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多干貨,請關注資產界研究中心
作者:浙江高院民五庭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五庭
關于疫情防控期間穩妥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
助力經濟社會平穩運行的通知
浙高法民五〔2020〕2號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破產審判業務庭:
為貫徹落實我院《關于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委員會第三次會議上重要講話精神的通知》的要求,為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現就疫情防控期間穩妥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1.堅持“三個有利于”指導思想。疫情防控期間開展企業破產審判工作,應當堅持有利于社會穩定大局、有利于疫情有效防控、有利于維護企業營運價值和經濟平穩運行。
二、基本原則
2.堅持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勁的時候,越要堅持依法防控”,1月2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決定啟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企業破產審判工作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及其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政府對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統一部署、要求。
三、依法審慎開展企業破產案件的審查受理工作
3.區別處理。對于與疫情影響無關的債務人企業和疫情爆發前生產經營正常的債務人企業提出的破產申請,在審查受理的實體和程序要件的具體把握上,應當有所區別。
4.嚴格落實債務人企業異議程序。對于疫情爆發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如債權人等主體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債務人企業異議程序,債務人企業對破產申請無異議的,在符合破產受理條件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債務人企業對申請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慎審查,盡可能引導申請人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化解糾紛。
5.人民法院依法釋明。對于疫情爆發前生產經營正常的企業,如債權人等主體提出破產清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向債務人企業釋明可以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提出重整申請。
四、穩妥開展企業破產案件審理工作
6.嚴格落實地方政府的防疫工作要求。破產案件受理法院、管理人應當分工負責,接受債權申報、債務人企業接管、召開債權人會議、破產財產處置、重整企業復工等各項工作的開展,應當嚴格落實地方政府對于疫情排查、隔離、減少公眾聚集活動、監測檢測等方面的防疫工作部署和要求。
7.全面推行破產案件在線審理。要充分發揮我省智慧法院建設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的先發優勢,綜合運用全國企業破產重整案件信息網、移動微法院、智能送達等平臺,全面推行破產案件在線審理,為債權人等提供便捷高效的訴訟服務,降低債權人等主體參與破產程序成本,千方百計降低因人員流動可能增加的疫情風險。
8.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召開、重整計劃提交等的期限順延。企業破產法規定的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召開、重整計劃提交等方面的期限規定屬于法定期間,債權人、管理人、債務人企業等破產案件利害關系主體有證據證明因受疫情影響不能按時召開債權人會議、不能按時提交重整計劃等,向人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人民法院可以在嚴格審查、征詢債權人委員會或主要債權人意見的基礎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9.強力推進防疫物資生產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恢復和維持。對于已經進入破產程序的生產經營防疫物資的債務人企業,無論是清算還是重整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與當地政府開展協調對接工作,第一時間恢復和維持企業的生產經營能力,經營期間支付的職工工資、為維持正常經營發生的借款等,人民法院可依法認定為共益債務隨時清償,最大限度保障防疫物資的生產、供應。
10.清算案件中慎重進行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對于1月23日省政府決定啟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時尚處于債權申報過程中的破產案件,人民法院在裁定認可破產財產分配方案時,應當充分關注債權人可能受疫情影響而無法申報債權的情形,以避免破產財產最終分配完畢補充申報的債權人無法獲得補充分配。
11.重整案件中充分對接政府出臺的金融、財政和稅收等方面的優惠政策。為保障企業正常經營、減輕企業負擔,中央和我省各地方政府已經出臺一系列有針對性的企業減負措施,涉及緩交社會保險和部分稅款、職工工資支付、貸款適當展期、稅收減免、房租減免等各個方面,破產重整案件審理中,人民法院應當指導管理人在制定重整計劃過程中充分對接政府出臺的各項優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破產成本,提升債務人企業的重整價值。
管理人在制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過程中,也應當充分關注政府出臺的各項企業減負措施,最大限度提高破產案件中債權人的最終清償率。
五、加強法治宣傳,在破產審判工作中引導債權人、債務人企業等同舟共濟、共度時艱
12.加強溝通協調和法治宣傳。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人民法院、管理人應當加強與債權人、企業職工、債務人企業、投資人等破產案件中的各方利害關系主體的溝通協調和法治宣傳,充分發揮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維持企業運營價值、衡平各方利益關系、化解企業債務風險的程序功能,引導債權人、債務人企業等各方利害關系主體同舟共濟、共度時艱。
2020年2月9日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中國破產法論壇”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