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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貴州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貴州版本)公開征求意見,這是繼《江西省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試行辦法》(下稱江西版本)、《北京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指引(試行)》(下稱北京版本)后迄今第三份針對地方AMC的地方性監管制度。這些辦法/指引初步建立了風險管控為本的審慎監管框架,并對原銀監會劃定的準入門檻進行了細化,將對地方AMC的長遠發展奠定堅實基礎。結合目前已經出臺的相關制度,筆者著眼于行業監管和發展情況,就當前地方AMC的監管談幾點個人淺見。
地方AMC的監管體系問題。第五次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后,地方AMC基本確立了央、地兩級監管體系。上述三個監管制度均為地方層面的針對性監管政 策。但綜合來看,地方AMC行業立法仍需完善。相比四大AMC從國務院頒布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到最高人民法院系列司法解釋,再到財政部、銀保監會各項政策規章形成的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地方AMC存在著較為明顯的監管短板。首先,立法位階較低,法律效力不足。近年來監管機構針對地方AMC先后出臺的制度較為分散,且多集中于效力有限的通知、函等。全行業層面的系統性監管文件只有153號文,在監管效力上僅僅是原則性的指引作用,存在著上位法缺失的情況。上位法的缺乏,極易導致地方監管標準不一、松緊不同,不利于行業長遠發展,這在資本充足率指標的設定上就表現的非常明顯。其次,配套細則不完善。地方層面出臺的地方金融監管條例,將“7+4”機構作為統一的監管對象,但這11類機構種類繁多、屬性差異較大,在提煉共性監管辦法的基礎上,需要注重不同行業的差異監管。
地方AMC的機構屬性問題。目前地方AMC面臨著非持牌金融機構、準金融機構、地方金融機構和一般工商企業的模糊定位,但在具體展業中往往被認定為一般工商企業。相比其他行業同一屬性的市場主體、統一獨立的監管機構,不良資產行業存在著作為金融機構的四大AMC和非金融機構的地方AMC的“二元”結構。這種“二元”結構下地方AMC與四大AMC因性質屬性不同而在監管完善度、業務準入、支持政策上存在著巨大差異,極易導致不良資產市場的扭曲,催生市場套利行為。三份監管制度中,僅北京版本對地方AMC的定義做出明確,但仍為“公司”。在地方AMC機構屬性不確定的情況下,地方AMC恐面臨著多重問題。如地方AMC是否可享受各地對金融機構的各項優惠政策,是否能夠參照金融機構在借款糾紛中不適用新司法解釋,是否可以進行同業拆借擴大融資渠道等。筆者認為應盡快明確地方AMC的機構屬性,或參照金融機構的待遇出臺相關便利政策,破解融資難題,破除不良資產處置障礙。
地方AMC的資本充足率問題。從某種程度上講,目前針對地方AMC的資本監管很大程度上參照了四大AMC和金融機構的監管要求,呈現出“用金融機構的標準監管非金融機構”的現象,需要進一步考慮地方AMC的特殊性。而在全國性監管辦法未出臺的情況下,同類機構在不同區域的資本監管標準也未能統一。三個版本對地方AMC的資本充足率指標截然不同。貴州版本淡化了數量型考核指標,未對資本充足率明確具體要求。江西版本則提出不得低于12.5%的資本充足率指標,而北京版本則要求地方AMC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9%。按照巴塞爾III協議,參考《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資本管理辦法(試行)》要求,筆者理解核心一級資本補充只能通過利潤留存和普通股權融資方式補充,二級資本可以通過發行二級資本債的方式解決。對地方AMC進行資本充足率,特別是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考核,能夠引導地方AMC提升風險資產收益率,推動形成內生性增長局面。但也將面臨著一系列技術問題,如如何解決地方AMC缺乏資本工具難題,是否可以發行二級資本債,資本充足率是并表范圍還是本司范圍等。筆者認為,由于當前地方AMC數量眾多,且分屬不同地區,針對各地方AMC的同類業務,監管應強化頂層設計,在政策取向、業務規則和標準等方面應大體一致,實現其在經營范圍、監管指標等方面的相對統一。同時,作為非金融機構,地方AMC和四大AMC在機構屬性、股東背景和設立背景方面有著較大的差異,不具備跨區域展業或設立分支機構的政策支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地方AMC向其他區域市場傳導風險的能力,建議在資本充足率等審慎監管指標方面保持適度區別。不宜按照四大AMC的標準進行資本監管。建議地方金融監管機構不設、或降低資本等數量型指標,突出合規監管和行為監管,更多關注地方AMC的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和流動性管理等。
地方AMC的個人貸款收購問題。北京版本和江西版本均未對此提出具體要求,但貴州版本則明確提出地方AMC不得收購個人貸款。較多財經媒體、自媒體以“貴州擬對地方AMC立規:不得收購個人貸款”為題傳播甚廣。其實大可不必在意,貴州版本明顯是參照了2012年財政部、原銀監會出臺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的規定。在筆者看來,在銀保監會關于個人不良貸款批量轉讓相關規定尚未出臺之前,貴州版本的規定并未釋放出個貸資產轉讓政策變動的信號,畢竟個貸資產涉及面廣、社會影響大,尚且也未進入試點階段,在政策尚未明確前強調原有規定仍有著現實意義。且在貴州版本第四十條中已明確說明:“中國銀行保險監管管理委員會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無疑是已經“留后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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