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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武漢杜亮律師
海南會議紀要第五條的理解與解讀
五、關于國有企業的訴權及相關訴訟程序
會議認為,為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在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中,國有企業債務人以不良債權轉讓行為損害國有資產等為由,提出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抗辯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向同一人民法院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的訴訟;國有企業債務人不另行起訴的,人民法院對其抗辯不予支持。國有企業債務人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中止審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被受理后,兩案合并審理。國有企業債務人在二審期間另行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中止審理受讓人向國有企業債務人主張債權的訴訟,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被受理且做出一審裁判后再行審理。
國有企業債務人提出的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訴訟被受理后,對于受讓人的債權系直接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受讓人列為案件當事人;如果受讓人的債權系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轉讓給其他受讓人后,因該受讓人再次轉讓或多次轉讓而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該轉讓人以及后手受讓人列為案件當事人。
一、賦予國有企業債務人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之訴的訴權
對于國有企業債務人作為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相關人,而非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的當事人,是否有權提起無效之訴,存在爭議。
如會議紀要所規定,國有企業債務人是以“損害國有資產等”為由提起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但國有資產的權利人應當是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國有企業債務人也是受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對相應的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因此,國有企業債務人與因不良債權轉讓而受到損害的國有資產之間,并沒有直接的確定的關聯性。除非國有資產管理機構另行有授權或者委托,國有企業債務人有權代表其對可能受到損害的國有資產提出異議。
但如上條所述,海南會議紀要已經賦予了地方政府等機構涉及國有資產不良債權的優先購買權,但如果其已經放棄,應當視為該不良債權的轉讓已經獲得當地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許可,國有企業債務人沒有權利提出無效異議,因此在第二條第七項中規定,“在不良債權轉讓合同無效之訴中,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人民法院不用受理該案件。
當然,考慮到海南會議紀要就是為了協調各個部門的意見而孕育的產物,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對國有企業債務人的異議,還是賦予其可以有條件提出無效訴權。
條件1,提供相應的擔保,用于防止國有企業債務人進行權利濫用;
條件2,優先購買權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即表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已經對該不良債權的轉讓合同予以效力認可。
二、國有企業債務人無效之訴的行使
具體的行使方式,海南會議紀要規定,應當由國有企業債務人另行起訴,與受讓人訴國有企業債務人的訴訟相互區別。當國有企業債務人提出的無效之訴受理后,再將受讓人訴國有企業債務人的訴訟中止,并將兩案件進行合并審理。如果受讓人訴國有企業債務人的訴訟已經進入二審程序,國有企業債務人提出無效之訴,則應當待該無效訴訟已經生效后,再行恢復案件審理。
三、無效之訴中的案件當事人
1、受讓人系直接從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受讓的
國有企業債務人作為原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受讓人作為被告
2、受讓人系從其他受讓人處受讓
國有企業債務人作為原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其他受讓人和受讓人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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