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界注:本文由信實律師(FJLHXSLSSWS)授權發布 ,作者: 黃州婷。
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三年來,各級法院多次舉行執行聯合行動。2019年8月22日,為了進一步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正式出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關于加強綜合治理從源頭切實解決執行難問題的意見》,再次吹響了執行的號角。該意見的出臺,也意味著執行的力度將再次加大。
對于絕大部分訴訟案件而言,訴訟的最終目的絕非只是生效裁判,而是定分止爭,實現債權。因此,當當事人歷經繁瑣的訴訟程序,確認債權后,而對方卻不履行生效裁判時,申請強制執行,借助各類強制執行措施實現債權便成了當事人的不二之選。
確定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是啟動強制執行的第一步。律師在代理過程中,該如何為當事人確認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呢?
一、相關法條梳理
1、《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制作的調解書的執行,適用本編的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修訂)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10.仲裁機構作出的國內仲裁裁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前款案件的級別管轄,參照各地法院受理訴訟案件的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
二、強制執行管轄法院的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在確定強制執行管轄法院時,根據連接點的不同,可能出現以下三種情況:
1、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調解書,這類文書管轄法院的連接點: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針對該類生效文書,根據前述《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案件是在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的,不論是一審還是上訴引發二審的,裁判文書生效后,最終均可向第一審人民法院(即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向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盡管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法院有管轄權,但當事人都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不能向多個法院同時申請強制執行。
關于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確定,我們將在第三部分進行詳細闡述。
2、被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債權文書,這類文書管轄法院的連接點: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級別管轄方面,參照訴訟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來確定
針對該類生效文書,根據前述《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依法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的級別,則參考訴訟案件的級別進行確定。例如,某金融借款合同的公證債權文書,被執行人住所地在廈門市思明區。
當都是根據被執行人住所地確定管轄法院時:
若執行標的額為100萬元,則根據級別管轄的規定,依法應由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管轄;
若執行標的額變更為4000萬元,則根據級別管轄的規定,依法應由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當根據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來確定管轄法院時:
在確定財產所在地后,應再根據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關于訴訟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進一步確定法院的級別。
即若被執行的財產在福建省廈門市,則要根據執行標的額和福建省的級別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若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在青海省西寧市,則要根據執行標的額和青海省的級別管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關于訴訟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因篇幅有限,本文不再贅述)。
3、仲裁裁決文書,這類文書管轄法院的連接點: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針對該類生效文書,根據前述《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當事人依法可以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如,案件是由深圳仲裁委裁決的,被執行人住所地是廈門市,則申請人可以向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也可以向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綜上所述,在確定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時,對于法院的判決或裁定這一類文書,可優先確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有管轄權,同時也可以根據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
而對于公證債權文書和仲裁裁決,則均是根據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
但兩者的不同之處在于:確定公證債權文書的管轄法院要相對麻煩,在確定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后,還要根據訴訟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的級別(基層/中院/高院/最高院),而確定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則直接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無需再根據訴訟案件級別管轄的規定確定管轄法院的級別。
三、如何確認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如前所述,在確認強制執行的管轄法院時,主要有三大連接點。第一個連接點:第一審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已作出,第一審人民法院顯而易見,一般不會存在太大爭議;第二個連接點: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人住所地根據被執行人的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確認,一般也不會存在太大爭議;第三個連接點: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因被執行的財產種類不同,根據不同的財產不同的確定規則,可能存在多個法院均有管轄權。
法院根據被執行的財產類型確認財產所在地,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若被執行的財產為不動產的,則該不動產的所在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若被執行的財產為股權或者股份的,則該股權或者股份的發行公司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若被執行的財產為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則該知識產權權利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若被執行的財產為到期債權的,則被執行人的住所地為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
因此,若申請執行人要向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被執行人住所地以外的其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主張管轄權來源于“以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的,則申請執行人應向該院提供該院所在轄區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證明材料,否則人民法院有權不予受理。
四、結語
在啟動強制執行案件之前,我們根據第一審人民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財產的所在地和執行標的額等因素確定管轄法院,可能會有一家或多家法院對目標案件有管轄權。在申請強制執行前,審慎、全面考慮每一個法院的執行力度、溝通成本、交通成本等各方面因素,合理選擇執行的管轄法院,或許才能提高執行效率,幫助我們以更低的成本、在更短時間內地實現目標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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