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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于2016年10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96次會議通過并于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責令申請保全人提供財產保全擔保的,擔保數額不超過請求保全數額的百分之三十;申請保全的財產系爭議標的的,擔保數額不超過爭議標的價值的百分之三十。這是改變以前保全措施要求當事人提供百分之一百被擔保金額的局面。也就是說全面降低了保全的門檻或者是準入。同時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本規定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該裁定執行過程中,申請保全人可以向已經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的執行法院,書面申請通過該系統查詢被保全人的財產。申請保全人提出查詢申請的,執行法院可以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裁定保全的財產或者保全數額范圍內的財產進行查詢,并采取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未查詢到可供保全財產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保全人。也就是說,當事人不知道被告有什么明確的財產,只要提供出有明確的財產線索即可以向法院申請查詢。這究竟向我們釋放什么信號呢?
最高人民法院在11月8日連續公布三個與執行相關的新規,連打三炮,可謂彈藥充足。筆者認為,這種紅利的釋放關鍵是要全面客觀地平衡利益關系,實踐中如何規制濫用訴權的出現。假如當事人一方是企業,另一方也是企業,不排除一方原告濫用訴權,惡性競爭,筆者在這里就不多說了,你懂的。還有一些這是否涉及隱私問題。特別是自然人之間或者自然人與企業之間,不排除有些人有其他的想法,那另外一方的財產隱私究竟如何保護。必須從制度層面規制這些行為,讓惡意侵犯隱私的行為”無所遁形“。如何平衡訴權利益,商業利益和隱私權的關系是擺在我們眼前的重要議題。
規定從制度上設計確實是符合某個社會現象的訴求,但如何平衡利益關系也顯得至關重要。這種大放水的利益格局是否符合這個浮躁的年代。用一部電影名結束這個話題的思考—《十二怒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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