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孟博喬林林蘇科岑
來源:金誠同達(ID:gh_116bfa8fc864)
近年來,隨著企業刑事案件多發,為增強企業合規意識,降低企業犯罪率,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積極開展企業合規改革的試點工作。自2020年以來,我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積極探索將企業合規建設和依法適用不起訴原則相結合的途徑和方法。
2020年初,最高人民檢察院(下稱“最高檢”)在上海、江蘇、山東、廣東的6家基層檢察院試點開展“企業犯罪相對不起訴適用機制改革”,通過探索如何進一步推進企業的合規建設,積累了經驗。經過一年多的實踐,刑事合規不起訴機制的試點工作取得了明顯成果,2021年3月最高檢決定擴大試點范圍,在北京、上海、江蘇、浙江等10個省份開展為期一年的第二期試點工作。
緊接著2021年6月,最高檢、司法部等九部門聯合印發《關于建立涉案企業合規等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在依法推進企業合規改革試點中建立健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作出具體規定,將企業合規的重要性提升了一個新的高度。同時,最高檢發布了企業合規改革試點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1年12月15日,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合規改革試點工作,積極推進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適用,最高檢發布了第二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第二批案例與第一批相比,涉及的罪名更多,內容更豐富,尤其對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應用和實踐進行了更加深入的探索。
首先,從罪名來講,最高檢發布的第一批案例只涉及到四個罪名,即污染環境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以及串通投標罪,而第二批案例將企業合規不起訴的應用擴展到了五個新的罪名上:即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重大責任事故罪、走私普通貨物罪以及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其次,從內容來講,在最高檢第二批案例中,試點檢察院探索出了很多企業合規不起訴機制應用的新經驗:主要集中在針對涉案企業異地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條件和方法、檢察機關通過介入調查推進涉企“掛案”清理、通過對第三方組織開展“飛行監管”延伸檢察職能、針對安全生產管理漏洞進行專項合規整改、以及做好刑事司法與行政管理、行業治理的有效銜接,積極促成“合規互認”及在非試點地區適用企業合規不起訴機制等內容。
下面筆者就通過解析最高檢發布的第二批典型案例,談一談新案例對企業刑事合規不起訴機制應用和實踐的指導意義。
一、異地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提升辦案效率
1. 案情簡介
上海市J智能電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J公司”)在未經上海T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T公司”)許可的情況下,組織公司員工生產假冒T公司注冊商標的智能垃圾桶、垃圾盒,并對外銷售獲利。
本案中,J公司注冊地在浙江嘉興市,其犯罪行為發生在上海市,企業注冊地和犯罪地相分離,增加了檢察機關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難度。但是浦東新區檢察院創新地采用了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異地適用模式:及時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申請跨區域協作機制,通過上海市檢察院與浙江省嘉興市檢察院協調,委托企業所在地的秀洲區檢察院協助開展企業合規社會調查及第三方監督考察工作。
2. 指導意義
(1)本案是最高檢公布的第一個異地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案例,本案例在破解異地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難題上進行了積極探索,最高檢把本案例放在首位,也是在鼓勵試點檢察院在類似案件上采取跨區域合作的形式,以提高企業注冊地、生產經營地和犯罪地相分離案件的處置效率。
(2)同時,此次跨區域合作的對象秀洲區檢察院也不屬于企業合規改革的試點檢察院,可見異地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并非必須在試點檢察院之間展開,試點檢察院和非試點檢察院之間也可以開展協同合作。
(3)最高檢也對浦東區檢察院采取的“跨區域委托機制”給予了認可,即通過合作檢察院之間簽署《第三方監督評估委托函》,對三方職責進行明確的劃分,由委托方發起、受托方協作、第三方執行,實現三級聯動,開啟跨區域合規第三方機制“綠色通道”。
二、介入偵查環節,清理“掛案”案件
1. 案情簡介
張家港市S五交化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疑似銷售假冒“SKF”商標的軸承,被張家港市公安局對本案進行立案調查。本案中張家港市公安局經過調查發現,S公司至二手市場購買的軸承已經無法溯源,斯凱孚(中國)有限公司出具書面鑒別報告也存在諸多問題,導致偵查活動無法繼續推進,而且立案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屬于“掛案”狀態。
2. 指導意義
所謂“掛案”是指一些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既無法向前推進又無法結案,出現的“疑案從掛”現象,本案對于檢察機關介入偵查環節,幫助偵查機關清理“掛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導意義:
(1)《指導意見》將涉案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的適用范圍限定在“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涉企犯罪案件時”,而在之前發布的指導案例中,我們可以看到企業合規不起訴機制都是在檢察環節適用,本案試點檢察機關對尚未進入檢察環節的案件,提前介入偵查階段,決定在偵查階段啟用合規不起訴機制,既沒有突破上述適用范圍,又很好的幫助了偵查機關清理“掛案”案件。
(2)開創檢察機關和偵查機關聯動,合理清理“掛案”案件的新模式。近幾年隨著民營企業涉刑案件不斷增加,“掛案”案件的數量也呈不斷上升趨勢,為了快速清理“掛案”案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檢與公安部聯合部署開展了涉民營企業刑事訴訟“掛案”專項清理工作。本案是由偵查機關主動邀請檢察機關介入偵查階段,但隨著實踐的不斷深入,相信檢察機關主動介入偵查環節也將成為可能。
三、成立巡回檢查小組,對第三方組織開展“飛行監管”
1. 案情簡介
山東省沂南縣Y有限公司(以下簡稱Y公司)通過暗箱操作串通投標,被沂水縣公安局以Y公司、姚某明等人涉嫌串通投標罪移送沂水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本案中沂水縣檢察院邀請了6名熟悉企業經營和法律知識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組成巡回檢查小組,對第三方機制管委會及其聯席會議進行“飛行監管”。
2. 指導意義
根據最高檢頒布的《指導意見》規定,第三方機制管委員會應當組建巡回檢查小組,對相關組織和人員在第三方機制相關工作中的履職情況開展不預先告知的現場抽查和跟蹤監督。本案將上述監管模式付諸實踐,沂水縣檢察院與巡回檢查組創新地采用了抽樣調查的監管模式,通過不預先告知的方式,現場抽查Y公司近期中標的招標項目,實地核查該項目的具體實施情況,最大限度排除了涉案企業對于巡回檢查組的影響,保證了巡回檢查組更加客觀、公正地履行監督職能。通過對個案的合規建設輻射到行業的合規建設中,起到了“辦理一起案件、扶助一批企業、規范一個行業”的良好示范效應。
四、安全犯罪,由點到面,強化安全意識
1. 案情簡介
湖北省隨州市Z有限公司(以下簡稱Z公司)將食品廠洗衣房至污水站下水道、污水溝內垃圾、污泥的清理工作交由曹某某承包,曹某某與其同事劉某某違規進入未將蓋板挖開的污水溝內作業時發生重大安全事故。
2. 指導意義
安全生產類的犯罪具有突發性強、預防難度大、責任認定難的特點,一旦發生會對人民群眾的財產和生命安全帶來巨大威脅;而且由于很多企業安全意識不強,導致近幾年我國安全生產類犯罪數量居高不下,比如2020年,浙江溫嶺槽罐車爆炸事故、重慶吊水洞煤礦安全事故等均造成大量人員傷亡和巨額財產損失。
針對安全事故類犯罪的特點,隨州市曾都區檢察院認為要想減少安全事故類犯罪的發生,必須從根源上著手,強化企業的安全意識,其采取的很多措施對于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在安全事故類犯罪中的應用,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1)委托安全生產領域相關的行政執法機關、行業協會人員等專業人員組成第三方組織,提升監督評估專業性。
(2)合規整改過程中重點核查企業在安全生產、安全防范、操作規程等環節中存在的問題,初步形成安全生產領域的“合規審查模板”。
(3)由點及面,強化企業安全意識,聘請安全方面的專家對企業所有員工開展安全教育培訓,積極開展企業合規文化建設和安全生產宣傳。
五、刑事司法與行政管理銜接貫通
1. 案情簡介
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公司”)通過指導價制作虛假采購合同及發票用于報關,報關價格低于實際成本價格,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
2. 指導意義
企業合規機制往往會橫跨多個法律程序,不同法律程序之間的銜接問題是合規機制在實踐過程中經常遇到的難題,本案中X公司的違法行為同時涉及到了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如何將兩個程序銜接在一起則成為本案的重點。如下圖所示深圳市檢察院通過實踐,將涉案企業合規整改作為橋梁,在三方之間形成了良性的互動,取得了三方共贏的局面,為刑事司法與行政管理程序的有效銜接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1)首先,深圳市檢察院根據涉案企業在內部治理結構、規章制度、人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指導企業開展合規整改活動;同時涉案企業在合規整改過程中,將其發現的行政監管漏洞,行業存在的問題等信息反饋給深圳市檢察院。
(2)其次,深圳市檢察院積極推進合規整改結果互認,加強與深圳海關的溝通,將企業在合規整改中的合規承諾、合規計劃、合規評價等文件移送深圳海關,作為其對企業做出行政處罰的依據;同時深圳市檢察院還根據企業反饋的行政監管中的問題,向深圳海關發出《檢察建議書》并得到采納。
(3)最后,涉案企業還不斷向深圳海關提供進口的水果價格等信息,作為深圳海關出具驗估價格參數的參照標準;而深圳海關也根據企業在合規整改過程中的良好表現,減輕了對該企業的行政處罰。
六、非試點地區適用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嚴格把控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適用條件
1. 案情簡介
海南省文昌市S科技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S公司)在明知石英砂為非法采挖的情況下,仍予以收購,后文昌市公安局以翁某某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移送文昌市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經審查,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加S公司為被告單位。
2. 指導意義
2021年4月,自第二批不起訴改革試點啟動以來,有很多非試點地區也積極要求開展試點工作;所以2021年8月最高檢經過討論決定,允許非試點地區也可以在法律框架內探索推進企業合規改革。而此次最高檢將非試點改革地區的案例納入到指導案例中,實際上也是在鼓勵非試點地區發揮主觀能動性,在法律框架內探索推進企業合規改革。
但是相對于試點檢察機關而言,非試點檢察機關在審查企業合規不起訴機制的適用條件時,應該更加嚴格和全面。雖然《指導意見》對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適用的條件進行了明確規定:“(一)涉案企業、個人認罪認罰;(二)涉案企業能夠正常生產經營,承諾建立或者完善企業合規制度,具備啟動第三方機制的基本條件;(三)涉案企業自愿適用第三方機制”;但本案中,文昌市檢察院除了審查上述強制性條件外,還綜合考量了企業的社會貢獻(曾榮獲全國優秀民營科技企業創新獎)、發展規模(員工80余人,年產值2000余萬元)、行業特點(S公司系高新技術民營企業)、合規承諾(S公司提交了合規整改承諾書)等多種因素才最終確定對該公司啟動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
通過對最高檢發布的第二批企業合規典型案例分析可知,隨著企業合規不起訴機制實踐的不斷深入,企業合規第三方監督評估機制在全國范圍內啟用已經指日可待,非試點地區也會逐步開展企業合規改革,積極推動企業合規制度建設。對于企業而言,更是要未雨綢繆,要把法律作為企業最底層的經營邏輯,不斷增強自身抵御各類法律風險的能力;將企業安全與刑事合規制度的建設作為企業核心戰略,以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金誠同達”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