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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浩
來源:雅居樂集團法務部
以案說“典”,共同走進法典時代
——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
隨著我國《民法典》和一系列經過整理、修訂后的司法解釋的頒布實施,我們無比堅定地走進了法典時代。《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的編撰和出臺,編撰人員和參與人員秉承了多方面的指導思想和原則,其中,堅持問題導向是至關重要和行之有效的思想和原則之一。正因此,針對民商事領域歷來存在爭議的諸多問題,新法繼往開來,廢舊立新,撿漏補缺,從法律解釋和適用的角度盡可能地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盡管如此,在很多問題豁然開朗,許多爭議看似塵埃落定之際,筆者仍想回望過往,注目當下,深情擁抱法律的前世今生。因為我想,作為法律人,我們所需要的是立足法典本身,讓法典更好地傳承過往,創塑未來,這既是法律職業者在法典化時代的共同職責和使命,也是我們共同走進法典時代的行動見證。
導言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在基本沿襲《物權法》第二十條的基礎上對預告登記的適用范圍、效力和失效條件作了規定,但是,對于抵押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具體而言對于當事人在簽訂抵押合同后之僅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尚未辦理正式抵押權登記的情況下,預告登記權利人能否主張行使抵押權的問題,無論《民法典》實施之前的法律,還是《民法典》本身都沒有作明確的規定。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同步發布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法釋〔2020〕28號,下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中,對該問題首次進行了補充規定和解釋。
在新法頒布之前,對于抵押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無論是理論界還是司法實踐中的判例,均出現很大爭議和不統一的情況,對民商事活動的正常運行和當事人在交易安排中的預期都產生了很大不確定性的影響。為此,本文將通過類案檢索的方式歸納總結法典時代前后司法審判實踐中的裁判規則差異,在此基礎上分析和探討相對確定的裁判方向和思路,以期裨益實務。
一、審判觀點和裁判規則檢索分類
觀點一:抵押權預告登記僅為將來發生抵押權變動的排他性請求權,在未辦理正式抵押權登記前,預告抵押權人僅享有抵押登記條件成就或約定期限屆滿對案涉房屋辦理抵押登記的請求權,不能基于該抵押權預告登記主張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文書 | 受理法院 | 裁判要點 |
(2020)浙民終739號民事判決書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抵押權預告登記本質上是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預售人轉移房屋請求權的物權化的一種表現,是具有一定物權效力的、對以物權變動為內容的請求權擔保。但是,抵押權預告登記并不能取得與抵押權登記一樣的法律效果,當事人在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抵押權登記的,預告抵押登記予以失效,也就是說只有在辦理抵押權登記、債權人取得抵押權后,方能對抵押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故工行百大支行與王某某雖然對涉案房產辦理了抵押權預告登記,但至今沒有辦理房產證、更沒有辦理抵押權登記,工行百大支行沒有取得抵押權,故對涉案房產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
(2019)湘民終242號民事判決書 |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 抵押權預告登記不等同于抵押登記,預告登記的權利人享有的是當抵押登記條件成就或者約定的期限屆滿時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并可排他性地對抗他人的處分,但并非享有現實抵押權。本案長沙銀行高信支行雖為訴爭房屋抵押權預告登記權利人,但在訴爭房屋買賣合同已經另案生效判決予以解除,房屋抵押手續至今未辦理的情況下,主張對辦理抵押預告登記的30套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沒有法律依據。 |
(2016)粵01民終17716號民事判決書 | 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并非現實的抵押權,而是將來發生抵押權變動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具有排他的效力。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信達資產廣東公司對上述房屋不享有現實抵押權。據此,信達資產廣東公司主張對上述房屋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享有優先受償權,本院不予支持。 |
(2020)皖01民再63號民事判決書 | 安徽省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 | 涉案抵押物雖然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但該預告登記與抵押權設立登記具有不同的法律性質。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并非現實的抵押權,而是將來發生抵押權變動的請求權。原審原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作為涉案房產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在未辦理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之前,其享有的是當抵押權登記條件成就或約定期限屆滿時對涉案房產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但并非對涉案房產享有現實的抵押權。 |
(2021)遼01民終479號民事判決書 | 遼寧省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 抵押權預告登記所登記的并非現實的抵押權,而是將來發生抵押權變動的請求權,該請求權具有排他效力。本案爭議房產上設定了抵押預告登記,因此上訴人作為本案所涉房屋的抵押權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在未辦理房屋抵押權設立登記之前,其享有的是當抵押登記條件成就或約定期限屆滿辦理抵押權登記的請求權,但并非對本案所涉房屋享有現實抵押權,故上訴人對案涉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的上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
觀點二:抵押權預告登記具有物權的效力,預告抵押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在抵押擔保范圍內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文書 | 受理法院 | 裁判要點 |
(2014)皖民二終字第00780號民事判決書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 | 預告登記制度旨在限制現實權利人行使處分權,保障預告登記權利人的權益。本案中,買受人劉某某以所購買的尚未取得產權證的不動產進行抵押并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當債權屆至而尚未辦理產權登記及抵押登記時,如果要求抵押權人必須等待辦理房屋產權證和正式抵押登記后才能行使抵押權,顯然不符合立法本意及當事人簽訂《抵押擔保合同》的本意。因此,中行南城支行有權以該抵押財產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 |
(2018)川08民終893號民事判決書 | 四川省廣元市中級人民法院 | 在不動產尚未完成或不具備登記條件時,為保全權利人的權利而進行的預告登記,非經登記的權利人同意,不發生物權變動效力,因此,預告登記與一般的不動產登記具有等同于物權的公示效力,在預告登記的房產上設定的抵押權同樣具有與物權同等的效力,上訴人請求行使優先受償的權利應當得到支持。 |
(2018)川0703民初6680號民事判決書 | 四川省綿陽市涪城區人民法院 | 本案中,被告以其購買商業用房作抵押向原告借款,并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此預告登記致被登記的請求權即具有了物權的效力,故原告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在抵押擔保范圍內對抵押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
觀點三:如果非基于預告抵押權人原因導致的無法轉為正式抵押登記的情形,抵押物又符合折價、拍賣、變賣等能流通條件的,一般可以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裁判文書 | 受理法院 | 裁判要點 |
(2017)蘇民終406號民事判決書 |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 由于吳某某怠于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證,致抵押預告登記不能轉為房屋抵押登記,涉案房屋產權尚登記在南京金域藍灣置業有限公司名下,該公司對工行城西支行就該房屋行使優先受償權的訴請亦不持異議,故工行城西支行作為抵押權人對涉案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
(2020)浙民終739號民事判決書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 因預告登記所登記是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請求權,且使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普通債權人,因此如果預告抵押權人能證明在訴訟時抵押物無法進行正式的抵押登記,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抵押權人已經向抵押人催告申請正式的抵押登記,對非基于抵押權人原因導致無法轉為正式抵押登記的情形,抵押物又符合折價、拍賣、變賣等能流通條件的,一般可以對抵押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
(2015)浙溫商終字第2116號民事判決書 | 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 本案中,雖然金某與建行瑞安支行僅辦理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但是預告登記使得被登記的請求權具有了物權的效力,可以對抗普通債權人,而建行瑞安支行在法庭辯論終結之日前對抵押物仍無法進行正式的抵押登記,且無法登記非基于建行瑞安支行的原因導致,故建行瑞安支行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在抵押擔保范圍內對該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
(2017)魯02民終2359號民事判決書 | 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 王某、紀某逾期仍未協助辦理抵押登記,基于其尚未辦理商品房不動產所有權登記,故本院無法徑行判決由債權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市分行自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在抵押登記因購房人拒不配合而客觀上無法完成的情況下,亦應賦予債權人對不動產優先受償權。 |
(2020)鄂0111民初3247號民事判決書 | 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 | 被告應當承擔繼續履行等違約責任,故對原告主張被告協助辦理案涉房屋抵押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如在本院確定的時間內履行了辦理案涉房屋抵押登記,原告當然對該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款項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被告如逾期未辦理,案涉房屋已具備物權登記條件,僅因被告不作為導致抵押權客觀上無法因登記而設立,此時賦予原告對案涉房屋處置價款優先受償權,有利于遏制違約失信行為,維護交易安全和穩定。 |
二、法典時代新規定
《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預告登記權利人請求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經審查存在尚未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預告登記的財產與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的財產不一致、抵押預告登記已經失效等情形,導致不具備辦理抵押登記條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經審查已經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且不存在預告登記失效等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應當認定抵押權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該解釋明確規定了抵押預告登記的效力在一定條件下等同于抵押權登記,預告登記權利人可就此主張已經取得抵押權,并請求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對此規定,主要從以下兩方面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抵押預告登記的效力范圍
針對預告登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可見,預告登記雖然在形式上采用公示手段,但是嚴格地說并不是一種所有權變動的公示方法,而是一種具有排他性的對抗請求權。預告登記將物權公示手段運用于債法上的請求權,使其產生了對抗第三人的物權效力,但其目的仍在于保全債權而不在于保護物權。比如,不動產權利人將經過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移轉給第三人,則該第三人不能通過登記獲得所有權,但與此同時,預告登記人在辦妥不動產權屬登記之前,仍然不享有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對于抵押預告登記,盡管同屬預告登記的范疇,但是基于抵押權自身的屬性,其效力范圍與所有權預告登記有一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抵押權本身無法阻止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或者在抵押物上為他人再次設定抵押權,因此,債權人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亦無法阻止抵押人轉讓標的物或者再次以標的物設定擔保物權。此亦是《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第一款中對抵押權追及效力充分釋放的結果體現。正因如此,最高院林文學、楊永清等法官在《<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一文中指出“當事人辦理抵押預告登記的目的在于當能夠辦理抵押登記時,其能獲得較之其他擔保物權人更加優先的順位,而不在于防止抵押人再次處分標的物,因此并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關于‘預告登記后,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之規定適用的余地。”
(二)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主張行使抵押權的適用條件和抵押權設立的時間
針對過往爭議,新規既沒有直接肯定,也沒有一概否定抵押預告登記的物權效力,而是規定了在符合一定條件下,預告登記權利人有權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具體條件包括:
1.建筑物所有權進行了首次登記,且預告登記的財產與辦理建筑物所有權首次登記時的財產一致。對于首次登記的由來,《<關于適用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的理解和適用》一文還指出“在訴訟過程中經人民法院審查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預告登記權利人即可主張已經取得抵押權,而無須判決認定預告登記權利人只有在辦理抵押登記后才能主張抵押權。至于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經與自然資源部不動產登記局溝通,是指建筑物已經辦理首次登記。也就是說,只要在預告登記的有效期內建筑物已經辦理了首次登記,人民法院就認定預告登記權利人可直接主張行使抵押權。”這里特別指出的首次登記,參照原國土資源部印發的《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規定,與變更登記、轉移登記和注銷登記同屬于不動產物權登記的類別之一,分別對應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移和消滅的公示方式。因此,建筑物所有權的首次登記應區別于所有權轉移登記,即在商品房預售領域,只要開發商辦理了商品房的權屬初始登記,便具備了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但是,具備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不等同于辦妥抵押登記,如果因購房人怠于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和抵押登記的,一旦購房人斷供,作為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借款銀行便具備了主張行使抵押權的前提條件。
2.抵押預告登記未失效。《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了預告登記后,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九十日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因購房人怠于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致抵押登記未能及時辦理的情況,那么相應的抵押預告登記是否因超過法定期限未申請轉為抵押登記而失去效力呢?筆者認為不盡然。從法律目的解釋和文義解釋的角度考量,預告登記制度旨在保護預告登記的權利人,相關轉登記的權利也應當歸屬于登記權利人,并由其積極行使,因此,預告登記失效針對的是預告登記人能夠進行不動產物權正式登記而怠于辦理登記手續的情形。如果因購房人怠于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致抵押登記未能及時辦理,因銀行并非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無法對合同的履行主張權利,銀行對此無過錯,不應認定抵押預告登記失效。
關于抵押權設立的時間,根據新法規定應當認定自預告登記之日起設立。此規定主要具備兩方面法律意義。第一,認定抵押預告登記等同于抵押權登記。《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上述認定應屬此“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第二,確保了預告登記權利人能獲得較之其他擔保物權人更加優先的順位。盡管債權人辦理抵押預告登記后無法阻止抵押人再次以標的物設定擔保物權,但是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一定順序清償,其中,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可見預告登記權利人可獲得優先于后設定抵押權的抵押權人優先受償。
三、裁判要點歸結
通過對前述類案的檢索和分析,我們看到,因為受限于原《物權法》《擔保法》和相應司法解釋的規定,無論是直接肯定,還是一概否定抵押預告登記的抵押權效力,均是法官們在當時法律大背景下作出的選擇和判斷,同樣是集體法律思維和智慧的體現。同時我們也注意到,關于在一定條件下,比如非基于預告抵押權人原因導致的無法轉為正式抵押登記的情形,預告抵押權人可以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審判觀點和思路更加契合當下法典時代的法律規定。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受理的劉某某針對前述(2017)蘇民終406號終審判決提起的再審申請案件作出的(2018)最高法民申1851號民事裁定書中認為:“在房屋具備辦理產權登記條件后,因吳某某怠于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證,致抵押登記未能及時辦理,工行南京城西支行對此并無過錯,本案抵押預告登記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預告登記失效的情形。(2015)寧商終字第978號民事判決關于工行南京城西支行對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的涉案房屋折價或拍賣、變賣的款項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判項不損害劉某某的權利,并無不當。”可見,無論是對立法意圖的理解,還是對法律的解釋和適用,最高院都高屋建瓴,樹標立桿,對當前新規下的案件審理仍具有很強的參考和指導意義。
囿于新法新規實施時間不長,加之其適用受時間效力的規定限制,目前尚不充分具備新的裁判案例供參考,因此,筆者嘗試借鑒類案,并根據前述分析歸結與抵押預告登記有關主要案件爭議的裁判規則。
(一)金融借款類糾紛中因借款人斷供致銀行主張行使抵押權案件。
銀行在起訴該類案件中,通常將開發商列為共同被告,并在主張對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的同時,要求開發商承擔連帶擔保責任。對于銀行主張優先受償權的請求,根據《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的規定,如果抵押預告登記的建筑物已經辦理首次登記,且非因銀行的原因導致訴訟時未辦理抵押登記,預告登記未因銀行怠于行使權利而失效的,法院可直接認定銀行已經取得抵押權,并享有對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對于要求開發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請求,階段性保證設立的初衷在于降低因正式產權登記未完備導致的債權清償風險,促使開發商及時完成項目開發建設、積極協助辦理產權登記手續。這與通過設立抵押預告登記讓渡物權期待權給銀行一樣,都是作為購房人取得借款的擔保,一旦抵押預告登記轉為抵押權登記,那么開發商的階段性保證責任也歸于終結。因此,如果是開發商已完成建筑物的開發建設,并已辦理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不存在怠于建設、辦理權屬轉移登記等情形,鑒于此時的抵押預告登記具有了抵押登記的效力,銀行可依法行使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其債權清償并不會受到實質影響,應免除開發商的保證責任。
(二)抵押合同糾紛中因抵押預告登記的房屋存在預查封致銀行主張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案件。
該類案件中,商品房買受人向銀行按揭貸款并以辦理預告登記的商品房與銀行共同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后無法清償債務導致斷供,同時因與案外人的債權債務糾紛被另案起訴,致預購的商品房被法院預查封,此時銀行出于維護自身債權的目的,一般起訴要求開發商和購房人辦理商品房不動產權屬登記手續,并由購房人配合銀行辦理抵押權登記手續。案件處理中,法院一般著重考量預查封情況下能否繼續辦理不動產權屬登記和抵押登記。根據《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第9.1.4條的規定,商品房被預查封的,不影響辦理國有建設用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以及預購商品房預告登記轉國有建設用使用權及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第14.1.6條規定,有查封登記的,不予辦理抵押登記,但在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后辦理的預查封登記,不影響商品房抵押預告登記轉抵押權首次登記。由此可見,在商品房具備辦理所有權首次登記條件的情況下,銀行作為在先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有權要求開發商和購房人積極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并在此基礎上辦理抵押登記,以確保自身享有優先受償權。新規下,鑒于在商品房辦理所有權首次登記及抵押預告登記未失效的情況下,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可直接主張享有抵押權,因此,筆者認為在此后的該類訴訟中,銀行無須先要求開發商和購房人辦理商品房權屬轉移登記再主張辦理抵押登記,可直接起訴購房人主張已經取得抵押權,并享有對抵押物優先受償的權利。
(三)在別除權糾紛中因辦理抵押預告登記的不動產經破產程序列入破產人的破產財產,預告登記權利人主張對該不動產享有別除權的案件。
該類案件中,當事人爭議的問題是抵押預告登記的權利人是否享有對該不動產的優先受償權。因舊法對于抵押預告登記的法律效力沒有直接和明確的規定,即使司法實踐中有支持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判例,但前提條件是不動產抵押物已經辦理初始登記。然而,在抵押人破產的情況下,不動產抵押物通常仍屬在建工程,未完成竣工驗收和權屬初始登記,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一般無法等到辦理抵押登記的條件具備時再主張優先受償權。因此,過往法院處理結果一般以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不享有對不動產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為由不支持其別除權。新規下,《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辦理了抵押預告登記,抵押人破產,經審查抵押財產屬于破產財產,預告登記權利人主張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破產申請時抵押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予以支持,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設立抵押預告登記的除外。”可見,為了更充分保護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的利益,該解釋參照《企業破產法》關于破產程序中債權加速到期的相關規定,直接賦予抵押預告登記具有抵押登記的效力,抵押預告登記權利人可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當然,受《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項關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規定的限制,該破產保護效力的期限也須同步予以限定。因此,新規下該類案件的請求應依法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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