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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第二十五條規定,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范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依照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或者劃轉第三人導致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將會被追加為案件的被執行人,”這不是無緣無故的愛“。 從字面上,執行裁決法官必須精準理解”行政命令“和無償調撥或劃轉”的意思。行政命令當然屬于行政法的范疇,究竟什么屬于行政命令。 顧名思義“行政”“命令”,即是由行政機關作出的帶有強制性的要求從事一定的行為或者不從事一定的行為。往往具有單方面,而不是雙向選擇性的命令。往往這種行政命令的“人治”色彩比較濃。至于無償調撥或劃轉就容易理解,打個比喻,例如A政府命令將B公司的全部銀行存款20萬劃到C公司的名下,由C公司負責采購D地區賑災物資。
適用這個條文往往要注意,這是行政命令調撥或者劃轉財產,才可以追加第三人為被執行人,而如果使用行政處罰,行政決定或者行政處理等方式無償處理被執行人財產的,是否適用這個追加事由。筆者認為,在處理被執行人的房產或者土地方面,涉及的行政行為類型較多,對其研究,必須相當熟悉行政法規。特別是回收土地這一模塊在實踐中出現比較多,收回土地使用權是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門一項重要的行政行為,主要采取行政處理決定和行政處罰決定兩種方式進行。大家有興趣的,不妨研究一下土地使用權回收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性質意見規定,將有助加深對上述條文的理解。
你,不會無緣無故的“被追”,只有毫無反抗的“接受”。相信,用這句話就很容易理解上述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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