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彬 負險不彬
來源:負險不彬(ID:fuxianbubin)
目錄 |
一、債務重組業務的界定 |
(一)債務重組的業務架構 |
(二)債務重組交易對手方 |
(三)債務重組的范圍 |
二、債務重組業務的具體方式 |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
(二)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
(三)修改其他條款 |
三、債務重組業務存續期及退出管理 |
(一)資金監管 |
(二)印鑒及證照監管 |
(三)證照管理 |
(四)債務人的公司治理 |
(五)保證人管理 |
(六)抵質押物管理 |
(七)日常管理盡職調查 |
(八)重大事項管理 |
(九)項目逾期管理 |
(十)項目退出管理 |
四、關于債務重組的相關披露 |
五、債務重組業務開展思路 |
(一)準確錨定債務重組的目標企業 |
(二)合理選擇債務重組的介入時點 |
(三)整合各方資源提升債務重組效率 |
(四)健全管理流程防范項目風險 |
六、債務重組的相關法律法規梳理 |
與第一輪不良資產的形成不同,當前的不良資產不僅大量集中在國有企業,民營企業所占規模也在逐年攀升。同時,我國企業間接投融資比重較高和資產負債率較高的問題依然存在,企業大多采取加杠桿的方式獲得較快的增長,在我國經濟結構轉型和供給側改革的大背景下,經濟增速放緩,企業盈利能力下降和資金回籠的困難導致資金鏈出現斷裂,形成大量的不良資產。面對這一態勢,采用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不良的化解是行之有效的重要舉措。也正因如此,《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和《關于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著重強調了債務重組業務在不良資產經營機構中的重要地位。
一、債務重組業務的界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相關規定,債務重組是指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償債務的時間、金額或方式等重新達成協議的交易。而根據《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年59號]規定,債務重組是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務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書面協議或者法院裁定書,就其對債務人的債務做出讓步,通過重組以優化企業資產質量,從而實現資產價值的提升并獲得收益的行為。
(一)債務重組的業務架構
典型債務重組,如經債權人和債務人協定,提高債務利率并展期;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用等值的虧損商品抵償到期債務;債務人發生困難時,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只償還本金,免除借款利息;債權人將其持有的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合同條款轉換為債務人的股份。債務重組業務的有效落地需要統籌考慮債務人的履約意愿、擔保方的資信能力、重組方的資源整合能力、當地政府的支持力度,因此各類業務的具體模式大都不盡相同,但整體的業務流程和框架卻基本類似(如下圖):
(二)債務重組交易對手方
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規定中,債務重組要求在不改變交易對手方的情況下進行交易,但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第三方參與相關交易的情形,也即以不同于原合同條款的方式代債務人向債權人償債,或新組建的公司承接原債務人的債務,從不良資產經營的角度,債務重組的業務開展要首先完成不良資產債權的收購,在收購完成后再啟動債務重組業務。
在這種情形下,需要考慮債權和債務是否發生終止確認,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等準則,再就債務重組交易適用本準則。
(三)債務重組的范圍
關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中的債務重組,適用于經法院裁定進行債務重整并按照持續經營進行會計核算的具體業務。但在具體適用中需要注意如下問題:
一是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確認,計量和列報,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和《金融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等金融工具相關準則。
二是當債務人在破產清算期間進行的債務重組并不屬于《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范疇。
三是通過債務重組形成企業合并的,適用于《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債務人以股權投資清償債務或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可能對應導致債權人取得被投資單位或債務人控制權,在債務人的個別財務報表層面和合并財務報表層面,債權人取得長期股權投資或者資產和負債的確認和計量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的有關規定。
四是債務重組構成權益性交易的,應當適用權益性交易的有關會計處理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不確認構成權益性交易的債務重組相關損益。債務重組構成權益性交易的情形主要包括:債務人直接或間接對債務人持股,或者債務人直接或間接對債權人持股,且持股方以股東身份進行債務重組;債權人與債務人在債務重組前后均受同意方或先溝通的多方最終控制,且該債務重組的而交易實質是債權人或債務人進行了權益性分配或接受權益性投入。
債權債務的終止確認,遵循金融工具準則的有關規定;重組通常需要經歷較長時間,只有在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時才能終止確認相關債權和債務,并確認相關收益;對于報告期間已經開始協商,但在報告期資產負債表日后的債務重組,不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
二、債務重組業務的具體方式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3條規定,債務重組主要包括“以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包括但不限于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長債務償還期限并減少債務本金或債務利息),或以上手段的綜合使用”。在不良資產經營業務視角下,債務重組業務可做如下對應: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是債務人轉讓其資產給債權人以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債務人用于償債的資產通常是已經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資產。例如現金、應收賬款、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性房地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生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債務人以日常活動中產出的額商品或服務清償債務的,用于償債的資產可能體現為存貨等資產。
在受讓上述資產后,按照相關會計準則要求及企業會計核算要求,對于債權人而言,資產符合其定義和確認條件時予以確認;在擁有或控制相關資產時,通常其收取債權現金流量的合同權利也同時終止,一般可以終止確認該債權。初始確認受讓的資產,要區分受讓資產的性質,屬于22號準則規范的金融資產,按照其公允價值入賬;其他資產,按照成本計量,以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加上可以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等其他成本。非金融資產之所以是基于“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而非“抵債資產”的公允價值入賬,是因為如下四個原因:一是將“放棄債權”看做取得資產的對價;二是避免存貨、固定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評估的過高,而可能導致操縱利潤;三是固定資產等非金融資產的公允價值較難獲得;四是應收款項的攤余成本與公允價值相差不多。
對于債務人而言,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相關資產和所清償債務符合終止確認條件時予以終止確認;由于通過交付資產解除了其清償債務的現時義務,一般可以終止確認該債務。所償債務賬面價值—轉讓資產賬面價值=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在具體的業務模式上,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可以從銀行等債權企業以債權轉讓的方式收購不良資產之后,啟動債務重組業務,通過還款時間、金額、還款方式以及擔保抵押等一系列的重組安排,實現未來債權的回收。具體交易結構如下圖所示:
在上圖的交易流程中,不良資產經營機構要對債務企業及項目進行全面深入的調查,充分了解企業資產負債清理及項目的運行情況,綜合評估項目開展的可行性,并對債務企業資產進行估值。在此基礎上,方能從銀行等債權企業處,以公開方式收購存量不良債權后,再與債務企業進行談判,對債務重組模式、短期流動性支持的規模、期限、利率、發放方式,后續管理等進行談判,并簽署重組協議,資金監管協議等相關協議文本,并開始實施重組,最后為保障債務履行,債務企業及擔保人提供增信措施,并辦理相關抵質押變更登記手續。如果債務重組的性質屬于以貸還貸、借新還舊,涉及到標的物的變更(也包括標的種類物的更換、數量的增減等),合同履行條件的變更(主要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等),合同交易價格的變更(主要包括利息變化)都是屬于新債權債務取代舊債權債務,根據《民法典》第696/697條規定,抵押權預期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原債權中的抵質押及保證并不能予以延續,需要重新與擔保人和債務人進行溝通,應重新簽署相關協議并辦理抵質押登記手續;如果屬于非重要要素的變更,則無需進行抵質押和擔保相應的補充。正因如此,基于審慎的考慮,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盡量選擇重新辦理抵質押登記,確保擔保措施的有效銜接,防范抵質押重新辦理的操作風險和脫保風險。在辦理重新抵押的過程中,應實時關注是否存在其他訴訟風險,防范抵質押資產被其他債權人查封、凍結,確保閉環式管理。
(二)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是指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會計處理上體現為股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科目。實務中,有些債務重組名義上采用“債轉股”的方式,但同時附加相關條款變成明股實債的機制,對于此類股權可能并不是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分類為權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從而不屬于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的債務重組方式。
在會計科目上,對于債權人而言,要區分投資的性質,如果是屬于金融投資項下,則按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如果通過轉化權益工具,將其變成公司的子公司,則適用企業合并的會計準則;如果是轉換權益工具投資成為聯營或合營企業,則以成本計量,即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其他成本。資產確認金額與債權終止確認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對于債務人而言,要首先考察債務人是否通過交付權益工具解除了其清償債務的現時義務,并終止確認債務,如果是的話則要確認權益工具(根據37號規則,“權益工具”的工具,體現為股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等),初始確認權益工具時,其公允價值是否可以可靠計量,如果可以則按其公允價值計量,如果不可以,則按其所清償債務的公允價值計量。所清償債務賬面價值與權益工具確認金額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
在債務重組過程中,可能還涉及到公司治理的深度介入,根據《民法典》“公司篇”規定,不同的持股比例享有不同的權力:
一 | 持股:1% |
權限:代為訴訟權 | |
《公司法》第149條、第151條 董監高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約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1%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
二 | 持股:3% |
權限:臨時提案權 | |
《公司法》第102條 單獨或合計持股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 |
三 | 持股:10% |
權限:提議召開股東會、監事會;可質詢、調查、起訴、清算、解散公司) | |
《公司法》第40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執行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執行監事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有限責任公司) | |
《公司法》第39條 股東會臨時會議可以由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提議召開(有限責任公司) | |
《公司法》第101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或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不設監事會的執行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執行監事不召集或主持的,代表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法》第110條 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 |
四 | 持股:50% |
權限:控制公司 | |
《公司法》第103條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 |
《公司法》第16條 為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此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 |
《公司法》第90條 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 |
五 | 持股66.7% |
權限:絕對控制,可以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變更主營等 | |
《公司法》第43條、103條 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 |
《公司法》第121條 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擔保金額好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應當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2/3以上通過 | |
《公司法》第181條 公司期限屆滿或解散事由出現,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使公司存續 |
考慮到債務重組畢竟涉及公司重大資產重組,不良資產經營機構作為重組方的合法權益,持股比例應盡量維持在2/3以上,以便重組方單方即可修改債務企業章程,或對公司治理等眾多重要事項做出決議。在增資入股或通過股權轉讓獲得債務企業股權后,重組方可以對企業派駐日常監管人員與董事,用以實時監控企業經營情況,并對會計賬目、財務報告、銷售方案、項目開發進度、質量安全、開支情況等進行有效跟蹤;并通過參與董事會的方式,對公司總體經營計劃、項目開發、銷售計劃等做出決議。
(三)修改其他條款
修改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是債務人不以資產清償債務,也不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而是改變債權和債務的其他條款的債務重組方式,如調整債務本金,改變債務利息,變更還款期限等,經修改其他條款的債權和債務分別形成重組債權和重組債務。
在會計科目的處理上,針對債務人,需要根據金融工具準則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務,在確認過程中需要進行定量評估和定性評估,其中定量評估方面,要考察修改后未來現金流限值與原金融負債限值之間的差異,是否至少相差10%,如果是的話則被納入實質性修改,否則,則要進入定性評估環節,考察其是否有和人在進行定量分析時未考慮的合同條款,導致修改后有實質性變化,如果有的話,同樣納入實質性修改,否則的話就應認定為非實質性修改。如果屬于實質性修改,則終止原金融負債,確認新金融負債,賬面價值與支付對價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如果不屬于實質性修改,則需繼續確認原金融復制啊,賬面價值與修改后合同現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針對債權人,應按照22號準則的規定,確認和計量重組債權,如果屬于實質性修改或核銷的,都要終止確認。通常情況下,應整體考慮是否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作出了實質性修改。
(四)組合方式
組合方式是采用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修改其他條款三種方式中的一種以上方式的組合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方式。
在會計科目上,對于債權人,首先,如果按照金融工具準則確認和計量受讓的金融資產和重組債權;其次,以非金融資產合同生效日的公允價值比例,對放棄債權在合同生效日公允價值—重組債權—受讓金融資產當日公允價值進行分配,并以此為基礎確定資產的成本。放棄債權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投資收益”科目。由于涉及多種方式,一般可認為對全部債權的合同條款作出了實質性修改,從而終止確認全部債權。對于債務人,所清償債務的賬面價值—(權益工具確認金額、重組債務確認金額、轉讓資產的賬面價值)=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統計市場上債務重組的案例可以發現,在組合模式中,股權+債權的模式,是不良資產經營機構中最常采用的模式。股加債模式介于股權投資與債權融資之間,其模式的出現系為了解決股權投資與債權融資兩類模式各自存在的缺陷:一方面,股加債可以避免傳統股權投資存在的項目存續期間分紅難、原股東配合力度不足、增信措施不足等問題,能夠形成穩定的定期收益,并增加抵押、質押等增信措施;另一方面,也能夠解決債權融資存在的無法參與項目經營管理、無法分享超額收益等問題。股加債的項目操作模式較多,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對其理解也不盡相同。例如,信托公司理解與操作的“股加債”模式常是通過在優先劣后結構化的集合資金信托計劃體系下,劣后級信托受益權則由項目公司的關聯公司以其對項目公司享有的應收債權認購,優先級資金對項目公司進行股權投資,其投資收益由項目公司按期償還應收債權來實現。而其他類型金融機構理解與操作的股加債模式,也是被運用最為廣泛的模式,通常也被稱為“股加貸”模式。該模式下,AMC等金融機構收購標的公司原股東持有的標的公司股權,或對標的公司進行增資并持有股權,并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同時,債權人委托銀行向目標公司發放委托貸款,或債權人直接與目標公司簽署股東借款合同。
在具體業務開展上,以股權+債權進行債務重組的操作模式,基本上主要集中在如下幾種業務模式上:
在具體交易流程上,首先不良資產經營機構以自有資金或募集資金,與標的公司開展交易,其中,部分資金采用直接股權投資的方式投入公司,或采用債權轉股權的方式入股,在此基礎上,部分資金則以股東借款或委托貸款的方式向債務人融出資金,項目存續期間,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歸還股東借款或委托貸款的本息;項目存續期屆滿時,通過債務人的關聯方回購不良資產經營機構所持有的債務人股權,或以其他處分債務人的股權的方式實現股權退出。
如果項目較為復雜,需要資金量較多,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通過設立基金的方式(以合伙制私募基金為主)進行債務重組,根據“私募新規”規定,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權和債權以不超過8:2的比例進行投資。具體交易結構如下圖:
三、債務重組業務存續期及退出管理
在重組存續期,應根據項目擬定的方案要求,采用有效管理手段,對項目資金及章證照(主要針對房地產項目實施)、債務人(或項目公司)、擔保人、抵(質)押物、重組形成的股權資產等進行管理。
(一)資金監管
1、核查資金使用與項目方案要求的一致性,落實項目自籌資金是否按計劃到位,資金流向是否與批準的用途一致,有無挪用資金的情況。
2、落實資金賬戶監管措施:一是嚴格執行資金賬戶監管協議,通過網銀密鑰管理等方式控制資金劃轉,確保資金按約定用途支出。二是通過控制銷售合同中公司法人章和合同專用章的用印,加強項目銷售管理,確保銷售資金(租金)進入資金監管專戶。三是落實資金歸集方案的執行情況。四是對于已控制財務(網銀密鑰、預留印章等)的項目,嚴格審批費用支出,有效控制成本;項目資金大額劃轉和費用支出,經項目組判斷需進行審批的,由債務人企業提出申請,項目組報所在部門負責人、公司分管領導審批同意后實施。五是關注債務人在履行還款義務時涉及的賬戶信息是否與協議約定不符。因第三方代償等原因造成還款賬戶信息變更的,應由第三方和債務人提供說明文件。
(二)印鑒及證照監管
對企業的印鑒及證照監管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財務章、合同專用章、營業執照副本、銀行開戶卡等,如為房地產企業,還應包括房地產項目五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等,具體范圍按照項目具體方案執行。
(三)證照管理
1、證照可由債務重組方監管,也可和企業雙方共同監管。
2、證照的監管需建立完整的使用臺帳。每次使用前,一般由項目組所在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批;經判斷有重大影響的,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四)債務人的公司治理
1、加強企業所處行業信息的收集與管理,準確判斷企業在同行業中的地位及發展變化趨勢,重點關注內容包括一是政府對所屬行業進行嚴格限制的;二是國家產業、貨幣、稅收等宏觀經濟政策變化,對債務人經營產生負面影響的;三是行業和區域出現不利變化及有關配套政策變更,對行業和企業發展產生影響的。
2、檢查企業主體資格及資信的有效性,主要檢查內容有:一是查詢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關注其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營業執照是否正常年檢等情形;二是了解查詢企業金融負債信息,關注其在銀行等金融機構授信的重大變化、不良記錄等。三是查詢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系統、中國裁判文書網等,了解企業涉訴及被執行情況。四是關注企業在公開市場融資及履約情況。
3、關注企業經營狀況,防止出現逃廢債現狀,關注內容包括:一是生產經營活動出現停產、半停產等顯著變化的。二是失去不可替代的關鍵原材料供應商、主要產品銷售商,或存在不能履行重大合約情況的。三是受到稅務機關懲處,或卷入重大法律訴訟的。四是發生重大安全事故或遭受重大災害等情況的。五是主要在建項目工期大幅延長或預算進行重大調整的。六是業務性質、經營目標或習慣做法發生明顯改變的。七是企業經營地點搬遷或分支機構發生重大調整的。八是出售、變賣主要的生產性、經營性固定資產的。九是發生對外投資、合資、并購重組、破產、股改等情況的。
4、關注債務人財務狀況及時收集企業財務報表,關注異常的財務變動和不合理的財務數據,特別關注現金流分析,加強企業財務數據的縱向、橫向數據比較。一是資產負債率大幅提高,流動資產占總資產比重下降,金額較大或前后變化較大的資產負債科目;二是短期負債增加失當,長期負債大量增加,短期貸款償還長期債務,到期票據無力支付;三是關注潛在負債,如對外擔保數額巨大,或有負債急劇增加。四是產品積壓、存貨周轉率下降。銷售額大幅下降,成本提高、收益劇減,出現虧損;應收賬款激增,賬齡增長;五是財務管理混亂,未按照會計制度記賬;六是經營性凈現金流持續為負值,籌資活動現金流與上報方案存在重大不利偏差或現金流量結構不合理等。七是關注企業審計情況,是否頻繁更換審計機構,審計報告是否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
5、關注企業管理狀況,重點關注:一是企業發生重要人事變動,如高級管理人員或董事會成員變動,主要領導行為和健康狀況異常,或陷于訴訟糾紛,無法正常履行職責。二是主要股東、關聯企業等發生重大不利變化。三是股東、實際控制人或關聯企業有抽逃資金的現象。四是高級管理人員或財務管理人員頻繁變更。
6、在債務人管理事項上,對需要監管的項目應做好如下管理:一是對需派駐專人現場監督的項目,應嚴格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履行監管事項;二是簽訂資金賬戶監管協議的,應確保項目租售(銷售資金/租金)收入資金按照協議約定進入資金監管專戶,對設置預留印鑒進行監管的項目,需落實每筆支付款項實現都已加蓋銀行預留印鑒。三是對工程進展、工程質量、工程投資等方面需要監管的,通過要求企業提供監理機構監理報告等方式,重點關注已完成的投資情況,施工單位有無變更等情況,必要時可聘請專業咨詢機構對項目情況作出分析和判斷;四是對租售情況需要監控的,要求定期提供項目租售信息,包括租售面積、租售價格、累計合同額,累計回款額等,并從多種渠道進行核實,結合租售實際,分析項目租售情況是否符合預期,項目租售現金流能否覆蓋融資金額等;通過賬戶分析、臺賬分析等方式核查項目租售回款是否符合收購方案測算的預期。
(五)保證人管理
1、加強保證時效的維護,關注保證期間是否在有效期內,在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內及時主張權利
2、關注保證能力。一是應通過關注保證人基本情況,經營及管理狀況、財務狀況、對外擔保狀況等情況,綜合審查保證人代償能力;二是如為專業擔保公司提供保證的,要關注其信用等級的變化,代償執行率、實有資本、擔保金額、對外擔保金額的變化等。三是對保證能力明顯惡化的,要及時提出有效應對措施并報告
3、關注保證意愿變化。一是應通過日常管理和定期現場檢查,掌握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主觀意愿變化情況,是否有更改保證的傾向;二是關注債務人與保證人的關系密切程度、債務人對保證人的依賴程度、是否存在互保關系。如債務人與保證人的關系發生惡化,要準確掌握保證人承擔責任和風險的意愿,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并報告,確保債權的安全性;三是針對自然人提供擔保或被追加為保證人的情況,還應關注其名下資產、婚姻狀況及國籍變化。
(六)抵質押物管理
1、抵質押物價值管理。一是要密切關注抵質押物價值變動趨勢,分析其價值變化對債權資產價值的影響;二是對于抵質押物出現價值貶損等不利變化的,要及時提出有效應對措施并報告。
2、抵質押物變更。涉及抵質押物變更的,按照方案變更要求履行相應審批程序,取得變更后的抵質押物權證后,辦理權證移交入庫。
3、抵質押物解押。項目執行過程中,涉及抵質押物解押(包括部分解押)的,需確保收到匯款及解押后抵質押率不高于原方案批復所要求的抵質押率,方能辦理解押手續。債務重組方案中有明確要求的,按照方案執行。
(七)日常管理盡職調查
1、有側重的對所管轄項目開展日常盡職調查,主要了解債務人履約能力、保證人擔保能力、抵質押物價值、監管措施落實等方面的變化,排查潛在的履約風險隱患。風險隱患一經發現,項目組應盡快采取有效措施,保證項目安全,降低風險暴露的安全性。
2、除非現場盡調外,應每半年至少一次對債務人、保證人、還款來源項目及抵質押物開展現場走訪和調查,并形成存續期管理報告(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風險控制措施、履約情況、存在情況及應對措施、其他需報告的事項)。
3、及時掌握債權資產的價值變動趨勢,根據會計核算要求,定期(每半年至少一次)判斷是否存在減值跡象、并進行定期估值,撰寫估值報告。
4、加強項目有關客戶的管理和維護,及時了解客戶業務需求,發掘業務合作機會。
(八)重大事項管理
存續期重大事項是對項目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除上述需報告事項外,還包括重大重組、重大涉訴案件、營業執照被吊銷或注銷、銀行等金融機構集中抽貸、抵質押物被重復抵押或擅自處置,面臨貶值或滅失,重大負面輿情、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事項,實際控制人被司法控制、失聯、去世等情況。一旦出現上述情況,應結合債務重組預案管理情況,或提前終止債務重組、或對既有資產進行處置以保護既有收益。
(九)項目逾期管理
如出現債務人在存續期不能正常履行重組協議約定義務或發生逾期還款情形的,項目組應及時告知債務人及其相關方并催收,要求債務人按照重組等相關協議中約定的違約條款履行相應義務。
(十)項目退出管理
債務重組業務退出需要以期間財務盡調和最后商務談判為基礎,圍繞初期擬定的債務重組方案,論證退出結構的合規性、合理性、可行性,再結合項目具體情況推進退出方案。在項目終結認定上,應同時滿足如下要求:一是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終結或消滅,相關法定權利已主張完畢或協議約定義務已履行完畢,其中取得生效判決書或調解及實施破產項目已結案。二是未處置債權余額已為零,回收資金已全部到帳,如債權處置回收的資產中有非現金資產,已全部變現且資金已全部到帳;三是沒有賬銷案存的債權。
四、關于債務重組的相關披露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的相關規定,債務重組中涉及的債權、重組債權、債務、重組債務和其他金融工具的披露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7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規定處理,此外,債權人和債務人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債務重組有關的額外信息。
對于債權人,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在附注分組披露債權賬面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分組時,債權人可以按照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將債務轉化為權益工具方式、修改其他條款方式、組合方式為標準分組,也可以根據重要性原則以更細化的標準分組;債務重組導致對聯營或合營的權益性投資增加額,以及該投資占聯營或合營股份總額的比例。
對于債務人,根據債務重組方式在附注分組披露債務賬面價值和債務重組相關損益;債務重組導致對股本等所有者權益投資的增加額。
五、債務重組業務開展思路
債務重組是不良資產行業從“打包、打折、打官司”到“重組、重整、重生”轉型的關鍵抓手,對于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債務人及地方政府的相關利益者均具有較大的優勢,對于債務人而言,按照新會計準則規定,因債務重組而產生的重組收益會納入公司的營業外收入,有助于提升債務人進行債務重組的積極性。此外,通過債務重組方式將有助于改善公司的資本結構,化解公司的債務負擔,為公司的未來發展掃除障礙;對于不良資產經營機構而言,債務重組方式與公開轉讓、訴訟追償以及直接追償的方式相比,產生的費用支出較低,因此更能強化不良資產經營機構的利潤水平;對于其他利益相關者而言,能夠從債務人還款脫困中獲得經濟收益;對于當地政府而言,通過債務重組可以有效的解決當地企業的債務問題,確保當地經濟的穩步增長,創造和諧穩定的市場環境。因此在開展債務重組過程中,可考慮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準確錨定債務重組的目標企業
債務重組類業務所服務的客戶不同于其他處置類業務,需要在前端進行嚴格的客戶篩選,根據目前市場各家資產管理機構展業情況及問題企業風險暴露情況。可考慮以盤活存量、資源整合、結構優化、政策支持、信用修復、加速周轉為債務重組業務導向,框定如下客戶作為債務重組業務開展主要對象:
盤活存量 | |
一 | 整理問題企業債權、恢復內生經營能力 |
問題企業由于實際控制人出現意外,外部融資中斷等事件導致企業因流動性危機經營停滯,核心資產涉及多輪查封,信用危機已蔓延到多家金融機構和實體企業。 | |
二 | 圍繞不良追加投資、提升核心資產價值 |
問題企業債務纏身、產權不清、流動性匱乏、但其中不乏一些優質的核心資產(如優質土地或房產、上市殼資源、稀缺牌照、專利技術等)。 | |
三 | 促進資產權利合一,推動資產合作開發 |
問題企業因為核心資產權益分割或糾紛,以及過于復雜的債務關系的情況,無法平衡各方利益實現核心資產權利合一,導致有較大價值提升潛力的核心資產長期閑置,企業危機無法解除 | |
資源整合 | |
一 | 緩解并購資金壓力,助力國企主輔分類 |
國企因承擔社會職能進行多元化發展,輔業因投入的管理資源受限導致盈利不足,正努力回歸主業,并對優質輔業資產進行市場化整合,在輔業資產意向并購方在承接資產及后續資產整合、經營過程中均需投入大量資金,因而具有一定資金壓力 | |
二 | 應邀整理存量債務,掃清并購重組障礙 |
根據產業投資者的委托,借助公司自身專業優勢,運用債權收購手段,掃清標的企業金融和非金融債務,鎖定核心資產,為產業投資者承債式并購掃除障礙,依靠產業投資者技術和管理優勢,提升標的企業管理水平和資金使用效率 | |
三 | 支持企業并購重組、緩解債務重組壓力 |
問題企業無力償債,對當地社會造成較大影響,地方政府具有維穩壓力,希望在較短時間內化解問題企業困境。產業投資者希望以較低成本并購問題企業,實現產能的快速擴張,推動行業資源整合與快速發展,但并購時需要追加大額資金彌補問題企業的債務漏洞。產業投資者希望深入了解問題企業資產、負債、或有負債、法律糾紛等情況,并基于此確定并購價格,同時希望并購后獲得金融機構支持,緩解并購帶來的財務壓力 | |
四 | 整理債務提升價值,吸引外部產業投資 |
針對大股東隨意挪用上市公司資金、影響上市公司業績、侵害中小股東利益并引來監管機構處罰,原具有優質資產和發展潛力的上市公司受累而面臨退市風險 | |
五 | 依托平臺專業優勢,整合提升資產價值 |
大型企業集團因資金來源多樣、債權人數眾多,債權結構復雜,同時又是當地利稅大戶,重組伴隨著復雜債務關系,多樣化資產處置,眾多利益相關方協調,機構在介入重整時,難以平衡好風險控制、資產價值最大化和相關方利益最大化三者關系 | |
結構優化 | |
一 | 支持過剩產業龍頭,助力行業轉型升級 |
以附重組條件的非金收購為切入點給予某類產能過剩行業的企業,引入不同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提供支持 | |
二 | 助力低效資產剝離、培育優化資產結構 |
上市公司在進行產業鏈并購時,在錯誤的時間介入了周期性較為明顯的資產,由于該資產處于行業低谷,缺乏盈利能力,拖累了上市公司的財務表現,進而影響到資本市場對企業的評價,企業在進行價值管理時,希望將資產剝離上市公司,階段性不合并報表,以達到改善集團和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目的。同時集團和資管公司均看好該資產的投資價值,預備對該資產進行持續培育,通過遠期回購股權方式,待有良好盈利能力時,將其注入集團或上市公司 | |
三 | 實施商業化債轉股、優化企業資本結構 |
國家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出臺的化解實體經濟債務負擔,降低企業財務成本的重要舉措 | |
政策支持 | |
一 | 緩解企業流動壓力,服務重大國家戰略 |
為確保中央提出的“一帶一路”、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重大國家戰略有效落地,相關行業龍頭企業和地方政府積極響應,推動城市功能調整,產業轉移和基礎設施建設等重大項目順利落地 | |
二 | 扶植優質實體企業,促進產業布局優化 |
一方面,傳統產業要轉型升級向中高端邁進,優化結構、提質增效,需要優質企業通過改造或轉移既有產能實現;另一方面,要加強優質供給、尋找并扶持代表實體經濟未來轉型發展方向的國家戰略新興產業。在此過程中,優質實體企業通常面臨技術升級改造投資、新興產業的產能釋放、產能承接地的產能新建等情況,但建設改造及投產周期長,長期資金占用和企業間債務積壓給企業帶來較大財務壓力,制約企業技術研發,產能改造或轉移,甚至延緩了所在行業發展或轉型升級的進程 | |
三 | 服務城市更新改造、提升形象改善民生 |
城市更新包括三舊(舊城、城中村、棚戶區)拆除改造,土地或建筑物功能改變以及城市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綜合整治。但城市更新周期較長、現有成熟業務模式中,土地以及整理工作往往由房企負責,且在拆遷、補償、還建達到一定程度后才能取得對應土地產權,導致企業前期投資資金較大,傳統金融產品難以介入,存在較多待盤活的應收應付賬款,給房企帶來較大資金壓力影響改造進度 | |
信用修復 | |
一 | 破解債務代償困境、創新實現擔保權益 |
問題企業名下優質資產深陷訴訟糾紛,為其融資提供增信的企業為非關聯的第三方優質企業,在抵押物涉及訴訟查封、短期內不可能解封變現,且抵押物處置較為復雜需要具有專業能力的機構進行處置的情況下,對優質保證人的追償就成為金融機構唯一的選擇。如果保證人直接代償,在貸款抵押物解押后,其代償追索權的實現會較為困難。需運用債權收購,維持優質風控并與擔保人重組的手段,緩解了擔保人即期的代償壓力 | |
二 | 協助清理對外擔保,化解區域互保危機 |
在企業互保、聯保情況下,企業所產生的風險迅速在整個互保鏈中蔓延,區域金融風險快速釋放和擴大,債務關系盤根錯節,抑制和化解風險難度巨大。亟需通過重組類資產收購業務手段,增加區域互保鏈中優勢實體企業集團流動性,助其調整融資方式,逐步清理對外擔保,增強抗風險能力 | |
加速周轉 | |
一 | 有效疏通產業鏈條,提高資金周轉速度 |
由于優質客戶在供應鏈中具有強勢地位,上游供應商賒銷已成為主流的交易方式,處于弱勢地位的供應商受限于自身實力,往往難以獲得銀行信貸的支持,應收賬款債權大量占用了下游供應商資金,影響其資金周轉速度和生產經營,而供應商資金的短缺又會直接導致供應鏈后續環節的停滯,甚至出現短鏈。亟需改善供應鏈中的債權債務結構,提高應收賬款周轉速度,緩解供應鏈中弱勢中小企業的資金壓力,疏通供應鏈循環中的瓶頸環節,緩釋和阻礙供應鏈條上的支付風險蔓延 | |
二 | 推動建立供需關系,提升貨物周轉速度 |
實體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大量企業間債務積壓,可能導致優質債權和債務企業均無法擴大再生產,以滿足其他購買方的產品需求,原有債權債務關系限制了新的供需關系的建立,制約了企業的的健康發展。亟需打破原債權債務關系,加快原債務鏈條上債權債務雙方的資金流動速度,保證企業的正常生產 | |
三 | 借助第三方機構的優質信譽,化解雙方交易障礙 |
在雙方沒有充分互信基礎的復雜并購交易過程中,任何一方的輕易違約行為都會造成交易雙方的猜忌和質疑,從而影響并購活動中的一攬子交易安排。在這種情況下,亟需一家機構作為雙方信息的第三方居間協調,充當“支付寶+花唄”的角色,化解雙方的交易障礙,加速交易的完成,幫助資產轉讓方完成戰略布局調整,改善資產流動性,同時提高輔業資產承接方的資產價值和發展動力 |
(二)合理選擇債務重組的介入時點
債務重組必然會引起債權人一定的利益讓渡,有時也不排除以債務人的權益再損失為條件以獲得債權人的支持,兩敗俱傷的情形在現實中并不少見,因此是否選擇進行債務重組及何時進行債務重組是非常重要的問題。實操層面中的債務重組大都發始于債權人的訴訟追索甚至執行程序,極少有企業會有預判性的主動提起債務重組或進行債務危機預防與籌劃。但從目前存在的案例來看,一旦進入到債權人主張權利階段,企業往往已經積重難返,往往不能取得債務重組的最優解決方案,因此,債務重組應該是企業在分析自身負債結構基礎上進行預判,從而盡早進行債務籌劃的過程,并明確在未來債務危機爆發,企業將采取什么手段協商各方的利益整合,以換來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空間,唯有如此,我們才能制定一份行之有效的談判指南,以增加方案執行的可控性并可以加速進程。
(三)整合各方資源提升債務重組效率
對于債務重組所需要的各類輔助,需要統籌既有的存量資源進行考量,觀察企業的存量資源是否能夠支撐債務重組的成功實現,此外,還要考慮可否引入新的增量來解決問題,從目前市場展業的情況看,一方面,問題企業通常因為資金鏈緊張,只能通過對外進行大量借款應對到期債務,從而導致企業債權債務關系復雜,潛在債務難以調查,無法具體確定債務金額,導致企業重組資金成本不斷加大。此外,由于企業借款較多,對外抵押資產情況也較為復雜,大多存在重復抵押、保全查封、凍結資產等情況,對企業重組造成較大困難;另一方面各家債權人利益難以調和,導致重組進度缺乏效率。有鑒于此,在參與問題企業債務重組的過程中,要保持與當地政府的緊密聯系,借助政府的權威推動業務的有效開展。具體而言,在重組方案制作過程中,應盡可能多地爭取政府出臺相應政策支持,或形成相關文件/會議紀要,確保重組過程中幫扶政策不發生變化。此外,選擇重組企業時,應多聽取當地政府的訴求與意見,對當地政府推薦企業以及當地龍頭企業成功實施問題企業重組,可對當地企業產生示范效應,對當地社會與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影響。
(四)健全管理流程防范項目風險
一是通過印鑒共管掌控債務人日常生產經營情況,防范侵犯債權人權益行為的出現。具體而言,不良資產經營機構可在與債務人簽訂《共管協議》等具有法律效率的合約文件基礎上,將債務重組方與債務企業將共管物品存放在指定的保險柜,24小時錄像監控。雙方各執一個開柜工具,單一工具無法正常開柜(如鑰匙和密碼)被共管的印鑒包括但不限于:公章、合同專用章、財務專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預留印鑒、其他重要印鑒等;共管證照包括但不限于債務企業的《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開戶許可證》原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貸款卡》原件、組織機構代碼證(正、副本)原件(如有)、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及其他任何重要證照原件。但為保證債務企業的正常經營,可在《共管協議》中約定債務企業因依法繳納稅金、支付合理銷售、日常行政事務管理等不會對債權人權益造成實質性影響的前提下,可采取建議審批或指定人員審批通過即可。
二是對債務企業賬戶進行實時監控,確保資金封閉管理。章證照管控是對債務企業賬戶進行實時監管的基礎,如果有網銀,還應將KEY(如果是放款和復核的兩套KEY,如果只是共管一個,應做事前與對方及基本賬戶銀行約定,在共管期間不得注銷所共管的KEY)納入共管范圍。賬戶管控的目的是實現資金的封閉管理,直至債務完全清償,被監管賬戶通常包括保證金賬戶、基本賬戶等。賬戶監管包括資金收入監管和資金支出監管。其中,資金收入監管方面,重組方應對債務企業及項目銷售回款確立專項賬戶。資金支出監管方面,債務企業的對外資金支付均須經債務重組方監管人員的許可。債務企業的任何資金支出,應按照先有預算或計劃,再按照計劃及具體合同約定進行資金支付的原則進行。雙方簽署的《資金監管協議》中可以約定,債務企業每月累計支用金額在特定數額以下,因依法繳納稅金、支付合理費用等重組方認為風險可控的事項需要對外支付的,采取簡易審批或經指定人員審批通過即可。
三是加強對債務企業日常經營的管控。重組方所派駐的監管人員可以對債務公司的賬戶、證章照進行日常監管,并按照合同約定對日常事項進行審批,并巡查債務企業的項目信息,包括會計賬目、財務報告、銷售方案、項目開發進度、質量安全、開支情況等。債務重組后召開董事會的,可通過相關決議對公司總體經營計劃、項目開發、銷售計劃等做出決議。重組方還有權委派第三方專業公司對債務企業及項目的各項情況進行檢查及審計。除此之外,在債務重組項目存續期內,即自重組資金投放到債務本息收回的整個流程中,重組方應當建立完整的債務人管理、資金管理、增信管理、風險預警管理、債權檔案管理等風險管理體系,不斷完善存續期風險監控,對債務企業、擔保人、擔保物的信息進行動態跟蹤,及時補充完善檔案資料,保全債權資產,確保本息回收。一旦重組方發現債務企業、產品市場、所處行業、宏觀政策等內容發生變化,應及時對債務企業及其關聯方的生產經營、內部管理和財務狀況等情況進行全面分析、評估并形成報告,及時研判風險并防范于未然。
六、債務重組的相關法律法規梳理
1 |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吸收外資參與資產重組與處置的暫行規定》(外經貿部、財政部等令2001年第6號) |
可以通過吸收外資對其擁有的資產進行重組和處置。吸收外資進行重組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的指導項目與范圍,包括中方繼續保持控股等規定,有前置審批程序的,應征得主管部門同意。 | |
2 | 《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 |
(部分失效)對企業重組的定義、一般性稅務處理與特殊性稅務處理、跨境重組稅收管理進行重新梳理。該辦法發布時企業已經完成重組業務的,如適用特殊稅務處理,但未準備相關資料的,應補備相關資料。發布后企業重組業務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按該辦法處理。 | |
3 |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 |
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核準設立或授權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和銀監會。上述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只能參與本省(區、市)范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 |
4 | 《中國銀監會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參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的批量收購、處置業務。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應當采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 |
5 | 《關于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 |
放寬《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第三條關于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資產不得對外轉讓,只能進行債務重組的限制,允許以債務重組,對外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對外轉讓的受讓主體不受地域限制。 | |
6 | 《關于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 |
對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過程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股權、資產劃轉的部分內容進行調整。 | |
7 | 《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48號公告) |
對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過程中重組日確定、特殊性稅務處理及其申報、數據統計與資料歸檔等內容進行規定。 | |
8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 |
明確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因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這一規定,從而將部分“股加貸”業務中股東貸款性質予以界定。 | |
9 | 銀監會《2017年信托公司現場檢查要點》 |
“股+債”項目中是否存在不真實的股權或債權,是否存在房地產企業以股東借款充當劣后受益人的情況,是否以歸還股東借款名義變相發放流動資金貸款。 | |
10 | 《民法典》“合同編” |
第551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 |
11 | 《民法典》“擔保編” |
第696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697條 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移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債權人和保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 |
12 | 《民法典》“物權編” |
第391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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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兩萬字實操手冊:債務重組業務全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