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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余文恭、王程錦
來源:ABSPPP這群人(ID:ABSPPPer)
Q4.18 收購國有企業的股權是否要進平臺進行交易?
如果收購的股權屬于國有資產,想要不進場交易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首先,根據《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
(一)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轉讓其對企業各種形式出資所形成權益的行為(以下稱企業產權轉讓);
(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增加資本的行為(以下稱企業增資),政府以增加資本金方式對國家出資企業的投入除外;
(三)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國有實際控制企業的重大資產轉讓行為(以下稱企業資產轉讓)。”由此可知,國有資產交易行為包括產權轉讓、企業增資以及資產轉讓。而基金或信托計劃收購項目公司的股權,屬于產權轉讓性質的國有資產交易行為。
根據《國有資產交易管理辦法》第31條規定:“以下情形的產權轉讓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二)同一國家出資企業及其各級控股企業或實際控制企業之間因實施內部重組整合進行產權轉讓的,經該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由此可知,在沒有失去控制權的前提下所進行的資產重組與整合,可以采用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而基金或是信托計劃收購項目公司股權,當項目公司股東沒有失去控制權時(例如項目公司股東持有專項計劃所有次級證券,或是項目公司股東對于基礎資產有優先收購權),經項目公司股東的國家出資企業審議決策,可以采取非公開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Q4.19 收購股權時,何種情況下可以采用股權互換的模式?采用這種模式有什麼優點?
股權互換是指基金或是信托計劃通過換股公司的股權支付被收購企業的股權收購款,以股權支付代替貨幣支付去收購項目公司的股權。根據《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以及《企業重組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的規定,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因此,當收購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50%,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交易總額的85%時,可以采用股權互換的模式。采用這種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可以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從而極大的減少股權交易中所涉及的企業所得稅的繳納。采用股權互換模式還可以減少過橋資金的使用極大的減輕收購股權的資金成本。
Q4.20 股權交換的相關稅務問題討論?
1.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討論
股權交換性質上屬于股權收購采用股權支付的類型,而根據《59號文》第1條第3款的規定:“(三)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收購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收購企業)的股權,以實現對被收購企業控制的交易。收購企業支付對價的形式包括股權支付、非股權支付或兩者的組合。”而其中所謂股權支付根據《59號文》第2條前段的規定:“二、本通知所稱股權支付,是指企業重組中購買、換取資產的一方支付的對價中,以本企業或其控股企業的股權、股份作為支付的形式;…”這里需要特別討論的是股權收購如果用股權支付,所支付的股權必須是收購企業的股權或是收購企業的控股企業的股權,這里的控股企業是指收購企業的子公司還是收購企業的母公司?根據《4號公告》第6條規定:“《通知》第二條所稱控股企業,是指由本企業直接持有股份的企業。”由此可知,這里的控股企業是指收購企業的子公司[1]。
再者,根據《59號文》第6條第2款以及《109號文》第1條的規定:“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50%,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由此可知,股權收購如果收購企業收購標的企業(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75%,且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支付總額的50%,可以適用特殊稅務處理。
最后,股權收購與資產收購如果發生競合該如何處理?有人認為如果沒有發生避稅的行為,應該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2]。
2.其他稅務問題討論
股權轉讓因為是股東層面的交易,原則上不涉及企業本身的稅收,所以股權轉讓一般不會導致被轉讓企業的土地增值稅問題[3]。股權收購如果采用股權支付方式相當于換股,不涉及增值稅,也不涉及契稅問題[4]。此外,有關印花稅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屬于印花稅的應稅范圍,應課征印花稅[5]。
Q4.21 項目公司股東為財務投資人時,如何收購該股權?
通常財務投資人的股權會以明股實債的方式對項目公司投資,同時財務投資人與戰略投資人之間可能還會有對賭協議。因此在交易結構的安排上比較少看到由基金或是信托計劃直接購買財務投資人的股權。而是由基金或是信托計劃對戰略投資人發放貸款,由戰略投資人先行收購財務投資人的股權,也就是由戰略投資人先行結清財務投投資人與項目公司之間的關系,以及結清財務投投資人與戰略投資人之間的關系后,再由基金或是信托計劃收購戰略投資人的股權。
Q4.22 在交易的順序上,應先搭建股權還是優先搭建債權?
搭建股權結構是指通過股權收購的方式獲得公司股權,搭建債權是指通過信托貸款方式獲得公司債權。
通常情形下先搭建股權結構完成對公司股權的收購,在按照1:2的股債比向被吸并公司發放信托貸完成債權結構搭建。
Q4.23 何謂反向吸并?何種請況下需要采用反向吸并?具體的操作流程有哪些?
1.通常的吸收合并是由母公司合并子公司,反向合并是指子公司并購目公司。
2. 反向吸收合并在類REITs交易中常見,采用的目的是因為母公司系為搭建股債結構而設立,擁有對子公司的債權,而子公司通常擁有基礎設施所有權,為了形成合并的“股債結構”且規避不動產交易過戶的成本,因此采取子公司反向合并目公司的方式完成股債結構搭建。反向吸收合并的效果是將搭建2:1的股債結構,有利于運營期節稅。
3.反向吸并的步驟包括:第一、原始權益人成立一家被吸并公司,由基金或是信托計劃收購被吸并公司的全部股權;第二、由基金或是信托計劃對被吸并公司發放貸款,讓債權的金額與股權的金額維持在2:1的比例;第三、再由被吸并公司收購項目公司全部的股權;第四、由項目公司吸收合并被吸并公司,此時基金或是信托計劃對于項目公司就會擁有債權與全部的股權,并且維持在2:1的比例。
Q4.24 如果反向吸併失敗,有哪些風險緩釋措施?
反向吸收合并最主要的效果是將搭建2:1的股債結構,當項目無法完成反向吸收合并交易時,面臨的最大風險就是項目公司層面的所得稅支出,針對可能的所得稅支出風險采取的緩釋措施通常為在對項目公司的現金流預測中,基于審慎原則,對于各期可分配現金流均假定未進行吸收合并操作,并考慮項目公司層面相應的所得稅支出,以此作為無法完成吸收合并操作時的緩釋措施。
Q6.8 反向吸并稅務問題討論?
1.企業所得稅相關問題討論
根據《59號文》第1條第5款的規定:“(五)合并,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由于反向吸并是項目公司吸收合并被吸并公司,因此性質上屬于《59號文》所稱的合并。
此外,根據《59號文》第6條第4項的規定:“(四)企業合并,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2.被合并企業合并前的相關所得稅事項由合并企業承繼。3.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4.被合并企業股東取得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確定。”由此可知,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支付總價的85%,適用特殊稅務性處理,其中包括計稅基礎的轉結、所得稅事項的承繼、彌補虧損等。
2.其他稅務問題的討論
有關土地增值稅的問題,根據《企業改制重組土地增值稅政策通知》第2條的規定:“二、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合并為一個企業,且原企業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合并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由此可知企業合并不征收土地增值稅。
有關增值稅部分,根據《營改增試點規定》第1條第2款的規定:“(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由此可知,公司合并時其相關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的,不征收增值稅。
有關契稅部分,根據《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第3條的規定:“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合并為一個公司,且原投資主體存續的,對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由此可知,企業合并免征契稅。
最后根據《企業改制有關印化稅的通知》企業合并行為需經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企業主管部的批準,才有資格享受不征收印花稅的優惠,否則應該按照一般規定貼花完稅[6]。
有人認為《4號公告》的規定違反了股東權益連續性的要求,參見雷霆,《企業并購重組稅務實務》,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9頁。 ↑
雷霆,《企業并購重組稅務實務》,法律出版社,2015年8月第1版,第218頁。 ↑
徐崢、查燕云、趙團結,《企業并購稅收》,立信會計出版社,2020年6月第1版,第90頁。 ↑
徐崢、查燕云、趙團結,《企業并購稅收》,立信會計出版社,2020年6月第1版,第89、90頁。 ↑
徐崢、查燕云、趙團結,《企業并購稅收》,立信會計出版社,2020年6月第1版,第87頁。 ↑
徐賀,《資本交易稅收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2019年2月第1版,第35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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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股權交易及反向吸收合并‖第四章類REITs標的資產并購與股債結構的搭建(下篇)-股權結構的搭建、明股實債股東、反向吸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