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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曾文庭
來源:澤執(ID:gh_80ea40d6023d)
最近一段時間,我們發現律師行業出現了一個特別明顯的變化:在全國范圍內,越來越多的律師團隊開始轉型從事執行業務,執行團隊數量增長呈現加速度的趨勢。
從行業發展的角度看,更多的律師團隊進入執行領域,勢必會因為激烈的競爭環境而不斷提升專業水平、創新辦案方法、優化管理模式,這將有利于執行業務市場的規范和成熟。
但是,我們在近期接待了數十家執行團隊的電話、來訪交流后發現,很多執行團隊成立時其實并不具備團隊化辦案的條件,在準備并不充分的情況下組建執行團隊,后續將面臨巨大的運營危機和生存危機。
在交流中我們發現,這些新執行團隊的成立時間大都在半年以內,而且成立團隊的初衷也都很相似:
因為看好執行業務市場,手上也有豐富的執行案件資源,剛好這一業務領域目前處于起步階段,市場競爭還不算激烈。
所以原先的團隊成員一合計,或者是身邊志同道合的伙伴一商量,不如也成立個執行團隊吧。
然而成立團隊之后,他們才發現執行業務真的做起來要遠比想象中困難得多。
比如如何進行科學化分工?如何在大量的案件和線索中進行取舍?辦案過程中如何避免踩雷?關鍵環節如何規避風險?......
因為過去沒有積累相關經驗,所以在面對這些問題時,他們完全沒有應對思路。
我們雖然很清楚他們的問題和困惑,但卻很難給出可行的發展建議。
一則是因為他們的團隊發展路徑和我們正好相反,所以我們的發展經驗并不適合他們。
二則是因為從我們對執行業務的了解來看,在沒有深厚的執行經驗積累的情況下組建執行團隊,能夠生存并且堅持下去的幾率并不高。
這也是為什么近兩年有大量的執行團隊先后出現,但多數團隊最后不得不放棄或者不再將執行作為主業務的主要原因。
律師通過組建執行團隊來立足執行業務,這本身并沒有什么問題,而且我們也一直認為團隊化辦案是最適合執行業務的一種辦案模式。
但團隊成員是做好了充足的前期準備工作,具備了團隊化辦案的條件后自然而然地組建團隊,還是僅憑一腔熱血而盲目地組建團隊,我們認為這才是執行團隊能否立足執行業務市場的關鍵所在。
那么如何判斷一個團隊是否具備了實現執行業務團隊化辦案的條件了呢?
我們認為最主要的評判標準有以下三個:
團隊成員以往的辦案經歷總和,決定了團隊業務發展的起點。
成功辦案經歷可賦予團隊執行辦案的專業能力,失敗經歷則可賦予團隊規避風險的預知能力。
而這兩項能力都需要從一個個實實在在的案件中歷練獲得,沒有捷徑。
我們了解到,有些執行團隊成立時團隊律師并沒有特別多的執行辦案經歷,甚至有些根本就沒有真正從頭到尾地做過一件有難度的執行案件,所以對于他們而言,每一個環節都是問題。
如果沒有以往足夠多的執行辦案經歷,執行團隊將很難把控案件的節奏和進程,自然也無法做到合理分工和高效協作,那么團隊化辦案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
有很多律師和團隊經常會問我們這樣一個問題:
“在終本執行案件的辦案中,是不是挖掘財產線索這個環節才是最重要的?那怎么來挖掘優質的財產線索呢?”
通常提出這個問題的律師或團隊都沒有特別深刻地理解執行業務。
因為做執行業務時間越久、越深入,我們就越會意識到,執行案件的每一個辦案環節其實都同等重要,任何一個環節沒有做到精細化、極致化,都會導致整個案件的功虧一簣。
比如:
選案環節如果沒做好,將會導致整個團隊將大量的時間和金錢花費在一些執行不能的案件上;
財產線索挖掘環節沒做好,將會導致整個團隊在劣質線索上白忙一場;
文書環節沒有做好,將會導致法官不認可以及協助執行人提出本不必要的異議;
案件推進工作沒做好,將會導致執行款被其他法院執行完畢。
.......
所以對于執行團隊而言,每一個辦案流程都需要做成一個法律服務產品。
新成立的執行團隊可能在流程設計上無法做到特別精細,但在大的環節上,依然需要將流程產品化。
只有這樣,才能真正發揮團隊辦案的流程化、協作化、高效化優勢。
成本高、回款不確定是執行案件的兩大特點。
新成立的執行團隊因為各方面的條件都還不夠成熟,回款難度更大,回款周期也會更長。
而執行案件通常采取全風險的收費模式,執行團隊前期需要在每個簽約的案件上持續進行投入,這將是一筆很大的開支。
以我們為例,我們成立一體化執行團隊時,已經積累了近三年的執行辦案經驗,期間也成功代理了一些大標的案件。
但即便如此,我們依然經歷了近一年無回款的艱難時期,儲備資金幾乎全部耗盡。
所以我們認為,成立執行團隊至少需要預備1年的辦案儲備資金,或者團隊需要擁有通過其他業務來貼補執行業務的意愿和魄力。
否則,團隊化辦案可能很快就維持不下去。
由此可見,執行業務雖然適合團隊化辦案,但在很多時候,律師組建執行團隊并非涉足執行業務的最佳選擇。因為他們可能并不具備團隊化辦案的條件。
那么,他們該怎么做呢?
我們認為,選擇與成熟的執行團隊進行業務合作,是律師切入執行業務風險最小,且最容易實現創收的一種途徑。
但前提是,律師需要擁有合作團隊所需要的知識、能力、資源等優勢,能夠為合作團隊在執行辦案的某一環節或多個環節提供重要的價值。
根據自身的優勢的不同,執行律師可與成熟執行團隊開展不同辦案環節的合作。比如:
律師手中有大量的執行案件時,可與成熟執行團隊開展簽約、談判環節的合作;
律師有一定的執行辦案經驗,同時對自己所在地區的執行政策和辦案流程非常熟悉時,可與成熟執行團隊開展業務推進環節的合作;
律師能夠在某一執行案件中利用自身優勢促成被執行人或協助執行人履行義務時,可與成熟執行團隊開展線索落實環節的合作。
……
相比組建執行團隊,律師通過與成熟執行團隊合作的方式涉足執行領域有以下三種優勢:
與成熟執行團隊合作,律師主要通過自身的專業能力以及資源優勢來為案件投入。
而辦案所需要的資金投入主要由執行團隊承擔,所以即便最終案件未能回款,律師所承擔的風險也較低。
另外,與成熟執行團隊合作,律師所參與的執行案件是被合作團隊通過專業手段層層篩選過濾后的選擇,案件質量有保證,執行不能的概率更低。
同時,成熟執行團隊在每一個環節的辦案專業度和效率都更高,執行回款成功的概率也就更高。相應地,合作律師實現創收也就更加容易一些。
律師通過與成熟執行團隊合作的方式進入執行領域,不需要像組建團隊那樣在執行業務的每一個環節都有充足的經驗和專業的知識沉淀。
而只需要在執行業務的某一環節或某個方面有優勢即可先行接觸執行業務,感受該領域的辦案環境和辦案狀態。
成熟執行團隊前期都經歷了各種試錯和失敗的歷練,他們當前的辦案模式都是經過反復驗證之后形成的。
所以在與他們合作的過程中,律師更有機會學習到專業、有效的辦案思路和方法。而如果自行專研摸索的話,律師可能需要花費很長的時間并且經歷各種困難。
在攻克更多疑難執行案件,實現執行回款這一共同目標的道路上,執行律師、團隊之間即需要競爭,也需要合作。
在執行業務領域,每位律師、每個團隊都不可能是一座孤島。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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