變現,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按照本條第一款第(1)項相同的原則處理。不受買受人未繳納尾款或者人民法院撤銷拍賣后再次拍賣、變賣所影響。
(3)待分配財產為非貨幣類財產,流拍或者變賣不成后以物抵債的,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為抵債裁定送達之日的前一日。
未經拍賣或者變賣程序,當事人自行協商以物抵債,其他債權人申請參與分配的,不予支持。
上述截止日前未申請參與分配的債權人,僅就本次分配后的剩余款項受償。
申請參與分配的截止時間,以主持分配法院收到參與分配申請書的時間為準。債權人截止日前已寄送參與分配申請,但主持分配法院在截止日前未收到的,僅就本次分配后的剩余款項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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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最高法院:參與分配的申請在拍賣成交之后,執行法院送達拍賣成交裁定和撥付案款之前的,債權人請求參與分配應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