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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13條,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情節嚴重,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追究被執行人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罪,簡稱拒執罪。
人民法院不移送,申請執行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下2種情況申請執行人可以自訴:(1)公安機關不予接受申請人控告材料或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或答復不立案;(2)人民法院向公安機關移送,公安機關決定不立案或接受后60日內不予書面答復。
拒執罪分類:(1)暴力抗法;(2)轉移財產;(3)憑空消失、外出打工。
作為被執行人的債務人逃廢債伎倆常見情形之一是虛構債權債務,設定抵押權。
案情:2015年1月17日,被告人楊建榮委托他人邀請鄭建宏(1959年2月9日出生)為楊建榮、顏愛英夫妻拆除位于衢州市衢江區峽川鎮李澤村的養殖用房,在工作過程中鄭某摔傷,之后在醫院治療。2015年2月期間,楊建榮、顏愛英見鄭某傷勢嚴重需大額醫藥費,發現鄭建宏的家人在打其家位于衢州市衢江區蓮花鎮芝溪路房產的主意,為了避免該房產在之后的民事訴訟中被法院拍賣執行,楊建榮、顏愛英多次找到朋友被告人姜雪富,勸說姜雪富幫忙,欲將蓮花鎮芝溪路的房產抵押給姜雪富。姜雪富在明知雙方真實債務只有30余萬元的情況下,由楊建榮出具了共計300萬元的借條給其,同時姜雪富出具了一張300萬元的收條給楊建榮、顏愛英,以抵銷該300萬元的債務。后楊建榮、顏愛英及姜雪富以虛構的該300萬元債務,于2015年2月25日在衢州市衢江區房地產交易所辦理了抵押登記,姜雪富為楊建榮所有的衢州市衢江區蓮花鎮芝溪路房產的抵押權人,債權數額為300萬元,抵押期限自2015年2月15日至2033年2月14日。
2015年4月15日鄭某死亡,共花費醫藥費20余萬元,楊建榮、顏愛英前后共支付鄭某家屬約20萬元,其他損失雙方未達成協議。鄭建宏家屬向衢江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楊建榮、顏愛英賠償損失,衢江區人民法院于同年5月25日立案受理(案號為(2015)衢杜民初字第91號),10月8日作出民事判決,判決楊建榮、顏愛英賠償鄭某家屬因鄭某死亡的各項損失共計375526.66元(不包括楊建榮、顏愛英已賠償的部分)。判決生效后,楊建榮、顏愛英未按判決履行賠償義務,鄭建宏家屬向衢江區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衢江區人民法院于11月16日立案受理,案號為(2015)衢執民字第1203號。
衢江區人民法院在對該案執行過程中,查詢到楊建榮、顏愛英夫妻名下存款僅數千元,但楊建榮名下有一套位于衢州市衢江區蓮花鎮芝溪路的房產,于2015年2月25日抵押給姜雪富。衢江區人民法院執行人員多次聯系作為被執行人的楊建榮、顏愛英了解房產情況,并向姜雪富了解其與楊建榮、顏愛英借款及抵押情況時,楊建榮、顏愛英表示無財產無能力全額賠償,姜雪富表示其享有楊建榮、顏愛英300萬元的債權真實,楊建榮、顏愛英位于衢州市衢江區蓮花鎮芝溪路的房產已抵押給其,導致(2015)衢杜民初字第91號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無法執行到位。實務中,如果執行回款遠不能覆蓋申請執行數額,法院是不給執行的,無益執行依法可以不執行。
2016年4月5日,衢江區人民法院以楊建榮等人偽造證據涉嫌刑事犯罪將案件移送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衢州市公安局衢江分局于同年5月3日立案偵查,在2016年4月至10月期間,多次找楊建榮、顏愛英、姜雪富作詢問及訊問筆錄,三人仍堅稱300萬元的借款真實存在,直至2016年10月15日后姜雪富、楊建榮、顏愛英開始如實供述。
2017年1月,楊建榮、顏愛英履行了生效的(2015)衢杜民初字第91號生效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楊建榮、顏愛英取得了鄭某家屬的諒解。
據此,衢州市衢江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803刑初90號刑事判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楊建榮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顏愛英拘役五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姜雪富拘役三個月,緩刑四個月。
原審被告人楊建榮不服,提出上訴。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30日作出(2017)浙08刑終193號刑事裁定,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衢江區人民法院又于2018年1月5日作出(2017)浙0803刑初238號刑事判決。原審被告人楊建榮、顏愛英均不服,分別提出上訴。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8刑終33號刑事裁定書,該院認為:認為,上訴人楊建榮、顏愛英伙同原審被告人姜雪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系共同犯罪。關于楊建榮、顏愛英所提并無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故意和行為的上訴意見。經查,楊建榮、顏愛英雇傭的鄭某摔傷后,二人正是考慮到日后可能會面臨民事賠償訴訟,涉案房產會被人民法院拍賣用以執行,才起意、預謀轉移該房產,以達到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目的;為此,二人多方游說姜雪富,串通姜虛構了雙方之間存有高額債務的事實,以此為由將房產抵押給姜,還吩咐姜幫其隱瞞真相以應對人民法院的調查核實。之后,楊、顏在相關民事訴訟中敗訴后未履行賠償義務,2015年11月,鄭建宏家屬向衢江區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衢江區人民法院對該案立案后,執行法官多次找二人核實財產狀況,二人雖表示愿意和解,但一直隱瞞其有能力執行卻以虛構高額債務為名將涉案房產轉移的真相,又指使姜雪富按事先預謀在執行法官面前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其實際財產狀況,致使涉案判決長期無法執行。直至楊建榮等人涉嫌犯罪被立案偵查,交代了相關犯罪事實后,才于2017年1月履行了涉案判決所確定的賠償義務。楊建榮、顏愛英按其事先預謀、精心設計的方式轉移財產,還指使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其財產情況,致使人民法院判決無法執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判決的故意和行為顯然,應以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罪論處;財產轉移的時間不能成為二人構罪的阻卻因素,事后的履行行為僅可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相關上訴意見,不予采納。在共同犯罪中,楊建榮、顏愛英系主犯;姜雪富系從犯,可予從輕處罰。鑒于楊建榮、顏愛英已履行了生效判決并取得申請執行人的諒解,根據三被告人的犯罪情節等,可對三人均宣告緩刑。原判認定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人楊建榮、顏愛英的上訴,維持原判。
實務中,民事訴訟審理中,判決生效前轉移財產是否可以追究拒執罪,筆者認為轉移財產的事實狀態一直持續到進入執行程序后,應當追究違法規避執行的被執行人的拒執罪是合理的。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犯罪客觀行為不斷出現新的變化,需要立法工作與時俱進,法律工作者集思廣益,開拓思路,在不違背立法精神、法律原則的情況下,加大執法力度,才能更務實的解決執行難問題。
執行難,難點之一在查人找物,雖然目前法院執行人員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調查相關財產信息只需2分鐘,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已與公安部、自然資源部等16家單位和3900多家銀行業金融機構實現聯網。可以查詢被執行人全國范圍內的存款、不動產、車輛、證券、網絡資金、理財產品、個人對外投資等16類25項信息。即形成了法院和工商、公安、不動產、金融機構等部門的“總對總”,地方法院申請最高法院指令被執行人及其財產所在地法院查詢財產信息的“點對點”查控關系。但仍存在一些缺陷,需要申請執行人主動查找。
對此,我們編寫了《執行法律法規匯編》、《執行中參與分配相關法律法規匯編》、《執行異議及執行異議之訴案件審理指南相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官責任承擔法律法規匯編》、《合法規避執行實踐操作技巧指南》。如何把“法律白條”落到實處,需要各級機關配合,更離不開法律工作者精益求精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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