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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鮮文
來源: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網絡拍賣悔拍的,重新拍賣成交價低于悔拍成交價,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兩次拍賣價差的,原買受人不宜繼續補價差
實務要點
第一、網絡拍賣中,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何種行為認定“悔拍”,認定“悔拍”有無主觀惡意善意之區分,申請執行人明確放棄保證金權利主張,保證金是否可以退換等問題,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20)粵執復751號惠州市新銀地實業發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德信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評價“惠州光迅公司參與惠州中院組織進行的網絡司法拍賣,但在競買成功之后,經執行法院通知未按時向執行法院交納尾款,屬于悔拍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的規定,買受人悔拍并無善意或者惡意的情形區分,只要買受人構成悔拍,交納的保證金就應不予退還。”該裁定書還指出,“依照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精神,不予退還的競拍保證金,除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外,主要是沖抵被執行人的債務。從結果意義上講,真正的受益人是被執行人,因此,申請執行人放棄對競拍保證金的權利主張,不能成為退還保證金的充分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裁定“在競買成功之后,經執行法院通知未按時向執行法院交納尾款,屬于悔拍行為。”換言之,買受人經通知未繳納尾款與買受人逾期繳納拍賣尾款還存在區別,對于認定悔拍產生直接影響。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競買人逾期支付價款是否應當重新拍賣的復函》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是為了促使買受人盡快支付價款、確保債權盡快實現。本案中,買受人福建關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簡稱關興公司)雖然逾期支付拍賣價款,但已于2006年5月18日全部付清,不應僅因其延遲付款而認定拍賣目的難以實現,故拍賣效力應予維持。
江蘇高院在悔拍認定原則,亦遵循上述復函精神,《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八、拍定人未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支付余款的,如何處理?拍定人明確表示放棄買受或明確表示拒絕支付余款的,以及執行法院責令限期(以不超過15日為宜)支付余款逾期仍未支付的,視為“悔拍”,可以沒收保證金,并裁定重新拍賣,但債權人同意延遲付款的除外。執行法院支持銀行貸款的拍賣,因銀行放款方面原因導致余款遲延支付的,原則上不視為“悔拍”。對于超過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付款的,債權人主張遲延履行利息損失的,可以責令拍定人支付。
第二、認定買受人悔拍重新拍賣,除買受人繳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外,重新拍賣成交價低于原拍賣成交價,買受人是否承擔兩次拍賣的價差。廣東高院評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悔拍后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案中,佛山中院對涉案房產進行拍賣時,競買人陳祖永以121062000元的最高價競得,但陳祖永逾期未將拍賣成交價余款匯入指定帳戶,佛山中院遂沒收其保證金3756200元,后由佛山中院重新進行公開拍賣,競買人高信醒以95062000元競得。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收的保證金可用于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但并未規定由原買受人補足兩次拍賣的差價。復議申請人南海農商行獅山支行請求陳祖永補齊兩次拍賣的差價,依據不足。……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內容不一致的,應以網絡司法拍賣的規定為準。“即買受人悔拍的,僅沒收保證金,兩次拍賣價差“多不退少不補”。
第三、與上述觀點不同的是“多不退少補“,保證金沒收不退,保證金補償兩次拍賣價差,不足部分買受人繼續補償。參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執行程序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五)》(2020年7月23日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行政審判與執行專業委員會第39次會議討論通過)問題五:網絡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重新拍賣成交價低于原拍賣成交價的,能否責令原買受人承擔兩次拍賣的差價?【處理意見】可以責令原買受人承擔兩次拍賣的差價;但是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及競買須知中明確該處理原則。【說明】本問題主要涉及對悔拍人預交的保證金的處理原則變化問題。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下稱《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采用“多退少補”的處理原則,即原買受人悔拍的,對于因重新拍賣造成的差價、損失及傭金等,從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之后尚有剩余的,退還原買受人;不夠扣除的,原買受人應補足,否則強制執行。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網拍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上述第二十四條對悔拍人預交的保證金明確了“不退”的原則,但對保證金數額不足以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時是否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的問題未作明確規定,結合上述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的內容,執行實務中對原買受人悔拍后保證金的處理原則問題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上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悔拍的,《網拍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對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確定的處理原則為“多不退少不補”,即對于因原買受人悔拍而重新拍賣造成的費用損失、差價等,原買受人僅以其交納的保證金為限承擔責任,即使保證金數額不足,也不能責令原買受人補交。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兩次拍賣之間的差價時是否還需補交這一問題,《網拍規定》并未明確規定,應根據該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之規定,對該問題適用《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采用“多不退少補”的處理原則。即當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司法解釋條文適用編注》對此予以明確:“《拍賣規定》第25條‘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的規定,繼續適用于網絡拍賣”。為避免此問題在執行實務中的不同理解導致實際操作不統一,應以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為準,即確認對該問題的處理原則是“多不退少補”。
為保證競買人充分了解競買規則和法律風險,減少執行爭議,執行法院在拍賣公告中對此應予以特別提醒、明確。
案情介紹
一、南海農商行獅山支行與佛山榮寶澤公司、天王星公司、周澤強、陳林景、詹承軍、陳晨晨、陳文海、袁錦昌、張水新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佛山中院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192號民事判決佛山市榮寶澤經貿有限公司向南海農商行獅山支行清償借款本金8000萬元及相應利息、復利、罰息;以天王星公司提供抵押的座落于廣東省恩平市恩城江南中南村深槽1、2、3、4、5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或者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佛山中院執行中,作出(2016)粵06執548號執行裁定查封被執行人天王星公司名下位于恩平市恩城江南中南村深槽1、2、3、4、5號土地,定于2017年8月21日10時起至2017年8月22日10時(延時的除外)對上述財產進行公開拍賣。最終由競買人陳祖永以121062000元的最高價競得。按照拍賣公告規定,陳祖永應于2017年9月1日前將拍賣成交價余款匯入佛山中院指定賬戶,但其逾期未將拍賣成交價余款匯入佛山中院指定賬戶。佛山中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沒收保證金3756200元,并于2017年11月20日10時起至2017年11月21日10時止在該院淘寶網司法拍賣(變賣)網絡平臺上對上述財產重新進行公開拍賣。最終由競買人高信醒以95062000元的最高價競得。
南海農商行獅山支行向佛山中院申請要求陳祖永補齊兩次拍賣的差價。佛山中院經審查后作出(2016)粵06執548號《通知書》,不予支持其請求。南海農商行獅山支行向佛山中院提出執行異議。
二、佛山中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上述法律明確規定了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情形下應當承擔的法律后果,即保證金不予退還。在原買受人悔拍的情形下,重新拍賣的成交金額可能高于或低于原拍賣價款甚至流拍,即重新拍賣的結果無法預計,在此情形下,如重新拍賣的成交金額低于原拍賣價款就要求原買受人補足差價,易導致權利義務失衡。因此,上述司法解釋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情形下,保證金不予退還,而未明確要求原買受人補足兩次拍賣的差價。雖異議人南海農商行獅山支行主張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的規定,陳祖永應補足兩次拍賣的差價。但該規定內容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存在部分沖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八條“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的規定,應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內容為準。佛山中院執行部門據此告知異議人不要求悔拍人陳祖永補足兩次拍賣的差價,符合法律規定。異議人要求原買受人陳祖永補足兩次拍賣價款差額2300萬元,缺乏理據,不予支持。裁定駁回異議人南海農商業獅山支行的異議請求。
裁判要點與理由
廣東高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悔拍后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本案中,佛山中院對涉案房產進行拍賣時,競買人陳祖永以121062000元的最高價競得,但陳祖永逾期未將拍賣成交價余款匯入指定帳戶,佛山中院遂沒收其保證金3756200元,后由佛山中院重新進行公開拍賣,競買人高信醒以95062000元競得。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沒收的保證金可用于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但并未規定由原買受人補足兩次拍賣的差價。復議申請人南海農商行獅山支行請求陳祖永補齊兩次拍賣的差價,依據不足。由于《拍賣法》適用民間拍賣,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適用司法拍賣,且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內容不一致的,應以網絡司法拍賣的規定為準,因此,南海農商行獅山支行主張佛山中院適用法律錯誤,理由不成立。裁定駁回廣東南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獅山支行復議申請,維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粵06執異284號執行裁定。
案例索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9)粵執復97號“廣東南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獅山支行、佛山市榮寶澤經貿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執行審查類執行裁定書”(審判長楊明哲審判員李焱輝審判員張磊),載《中國裁判文書網》(201903)。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1.1.1修訂)
(新)第二十二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舊)第二十五條 拍賣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財產抵債后,買受人逾期未支付價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補交差價而使拍賣、抵債的目的難以實現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賣。重新拍賣時,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悔拍后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
八、拍定人未在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內支付余款的,如何處理?
拍定人明確表示放棄買受或明確表示拒絕支付余款的,以及執行法院責令限期(以不超過15日為宜)支付余款逾期仍未支付的,視為“悔拍”,可以沒收保證金,并裁定重新拍賣,但債權人同意延遲付款的除外。
執行法院支持銀行貸款的拍賣,因銀行放款方面原因導致余款遲延支付的,原則上不視為“悔拍”。
對于超過拍賣公告確定的期限付款的,債權人主張遲延履行利息損失的,可以責令拍定人支付。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關于執行程序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五)》(2020年7月23日經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行政審判與執行專業委員會第39次會議討論通過)
問題五:網絡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重新拍賣成交價低于原拍賣成交價的,能否責令原買受人承擔兩次拍賣的差價?
【處理意見】可以責令原買受人承擔兩次拍賣的差價;但是執行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及競買須知中明確該處理原則。
【說明】本問題主要涉及對悔拍人預交的保證金的處理原則變化問題。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下稱《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明確規定對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采用“多退少補”的處理原則,即原買受人悔拍的,對于因重新拍賣造成的差價、損失及傭金等,從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之后尚有剩余的,退還原買受人;不夠扣除的,原買受人應補足,否則強制執行。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下稱《網拍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第三十八條規定:“本規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上述第二十四條對悔拍人預交的保證金明確了“不退”的原則,但對保證金數額不足以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時是否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的問題未作明確規定,結合上述第三十七條、三十八條的內容,執行實務中對原買受人悔拍后保證金的處理原則問題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上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悔拍的,《網拍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款對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確定的處理原則為“多不退少不補”,即對于因原買受人悔拍而重新拍賣造成的費用損失、差價等,原買受人僅以其交納的保證金為限承擔責任,即使保證金數額不足,也不能責令原買受人補交。
第二種觀點認為,對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兩次拍賣之間的差價時是否還需補交這一問題,《網拍規定》并未明確規定,應根據該規定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本規定對網絡司法拍賣行為沒有規定的,適用其他有關司法拍賣的規定”之規定,對該問題適用《拍賣、變賣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采用“多不退少補”的處理原則。即當原買受人交納的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司法解釋條文適用編注》對此予以明確:“《拍賣規定》第25條‘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的規定,繼續適用于網絡拍賣”。為避免此問題在執行實務中的不同理解導致實際操作不統一,應以最高人民法院該解釋為準,即確認對該問題的處理原則是“多不退少補”。
為保證競買人充分了解競買規則和法律風險,減少執行爭議,執行法院在拍賣公告中對此應予以特別提醒、明確。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司法網拍成交的買受人悔拍后保證金及補交差價相關事宜的通知》
為統一司法網拍成交的買受人悔拍后保證金及補交差價相關問題的處理尺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之規定,司法網拍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其所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重新拍賣的價款若低于原拍賣價款,所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等,由原買受人承擔。若其所繳納的保證金足以彌補該差價等費用損失的,則以該保證金填補差價,原買受人無須另行承擔責任。若其所繳納的保證金不足以彌補該差價等費用損失的,則由原買受人承擔不足部分。
三、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對于在司法網拍中惡意抬價,擾亂司法拍賣秩序的買受人,人民法院可以對其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今后所有網絡司法拍賣的拍賣公告中,應按照本通知要求,明確載明買受人悔拍后,保證金不予退還及補交差價條款。省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正在與淘寶網協商,將對我省法院拍賣公告內容作統一調整,上述內容作固定表述,各級法院可以根據自身實際增加其他內容。
2017年9月12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
悔拍后重新拍賣的,原買受人不得參加競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第二款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新)第二十二條第二款 重新拍賣的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造成的差價、費用損失及原拍賣中的傭金,由原買受人承擔。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從其預交的保證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證金有剩余的,應當退還原買受人;保證金數額不足的,可以責令原買受人補交;拒不補交的,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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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廣東高院:網絡拍賣悔拍的,重新拍賣成交價低于悔拍成交價,保證金不足以彌補兩次拍賣價差的,原買受人不宜繼續補價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