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王再鳴
來源:金誠同達(ID:gh_116bfa8fc864)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啟動建設以來,創新資源不斷集聚,創業活力持續提升,平臺能力顯著增強,有力帶動了創新創業深入發展。為積極應對疫情影響,充分發揮示范基地作為推進創新創業的重要載體,持續提升重點群體創業就業能力和有效帶動社會創業就業信心,國務院辦公廳于2020年07月23日印發《關于提升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示范基地帶動作用進一步促改革穩就業強動能的實施意見》。
近幾年政府對創業創新的政策、資金支持吸引了不少創業者,那如何在創立企業時選擇合適的組織形式、設置良好的股權架構、掌握企業的控制權,在發展過程中設計激勵機制并且防范相應的法律風險呢?
一、創業組織的形式及責任承擔
個人創業時,可選擇的組織形式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除了創立公司,也可能會通過受讓公司股權的方式經營。
1. 個體工商戶
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其經營收入歸公民個人或家庭所有,債務也是以個人財產或以家庭財產償還。
2. 個人獨資企業
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五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3. 合伙企業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合伙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以公司財產對外承擔責任,但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5. 有限責任公司(50人以下)
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200人以下)
從責任承擔的方式可以看出,除公司外的組織形式都存在需以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創業初期建議采用有限責任公司經營以降低風險。
二、創業公司股權結構設置
創業初期,如何進行股權結構設計是創始人關心的重要問題。創業者一般會與同學、朋友或親戚進行合作,但又礙于情面覺得不好意思商談股權設置,但股權結構關系到公司將來能否有效運作、健康發展,一定要慎重并根據客觀情況決定。
1. 股權結構如何設置
如果只有一個股東,可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100%擁有股權。如果是2個或以上股東一起成立有限責任公司,2人持股比例應盡量避免50%:50%,3人持股應盡量避免33%:33%:34%。2名以上股東的公司,如果其中一名股東想要對公司享有絕對的控制權,那么其持股比例需要超過2/3。
假設公司有四名股東,持股比例分別為50%:40%:5%:5%,兩個5%持股者將會成為50%和40%持股股東的被拉攏對象,不利于公司決定權的穩定性。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或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如果持有40%股權的股東是投資人,一旦出現他的決策與創業者不一致的情形,因投資人股權占比超過1/3,有可能使創業者無法推進公司重大決策。而如果選擇50%:15%:15%:10%:10%的比例,公司創始人股東獨大,投資人和其他股東的股份比例相對比較小,則有利于決策權的穩定。
2. 融資過程要充分考慮股權結構的變化
股權是把雙刃劍,享有股權的人有不同的出發點。有的是為了自身利益和控制權,有的是為了公司的發展。創業者在進行股權分配的時候要充分考量,怎樣設置股權架構才能對公司的長遠發展最為有利。
如果創業項目需要融資,不論是第幾輪融資,相對其他因素而言融資期間的股權結構變化是對公司控制權影響最大的,因為融資協議規定的事項,不但涉及本輪融資之后權利的變化,還涉及下一輪融資后,投資人、創始人等利益的安排。如果您的公司在成立之初股權比例就有問題,建議創始人之間調整好之后再談融資計劃。在選擇投資人時,找口碑良好,不要選太急功近利的人。
一些創業企業在融資的時候,都很希望爭取到更高的估值,但是,假如創業者所創辦的公司特別有成長性,其實更應該在意的是股份。估值時估得高一點,對企業而言,多的可能不過是幾百萬,但如果忽略了對股權是否合理的考量,未來在繼續融資或者企業上市時,這幾百萬就有可能變成幾億甚至十幾億的價值,在收益上就會受很大損失。所以,股權應該是創業者心中最有價值的東西。有些創業者可能一開始沒有清晰地意識到這一點。對個人而言,股權可能不是你追求的最終目標,卻是你在夢想實現的時候唯一能夠帶來大的價值回報的基礎。
3. 在公司章程和出資協議中應注意設計保護控制權的法律條款
1)股權轉讓
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允許股權轉讓行為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之間轉讓僅是變更了股東的出資比例或減少了股東數量,不會產生股東之間的信任危機。 股東向股東外的人進行股權轉讓:當股東向外人轉讓股權時,股東之間的信任優勢將受到沖擊,尤其是股東較少的小型公司,由于外人受讓股權有可能對公司產生顛覆性危機。然而,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的規定,在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股東向外人轉讓股權是無法被禁止的。因為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雖然需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但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鑒于上述情況,公司章程應對向外人轉讓股權做出合適規定。現實中,小型公司可以禁止股權外部轉讓。因為股東如果認為其利益受到公司、董事、高管或其他股東的不當侵害,完全可以通過協商、調解或訴訟解決,除此之外,公司的穩定性應是最大的利益選擇。至于股東人數較多、規模較大的公司,對外轉讓不宜限制過嚴,但相比公司法的一般性規定,公司章程還是應適當從嚴。
2)股權繼承
在公司章程沒有事先約定的前提下,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而此種模式,與上述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相似,勢必產生有限責任公司的信任危機。因此,繼承與否,公司章程規定需要一定比例股東表決通過較為合適。但為了保護死亡股東及其親屬的利益,公司章程應規定死亡股東親屬在不能繼承股東資格的情況下,其他股東按持股的比例負有收購其全部股權的義務或者公司通過法定減資程序返還死亡股東的股權利益。
創始人要吸引優秀的人加入創業公司,調動大家工作的積極性,單打獨斗不能將公司做大,關鍵要找對團隊找對人。所以,股份期權的激勵機制是非常好的方式,股份要與團隊成員分享。創始人往往會想設置股權激勵機制的同時,如何讓公司的控制權還牢牢的掌握在自己手里,建立期權池并通過合理的制度設計能起到強化創始人對公司控制權的作用。
股份期權計劃:是將部分股份提前留出,用于激勵員工(包括創始人自己、高管、骨干、普通員工),是初創企業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最普通采用的形式,在歐美等國家被認為是驅動初創企業發展必要的關鍵要素之一。期權比例一般在10-20%,實踐中5%-25%都有,根據公司行業特點、公司規模、經營情況等來確定。
我國公司法框架下股權是與注冊資本對應,因此無法預留股權。由于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限定在五十人以下,如果需要較為廣泛的進行股權激勵,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虛擬股票: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被授予者可以據此享有一定數量的分紅或股價升值權益。此類股權不享有表決權,不會涉及公司股權結構的實質性變化,公司也無需考慮股權來源。 持股公司:激勵對象通過持股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合伙企業)持有目標公司的股份。可避免激勵對象直接持有公司股權帶來的一些不便。公司上市前一般采用這個做法。 創始人或特定的人代持:設立公司時由創始人多持有部分股權或由特定的人來持有,公司、名義持有人、激勵對象三方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由激勵對象享有投資收益,名義持有人為名義股東,行權時以約定價格轉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激勵對象與名義股東對股權代持協議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如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激勵對象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激勵對象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于股東名冊、記載于公司章程并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創業企業從創立、股權設置及變動發展到設計股權激勵機制,每一個環節都需要防范相應的法律風險。創立企業時需要根據自身防范風險的能力選擇組織形式,其中以有限責任公司為佳。而在公司初創及融資過程中涉及的股權變動會涉及到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權,需要合理配置、謹慎考量。有限責任公司中最重要的是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最好在公司章程中對股權的轉讓和繼承予以限制,以維護股東的穩定。此外,企業發展到一定的階段可能會需要采取股權激勵方案,根據公司實際情況,選擇其中一個或綜合幾種方案進行設計都是可行的,通過將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相統一,從而促進企業的長遠發展。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金誠同達”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