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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商海律盾
作者:蔣陽兵
到目前為止有許多家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全部都能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獲得新生,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上市公司破產清算的,因種種原因債權人撤回了申請。
關于“上市公司自行申請破產、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案例檢索報告
檢索問題
上市公司自行申請破產、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法院處理情況。
檢索工具
1、綜合引擎檢索
百度、啟信寶、巨潮資訊網
2、案例數據庫
Alpha智能法律數據庫、法信、裁判文書網
檢索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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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結果
(一)債權人申請上市公司破產清算
1、哈爾濱鼎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申請中國遼寧國際合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案號:(2007)沈中民破字第 16 號
案情:因中國遼寧國際合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哈爾濱鼎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2007年10月11日,沈陽中院依法受理了中國遼寧國際合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中遼國際是一家在深圳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業,由于連續三年虧損,已處于嚴重資不低債的境地,存在重大的退市風險。沈陽中院在對中國遼寧國際合作(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過程中,中遼國際向法院提出了破產和解申請,并向法院提交了戰略投資人北京萬方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重組減債的和解方案。受理此案后,沈陽中院指定遼寧省政府金融辦、省證監局、省銀監局、沈陽市企業破產辦、市工商局、市稅務員、市勞動局和廣東東莞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等十幾家權威機構和有經驗的工作人員參加清算。隨后召開債權人大會,采取分頭摸底、分組討論、對號就座、記名表決的方式,將企業的破產清算審計報告先提供給債權人審閱,然后提出減債和解方案交債權人審議,使債權人認識到中遼國際的資產和經營狀況,最終代表82.7%債權額的債權人同意和解減債方案。
2、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騰邦國際商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民事裁定書
案號:(2020)粵03破申105號
案情:申請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請被申請人騰邦國際商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申請人于2020年4月22日向法院提出撤回破產清算申請。法院認為,申請人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法院裁定受理其破產清算申請之前,自愿撤回破產清算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九條的規定,裁定準許撤回。
3、新疆拉夏貝爾服飾股份有限公司被債權人浙江中大新佳貿易有限公司、嘉興誠欣制衣有限公司、平湖市宇榮服飾有限公司、海寧紅樹林服飾有限公司申請破產清算
案號:(2021)新0104破申9號、(2021)新0104破申8號、(2021)新0104破申11號、(2021)新0104破申10號
法院尚未作出相關裁定。
4、藍盾信息安全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被債權人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階段
案號:(2021)粵01破申367號、(2021)粵01破申368號
案情:7月30日,藍盾股份發布《關于公司被申請破產清算暨可能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提示性公告》顯示,公司收到廣州中院發出的編號為(2021)粵01破申367、368號的《通知書》。《通知書》稱,申請人蔡斌、李安平分別以被申請人藍盾股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向廣州中院申請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藍盾股份稱,廣州中院將于8月3日對上述事項進行聽證,目前暫未受理申請人上述申請。如果公司破產清算申請被法院受理,公司就將進入破產清算程序,根據交易所相關規定,公司股票交易將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9月22日,藍盾股份發布截至目前最新的上述破產清算進展稱,鑒于公司注冊地址已變更,登記機關為宜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廣州中院根據相關法規條例的規定認為其不具有管轄權,特作出如下裁定對蔡斌、李安平的申請,不予受理。
第二階段
案號:(2021)川15破申42號、(2021)川15破申41號
法院尚未出審查結果。
(二)債權人申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
1、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7年第12期)
案號:(2015)寧商破字第00026號
案情:2015年12月22日,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崇川支行以被申請人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舜天船舶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南京中院)申請對舜天船舶公司進行重整。
裁判要旨:江蘇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系上市公司破產重整與重大資產重組同步實施的案件,在破產司法實踐中啟動最高法院與證監會會商機制。重整與重大資產重組程序并行,對內需要解決重整狀下公司治理結構問題;對外需要協調司法程序與行政程序之間沖突。通過會商機制形成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意見,法院在參考該意見的基礎上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裁判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批準重整計劃的申請。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批準,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八條關于上市公司重整計劃草案的會商機制
會議認為,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啟動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會商機制。即由最高人民法院將有關材料函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排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對會商案件進行研究。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應當按照與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相同的審核標準,對提起會商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研究并出具專家咨詢意見。人民法院應當參考專家咨詢意見,作出是否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裁定。
2、債權人申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同類案件:(2021)皖08破1號重慶烽華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申請安徽盛運環保(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正進行中。
3、債權人西安碧輝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申請上市公司神州長城股份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不知因何原因,申請人在法院立案審查期間主動撤回申請。
(三)上市公司自行申請破產重整
不予受理債務人猛獅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提出的破產重整申請
案號:(2021)粵03破申409號
申請人:債務人猛獅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案情:2021年7月12日,猛獅科技公司向法院提交破產重整申請,理由是猛獅科技公司資金流斷裂、眾多債務無法按時償還,已經明顯缺乏清償債務能力。2021年7月30日,法院為識別猛獅科技公司是否具有重整價值和重整可行性,依據猛獅科技公司的申請,決定對猛獅科技公司啟動預重整,并指定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務有限公司與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師事務所為預重整期間臨時管理人調查債務人基本情況。2021年10月25日,猛獅科技公司臨時管理人深圳市金大安清算事務有限公司與北京市安理(深圳)律師事務所向法院申請延長預重整期間一個月,法院予以準許。但猛獅科技公司未能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對該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的無異議函。
裁判要旨:法院認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股票交易負責監督管理,猛獅科技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應當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無異議函。截至目前,猛獅科技公司未能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無異議函,且已超過預重整期間,故本院不予受理猛獅科技公司提出的破產重整申請,同時終結預重整。
(四)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債務人申請破產重整
(2021)粵03破申242號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請騰邦國際商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
(2021)粵03破申250號騰邦國際商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破產重整案
案情:12月15日,騰邦收到深圳中院下發的《民事裁定書》。該裁定書顯示,深圳中院認為,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股票交易負責監督管理,騰邦申請破產重整,應當取得證監會出具的無異議函。截至目前,公司未能取得該無異議函,且已超過預重整期間,故不予受理騰邦提出的破產重整申請。
對于(2021)粵03破申242號深圳市口岸中國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請騰邦國際商業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暫未發現法院作出處理。
(五)上市公司申請破產和解
1、北京華業資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破產和解案
案號:(2021)京01破申655號
案情:2019年8月15日晚,*ST華業(600240.SH)發布公告稱:公司擬以破產和解的方式,化解公司當前債務。希望通過包括但不限于現金清償、以股抵債、留債展期、引入戰略投資者融資等方式實現與債權人的和解,降低公司資產負債比例。*ST華業向法院申請破產和解。
裁判結果:在審查期間,華業資本公司向法院提交撤回和解申請書,法院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九條準許撤回和解申請。
檢索分析與總結
筆者通過公開渠道尚未發現有上市公司經破產清算程序后主體消亡。到目前為止有許多家資不抵債的上市公司全部都能通過破產重整、破產和解獲得新生,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上市公司破產清算的,因種種原因債權人撤回了申請。
現有多個債權人同時針對兩家上市公司申請破產清算,法院暫未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關于申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方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的債權人、出資額占上市公司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上市公司進行破產重整。申請人申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的,除提交《企業破產法》第八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關于上市公司具有重整可行性的報告、上市公司住所地省級人民政府向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通報情況材料以及證券監督管理部門的意見、上市公司住所地人民政府出具的維穩預案等。上市公司自行申請破產重整的,還應當提交切實可行的職工安置方案。根據第八條的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涉及證券監管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最高人民法院,啟動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會商機制”。
關于申請上市公司破產和解方面的例子較為稀少,但破產和解成功也能使上市公司獲得新生,避免退市風險,保障股民利益,上市公司亦可免除部分債務或延長還款期限以便輕裝上陣,獲得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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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老蔣商事法律服務團隊”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