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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執行那點事兒(ID:shangrubinglawyer)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
《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的通知
法〔2019〕254號
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已經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節假日順延)9時30分公布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中國人民銀行貸款基準利率這一標準已經取消。因此,自此之后人民法院裁判貸款利息的基本標準應改為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應予注意的是,貸款利率標準盡管發生了變化,但存款基準利率并未發生相應變化,相關標準仍可適用。
51.【變相利息的認定】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借款人認為金融機構以服務費、咨詢費、顧問費、管理費等為名變相收取利息,金融機構或者由其指定的人收取的相關費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提供服務的實際情況確定借款人應否支付或者酌減相關費用。
52.【高利轉貸】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自有資金。出借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的民間借貸行為,既增加了融資成本,又擾亂了信貸秩序,根據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4條第1項的規定,應當認定此類民間借貸行為無效。
人民法院在適用該條規定時,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一是要審查出借人的資金來源。借款人能夠舉證證明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出借人尚欠銀行貸款未還的,一般可以推定為出借人套取信貸資金,但出借人能夠舉反證予以推翻的除外;二是從寬認定“高利”轉貸行為的標準,只要出借人通過轉貸行為牟利的,就可以認定為是“高利”轉貸行為;三是對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要件,不宜把握過苛。實踐中,只要出借人在簽訂借款合同時存在尚欠銀行貸款未還事實的,一般可以認為滿足了該條規定的“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這一要件。
53.【職業放貸人】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以民間借貸為業的法人,以及以民間借貸為業的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從事的民間借貸行為,應當依法認定無效。同一出借人在一定期間內多次反復從事有償民間借貸行為的,一般可以認定為是職業放貸人。民間借貸比較活躍的地方的高級人民法院或者經其授權的中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監管部門批準,或者超越經營范圍,以營利為目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前款規定中的“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是指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單位和個人)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借資金10次以上。
貸款到期后延長還款期限的,發放貸款次數按照1次計算。
二、以超過36%的實際年利率實施符合本意見第一條規定的非法放貸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但單次非法放貸行為實際年利率未超過36%的,定罪量刑時不得計入: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2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8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1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一)個人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100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數額累計在5000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400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累計在2000萬元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250人以上的,單位非法放貸對象累計在750人以上的;
(四)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別嚴重后果的。
三、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接近本意見第二條規定的“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數額、數量起點標準,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分別認定為“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
(一)2年內因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的;
(二)以超過72%的實際年利率實施非法放貸行為10次以上的。
前款規定中的“接近”,一般應當掌握在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80%以上。
四、僅向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出借資金,不得適用本意見第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罪量刑時應當與向不特定對象非法放貸的行為一并處理:
(一)通過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向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二)以發放貸款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并向其發放貸款;
(三)向社會公開宣傳,同時向不特定多人和親友、單位內部人員等特定對象發放貸款的。
五、非法放貸數額應當以實際出借給借款人的本金金額認定。非法放貸行為人以介紹費、咨詢費、管理費、逾期利息、違約金等名義和以從本金中預先扣除等方式收取利息的,相關數額在計算實際年利率時均應計入。
非法放貸行為人實際收取的除本金之外的全部財物,均應計入違法所得。
非法放貸行為未經處理的,非法放貸次數和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等應當累計計算。
六、為從事非法放貸活動,實施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套取金融機構資金高利轉貸、騙取貸款、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擇一重罪處罰。
為強行索要因非法放貸而產生的債務,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數罪并罰。
糾集、指使、雇傭他人采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手段強行索要債務,尚不單獨構成犯罪,但實施非法放貸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應當按照非法經營罪的規定酌情從重處罰。
以上規定的情形,刑法、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七、有組織地非法放貸,同時又有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符合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認定標準的,應當分別按照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惡勢力、惡勢力犯罪集團偵查、起訴、審判。
黑惡勢力非法放貸的,據以認定“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非法放貸數額、違法所得數額、非法放貸對象數量起點標準,可以分別按照本意見第二條規定中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50%確定;同時具有本意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分別按照相應數額、數量標準的40%確定。
八、本意見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對于本意見施行前發生的非法放貸行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準確理解和適用刑法中“國家規定”的有關問題的通知》(法發〔2011〕155號)的規定辦理。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檢察院 浙江省公安廳
浙江省司法廳 國家稅務總局浙江省稅務局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依法
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
強化民間借貸協同治理的會議紀要
二、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從嚴規制職業放貸人的訴訟行為
針對當前職業放貸高發等實際情況,人民法院要根據同一原告或關聯原告在一段時間內所涉的民間借貸案件數量、利率、合同格式化程度等特征,結合各地實際,建立“職業放貸人名錄”,進行重點管理,并每季度向公安、檢察機關等協同治理單位通報情況。
職業放貸人名錄中有公職人員的,應當抄送當地紀檢監察部門和當事人所在單位。
納入“職業放貸人名錄”,一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 1. 以連續三年收結案數為標準,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2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含訴前調解,以下各項同),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3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 2.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0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或者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民事訴訟中涉及15件以上民間借貸案件的;
?? 3. 在同一年度內,同一或關聯原告在同一中級法院及轄區各基層法院涉及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萬元以上,或者涉及民間借貸案件3件以上且累計金額達1000萬元以上的;
?? 4. 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案件數達到第1、2項規定一半以上的,也可認定為職業放貸人:
(1)借條為統一格式的;
(2)被告抗辯原告并非實際出借人或者原告要求將本金、利息支付給第三人的;
(3)借款本金訴稱以現金方式交付又無其他證據佐證的;
(4)交付本金時預扣借款利息或者被告實際支付的利息明顯高于約定的利息的;
(5)原告本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或到庭應訴時對案件事實進行虛假陳述的。
自職業放貸人名錄公布之日起連續三個年度內,該名錄上人員涉及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量少于前款第1、2、4項認定職業放貸人標準案件量二分之一的,可以將其從職業放貸人名錄上撤出。
涉職業放貸人案件審理過程中應加強對證據和事實的審查,對涉及職業放貸人名錄人員為申請執行人的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應慎用拘留、罰款、布控、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責任等措施;對于本金與利息已經執行到位的,人民法院執行部門應當向稅務部門通報,由稅務部門依法征稅。
對涉及職業放貸人的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并盡量促使雙方當事人見面,查清債權債務真實情況,盡早發現違法犯罪事實,精準有效打擊犯罪行為。對于出借人將債權轉讓給他人后,債權受讓人提起訴訟的,要加強審查,防止通過債權轉讓規避監管。
三、加強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與“套路貸”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行為的界限
針對“套路貸”詐騙、非法集資等犯罪組織者借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等實際情況,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處理涉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要切實提高警惕,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等情況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性,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加強對民間借貸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切實防止違法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裁判侵占被害人財產。
對利用非法吸收的公眾存款、變相吸收的公眾存款等資金發放貸款,并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強索債務的,應當按照行為涉嫌的具體犯罪偵查、起訴、審判,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由公安機關治安處罰。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存在“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制造違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集資詐騙”等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并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裁判,應當依法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四、加大對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的懲治力度,有效遏制兩類案件的高發多發勢頭
根據刑法和司法解釋規定,虛假訴訟罪是指行為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虛假訴訟行為的實施方式既可以表現為“單方欺詐型”,也可以表現為“惡意串通型”。對于實施虛假訴訟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虛假訴訟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對于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以高于銀行貸款的利率轉貸他人,且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應當依法以高利轉貸罪追究刑事責任。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發現公司、企業涉嫌高利轉貸的,應當及時通過向相關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等方式,阻斷其貸款通道,引導其回歸實體經濟。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發現有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犯罪嫌疑的,要按照防范和打擊虛假訴訟的有關規定及時依職權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依法從嚴查處冒充他人提起訴訟、篡改偽造證據、簽署保證書后虛假陳述、指使證人作偽證等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的,駁回其訴訟請求,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罰款、拘留;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案外人等提交的有關虛假訴訟、高利轉貸的舉報或控告材料、線索,應及時進行審查,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將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對發現或者移送的涉嫌虛假訴訟、高利轉貸案件,一般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決定,并反饋移送部門。不予立案的,應當在作出不立案決定之日起七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移送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
五、堅持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嚴厲打擊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重點領域犯罪
全省各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案件時,要堅持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制止、制裁和懲處各類與民間借貸相關犯罪行為,嚴厲打擊非法放貸討債違法犯罪活動,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和諧穩定。要嚴格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通知》和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要求,依法打擊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黑惡勢力及其“保護傘”。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具體違法犯罪重點打擊:
(1)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取得的資金發放貸款的;
(2)以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非法拘禁、故意毀壞財物、尋釁滋事等非法手段強索債務的;
(3)以欺騙手段取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他人的;
(4)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或費用變相發放貸款的;
(5)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的。
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
(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民間借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憑證報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
(一)單筆借款金額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計借款金額達到三百萬元以上;
(二)借款本息余額達到一千萬元以上;
(三)累計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
出借人有權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規定的備案義務,也可以自愿履行。
第十八條 民間借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
民間借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借款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將合同副本和借款交付憑證報送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備案:
(一)單筆借款金額或者向同一出借人累計借款金額達到三百萬元以上;
(二)借款本息余額達到一千萬元以上;
(三)累計向三十人以上特定對象借款。
出借人有權督促借款人履行前款規定的備案義務,也可以自愿履行。
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提供民間借貸信息備案服務的,應當將備案信息按季度報送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
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部門、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工作中知悉的民間借貸備案信息,應當予以保密。
民間借貸備案信息可以通過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查詢窗口進行查詢。查詢備案信息的,應當提供查詢人有效身份證明和借款人授權證明。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民間融資公共服務機構向查詢人提供備案信息的,應當隱去出借人信息。
第十九條 民間借貸當事人持民間借貸合同、借款交付憑證和備案證明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賦予強制執行效力公證的,公證機構應當依法予以辦理。
金融機構應當將民間借貸當事人履行備案義務的情況作為重要信用信息予以采信;將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作為良好信用證明材料使用。經依照本條例備案的民間借貸,金融機構不得將其視為影響借款人信用等級的負面因素,但是借款人超出自身還款能力大額借款,以及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被依法認定構成不良信息的除外。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履行民間借貸備案義務的當事人予以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民間融資服務企業、民間借貸的借款人不履行備案義務,或者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由設區的市地方金融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對民間融資服務企業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二)民間借貸的借款人為自然人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為企業、其他組織的,可以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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