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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老萬
來源:國朝說(ID:GuoChaoShuo123456)
2021年3月4日,華融信托有限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執行標的為768656元,執行金額雖然不高,不過這個案件卻反映出華融信托內部管理混亂,存在著巨大管理漏洞。
事件的來龍去脈:
2017年6月,華融信托發行安居2號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期限2年,資金用于向重慶鼎典物業發展有限公司發放信托貸款,收益分三檔,其中A1類100萬元≤認購金額<300萬元,投資者預期年化收益率【7.6】%;A2類300萬元≤認購金額<800萬元,投資者預期年化收益率【7.8】%;A3類認購金額≥800萬元,投資者預期年化收益率【8】%。
2017年8月10日,華融信托財務劉某以個人名義與投資人屈某簽訂了一份《安居2號資金募集協議》,協議約定由劉某匯集12名投資者的資金550萬元用于投資“安居2號”,其中屈某認購110萬元,具體安排為:
(1)投資人將資金轉入劉某個人賬戶;
(2)劉某出面與華融信托簽署投資信托計劃的文件;
(3)劉某作為召集人負責將匯集的資金投入信托計劃,并將從信托計劃獲得的分配再分配給投資人。
不過,劉某最終并未對該信托計劃投資,也沒有將認購資金交付給華融信托。之后,劉某按照募集協議約定通過其名下賬戶先后向投資人的賬戶內轉入分配收益至2019年3月27日。
2019年6月24日,劉某自首,最終以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合計騙取他人資金1200萬元,而繳納的贓款只有27萬,根本不足以賠償,投資人屈某只好將華融信托告上法庭,要求華融信托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二審法院認定如下:劉某作為華融信托公司財務人員,以募集資金購買華融信托公司信托產品為名,并以召集人的身份騙取他人資金后,未將匯集資金用于購買約定的信托產品,而是擅自挪用,給認購人造成了財產損失,其行為已認定為刑事犯罪,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了其刑事責任。
但根據投資人提交的證據可以證實,華融信托公司內部長期存在員工發布某個信托計劃的推介信息,并以召集人的身份匯集他人資金認購信托項目,華融信托公司及其上層管理人員對此種違規行為放任不監管,直至劉某刑事案件事發。
此種情形的發生,與華融信托公司對日常經營行為監管措施不力,未履行對合格投資者的盡職審查職責,內部管理制度混亂,對員工的業務違規行為監管嚴重缺失,存在巨大管理漏洞密不可分,由此給其員工實施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了便利條件和可乘之機,也加大了給受害人造成錯誤信息和信任度的可能性,華融信托公司存在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直接的因果關系,華融信托公司對劉某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而投資人屈某在明知涉案交易行為不符合金融機構關于信托交易的相關規定,但基于投資金額越大預期收益越高的利益驅使下,放松警惕,通過私下參與投資人“小集合”匯集資金方式,委托劉某作為代理人對華融信托公司依法發行的信托計劃進行投資,目的在于規避信托計劃投資人的資金門檻要求以及追求更高的投資預期收益率,有意隱瞞投資信托計劃真實投資人的信息,并將投資款匯入劉某指定的個人賬戶而非公司賬戶中,有違日常生活經驗法則,對造成資金被騙財產受損亦負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結合全案案情及雙方的過錯程度,法院認定華融信托公司應對投資人屈某的本金損失承擔主要責任并酌定按70%擔責,另30%的損失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需要注意的是,安居2號融資方重慶鼎典物業已經被法院裁定破產清算,華融信托尚有4.75億資金沒有收回。
信托拼單興起的背后是投資人為了獲取更高的收益,這是一個非常冒險的行為,監管之所以提高投資門檻,就是為了讓有更強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參與信托投資,而且代持人還存在法律風險,一旦涉及訴訟,名下的信托財產可能會被凍結,這也是一個非常麻煩的問題。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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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這家信托公司存在巨大管理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