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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須知》(2017、2018年)、《關于便利申請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宜的通知》(2020年)關于非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任職要求,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要符合下述要求。
一、法定代表人不得有如下情況,否則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存在尚未了結或潛在的重大訴訟、仲裁;
(6)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7)最近三年內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自律規則等受到刑事、民事、行政處罰或紀律處分的情形;
(8)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的;
(9)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
(10)在資本市場誠信數據庫中存在負面信息;
(11)被中國證監會采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12)在“信用中國”網站存在不良記錄;
(13)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14)不得在與私募業務相沖突業務的機構兼職。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15)其他欺詐或不誠實行為等。
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義務,防范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
法定代表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并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勞動合同。
三、根據利益沖突原則,實際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風控工作的人員不得擔任該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四、協會允許的法定代表人兼職情況:從事其他行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須是該企業的股東)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東出資設立該私募基金管理人,該法定代表人已經在其他企業專職工作,只是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處兼職擔任法定代表人。且提供兼職合理性相關證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 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是否違反競業禁止規定等材料)。
五、無論私募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在其他企業專職或兼職,其他企業的實際經營業務不得與私募業務相沖突,如發生沖突,協會會暗示申請機構法定代表人予以調整。
隨著監管趨勢加大和常態化,基金業協會還會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
目前根據基金業協會的反饋,我們認為監管一般不愿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在關聯私募機構或其他企業兼職,如兼職工作則會提出非常高的要求。另外,監管也不愿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是兼職工作。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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