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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黎
來源:匯執(ID:zhixinglawyer666)
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
能否執行?
應如何執行?
案情回顧
滕樹桃與滿毅、楊鴻杰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作出判決書生效。因滿毅、楊鴻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清償借款義務,滕樹桃依法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作出執行裁定書,裁定提取楊鴻杰在懷化市住房公積金中心中方縣管理部的公積金26000元。并向懷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稱“異議人”)發出協執,要求其協助法院提取執行人楊鴻杰在該中心的公積金26000元。
異議人在收到執行裁定書后,認為法院提取楊鴻杰公積金的執行行為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特提出異議;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作出(2020)湘1226執異13號執行裁定,駁回異議人提出的執行異議;異議人不服向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中院作出(2020)湘12執復77號裁定,駁回復議申請人懷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復議請求,維持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20)湘1226執異13號執行裁定。
裁判理由
1.湖南省麻陽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依據該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系公民的個人合法收入,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執行豁免范疇,應屬于可供強制執行的財產范圍,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標的物。該案是因普通民間借貸而引發的住房公積金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因債務生活已陷于困境,住房公積金雖然作為一種保障性基金,但是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款余額強制執行。2013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強制劃撥被執行人個人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2013)執他字第14號函對于住房公積金的執行也有答復。故本案住房公積金可供執行,異議人的異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 湖南省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以及單位為其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每個職工只能有一個住房公積金賬戶,實行專戶存儲。可見,住房公積金屬于公民個人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財產。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安徽省住房公積金問題的請示報告>的批復》(〔2013〕執他字第14號函)的規定,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強制執行。本案中,被執行人楊鴻杰系湖南省中方縣發展和改革局在編在崗工作人員,有固定收入來源,且有房屋居住,因此法院在執行過程中提取作為其個人財產的住房公積金內存儲余額并不會對其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造成影響。復議申請人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雖對被執行人繳存的公積金負有管理、監督職能,但人民法院依法提取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的執行行為不會對復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任何損害,執行措施并無不當。綜上所述,復議申請人懷化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復議請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筆者觀點
上述案例中表明法院對住房公積金的執行態度還是非常明確的,那么在實踐中,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不足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時,對其住房公積金采取凍結、扣劃的條件及相應流程是怎樣的呢?筆者認為:
一、確定被執行人以該項住房公積金履行公積金貸款合同還款義務的,人民法院對該項住房公積金暫不予凍結(扣劃),但下列情形除外:
(1)住房公積金貸款即將清償完畢,可在貸款期限屆滿后對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進行凍結(扣劃);
(2)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大于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對超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的還款余額部分,人民法院可以凍結(扣劃);
二、人民法院在前述條件下雖然對住房公積金暫不予凍結(扣劃),但公積金中心應對人民法院要求凍結(扣劃)的法律文書進行記載。待凍結(扣劃)的條件成立時,公積金中心應協助辦理凍結(扣劃)事項。
三、被執行人以其房屋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合同抵押擔保的,人民法院對該抵押房屋強制執行時,不影響公積金中心的優先受償權。
四、人民法院對于被執行人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下列情形,可以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1)退休的;
(2)出國出境定居的;
(3)調離本市(縣)或戶口遷出本市(縣)的;
(4)非本市(縣)常住戶口或本市農業戶口的,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5)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住房公積金轉入管理中心指定的賬戶集中封存滿1年仍未重新就業的;
(6)涉及住房消費類債權債務糾紛(如購買自住住房、償還購房貸款本息以及支付房租引起的債務糾紛);
(7)被執行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或者死亡(被宣告死亡)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系被執行人的。
五、婚姻、繼承、析產等案件的生效法律文書已對住房公積金作出明確分配并符合提取條件的,可以扣劃其住房公積金。
以上充分表明了被執行人的住房公積金可以有條件予以執行。被執行人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在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條件下,在保障被執行人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條件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以對被執行人住房公積金予以凍結和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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