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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韜
一、根據相關案例,私募基金投資領域如下:
(一)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包括FOF)
1、權益類:上市公司股票(含新股申購)、交易所上市的封閉式及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包括上市型開放式基金(LOF)、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新三板股票(含優先股、定向增發)、參與融資融券、滬港通、深港通股票交易國外上市企業股票;
2、固定收益類:銀行間債券、可交換債券、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公司債、央行票據、中期票據、可轉換債券、債券逆回購;
3、場內衍生品工具:商品期貨、股指期貨、國債期貨、交易所期權;
4、場外證券業務:證券公司及證券公司資產管理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保險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包括項目資產計劃、保險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及期貨公司子公司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信托計劃、公募基金管理人在滬深證券交易所外發行的理財產品及貨幣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登記)發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產品(含本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產品)、收益互換、收益權憑證、場外期權;
6、現金類:商業銀行發行的理財產品及協議存款、定期存款。
(二)股權投資基金及創業投資基金(包括FOF)
1.以股權方式(少量可轉債投資亦有案例)投資未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還可投資于新三板公司。
2.閑置資金投資范圍較廣,包括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和其他銀行存款、國債、短期債券、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證券公司理財產品,證券公司市場柜臺品種,信托產品,銀行理財產品等。
3.投資行業包括光伏電站、風電等清潔能源、電商、教育、體育、醫藥行業、PPP、商業地產、新材料、生物技術和新醫藥、節能環保 、軟件和服務外包、醫療器械、軌道交通、高端制造、現代服務業、大數據、醫療健康、智能制造、VR、消費升級、文娛、o2o、創新創業型項目、農牧業與食品加工業、軍工等。
(三)其他私募投資基金(包括FOF)
1.投資范圍較廣,包括信托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期貨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劃、于基金業協會官方網站公示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私募基金,以及以上產品的份額收益權、非上市公司股權及其收益權和有限合伙企業LP份額收益權等。
2.可以委托貸款方式進行債權投資。(有“接受投資人委托,以有限合伙人實繳出資總額為限采取借款等債權投資的方式直接投資于投資人指定的標的債權”的案例)
3.應收賬款收益權、受讓應收賬款債權(融資租賃公司應收賬款亦可)、以受益權轉讓的形式提供流動性支持、存單收益權、經營性物業的租金收益權。
4.閑置資金使用范圍與“(二)股權投資基金及創業投資基金(包括FOF)”相同。
二、官方規定
根據基金業協會公布的《有關私募投資基金“業務類型/基金類型”和“產品類型”的說明》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產品可以分為“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及“其他私募投資基金”三大類,三大類可以再細分為八小類,八小類有各自對應的投資范圍: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于公開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證券及其衍生品種;
2.私募證券類FOF基金,主要投向證券類私募基金、信托計劃、券商資管、基金專戶等資產管理計劃的私募基金;
3.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除創業投資基金以外主要投資于非公開交易的企業股權;對應的產品類型為:并購基金、房地產基金、基礎設施基金、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其他類基金。
(1)并購基金,是指主要對處于重建期企業的存量股權展開收購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2)房地產基金,是指從事一級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夾層方式進行投資的房地產基金。
(3)基礎設施基金,是指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的私募基金,包括采用夾層方式進行投資的基礎設施基金。
(4)上市公司定增基金,是指主要投資于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4.私募股權投資類FOF基金:私募股權投資類FOF基金,主要投向股權類私募基金、信托計劃、券商資管、基金專戶等資產管理計劃的私募基金;
5.創業投資基金,主要向處于創業各階段的未上市成長性企業進行股權投資的基金(新三板掛牌企業視為未上市企業);(對于市場所稱“成長基金”,如果不涉及滬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發股票投資的,按照創業投資基金備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按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備案。
6.創業投資類FOF基金:創業投資類FOF基金,主要投向創投類私募基金、信托計劃、券商資管、基金專戶等資產管理計劃的私募基金;
7.其他類別私募基金,投資除證券及其衍生品和股權以外的其他領域的基金
8.其他私募投資類FOF基金,主要投向其他類私募基金、信托計劃、券商資管、基金專戶等資產管理計劃的私募基金;
根據《資管新規》,資產管理產品分為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類產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和混合類產品。
(1)固定收益類產品投資于存款、債券等債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2)權益類產品投資于股票、未上市企業股權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于80%;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投資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
(4)混合類產品投資于債權類資產、權益類資產、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且任一資產的投資比例未達到前三類產品標準。
本所律師認為,在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明確規定情形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適用《資管新規》關于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具體規定。目前監管體系下法律、行政法規僅有《證券投資基金法》。因此,在《資管新規》法規框架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產品在投資策略上需要符合以上產品投資比例的配置,明確其投資范圍。
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的認定
根據《資管新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分為三類:
(一)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萬元。
(二)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三)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根據《資管新規》,金融機構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合格投資者與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有細微的調整。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但是,《資管新規》在合格投資人條件中明確金融管理部門視為合格投資者的其他情形。
綜上,結合《資管新規》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的基本要求應為: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2)具有2年以上投資經歷,且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家庭金融凈資產不低于300萬元,家庭金融資產不低于5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
四、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負債比(杠桿)與分級限制
根據《資管新規》,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資產管理產品負債比例為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200%。不得以受托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份額進行質押融資,放大杠桿。(無分級,杠桿2倍)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的分級私募產品的總資產不得超過該產品凈資產的140%。(分級,杠桿1.4倍)
分級私募產品應當根據所投資資產的風險程度設定分級比例(優先級份額/劣后級份額,中間級份額計入優先級份額)。
(1)固定收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3:1;
(2)權益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1:1;
(3)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混合類產品的分級比例不得超過2:1。
分級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對優先級份額認購者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
五、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托管與集中度管理
根據《資管新規》,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應當由具有托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托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基于目前法律、行政法規并沒有另行規定可以除外情形(《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部門規章),本所律師建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當按照《資管新規》委托具有托管資質的第三方機構獨立托管基金。
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全部資產管理產品投資單一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六、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信息披露不僅僅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也是確認其是否勤勉盡責,是否因勤勉管理免于賠償的重要依據。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向投資者主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披露資產管理產品募集信息、資金投向、杠桿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資賬戶信息和主要投資風險等內容。
每一季度向投資者披露產品凈值和其他重要信息。
1、對于固定收益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產品的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于產品投資債券面臨的利率、匯率變化等市場風險以及債券價格波動情況,產品投資每筆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融資客戶、項目名稱、剩余融資期限、到期收益分配、交易結構、風險狀況等。
2、對于權益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和提示產品的投資風險,包括產品投資股票面臨的風險以及股票價格波動情況等。
3、對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充分披露產品的掛鉤資產、持倉風險、控制措施以及衍生品公允價值變化等。
4、對于混合類產品,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清晰披露產品的投資資產組合情況,并根據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投資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應的投資風險。
對于混合類產品,金融機構應當通過醒目方式向投資者清晰披露產品的投資資產組合情況,并根據固定收益類、權益類、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類資產投資比例充分披露和提示相應的投資風險。
七、禁止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開展資金池業務
私募股權投資機構應當做到每只資產管理產品的資金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開展或者參與具有滾動發行、集合運作、分離定價特征的資金池業務,并明確了資產管理的久期,降低期限錯配的風險。
其中,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期限不得低于90天。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產的終止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或者開放式資產管理產品的最近一次開放日。
資產管理產品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于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應當為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并明確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安排。未上市企業股權及其受(收)益權的退出日不得晚于封閉式資產管理產品的到期日。
資金池的重要特征是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不能一一對應、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的期限不匹配。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以下情形屬于資金池業務的性質:
1、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2、資產管理計劃在整個運作過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約定,且未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向投資者進行充分適當的信息披露;
3、資產管理計劃未單獨建賬、獨立核算,未單獨編制估值表;
4、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照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5、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者投資于非標資產,僅以后期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6、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發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資產管理計劃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管理人進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風險揭示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根據證監會2018年7月20日發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每個資產管理計劃單獨管理、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不得有以下行為:
1、將不同資產管理計劃進行混同運作,或者出現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的其他情形;
2、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實際投資收益進行分離定價;
3、未產生實際投資收益,僅以后期投資者的投資資金向前期投資者進行兌付;
4、資產管理計劃發生兌付風險時通過開放參與或者滾動發行等方式由后期投資者承擔風險;
5、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限制嵌套,穿透核查
私募股權投資機構不得為其他金融機構的資產管理產品提供規避投資范圍、杠桿約束等監管要求的通道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僅可再投資一層資產管理產品,但所投資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再投資公募證券投資基金以外的資產管理產品。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行穿透式監管,對于多層嵌套資產管理產品,向上識別產品的最終投資者,向下識別產品的底層資產。
作者介紹
劉韜律師 資產界專欄作者
華北水利水電大學法學學士、基金從業資格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劉韜律師自2010年至今,先后擔任河南新民生集團、河南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鄭州高新產業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光大鄭州國投新產業投資基金合伙企業(有限合伙)、光大徳尚投資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河南中智國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蘭考縣城市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鄭東新區富生小額貸款公司等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為鄭州科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杰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河南雄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掛牌、定向發行股票、股權并購等提供法律服務。為鄭州信大智慧產業創新創業發展基金、鄭州市科技發展投資基金、鄭州澤賦北斗產業發展投資基金、河南農投華晶先進制造產業投資基金、河南高創正禾高新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基金、河南省國控互聯網產業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提供法律服務。辦理過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村鎮銀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設立、法律文書、交易結構設計,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等業務。
近兩年主要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業務、不良資產處置及訴訟,公司股份制改造、新三板掛牌及股票發行、股權并購項目法律盡職調查、法律評估及法律路徑策劃工作。
專業領域:企事業單位法律顧問、金融機構債權債務糾紛、并購法律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登記及基金備案法律業務、新三板法律業務、民商事經濟糾紛等。
微信同電話:1352357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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