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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武漢杜亮律師
《海南會議紀要》第一條的理解與解讀——不良資產行業的基本原則
一、關于審理此類案件應遵循的原則
會議認為,此類案件事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的順利進行,事關國有資產保護,事關職工利益保障和社會穩定。因此,人民法院必須高度重視此類案件,并在審理中注意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民商事審判工作是國家維護經濟秩序、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手段。全國法院必須服從和服務于國家對整個國民經濟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的監、控,從中央政策精神的目的出發,以民商事法律、法規的基本精神為依托,本著規范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安全的宗旨,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此類糾紛案件,確保國家經濟秩序穩定和國有資產安全。
(二)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原則。金融不良資產的處置,涉及企業重大經濟利益,全國法院要進一步強化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保障意識,從維護國家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出發,依法公正妥善地審理好此類糾紛案件,切實防止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和惡性事件,切實做到“化解矛盾、理順關系、安定人心、維護秩序”。
(三)堅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則。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中,要將法律條文規則的適用與中央政策精神的實現相結合,將堅持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平等保護等理念與國家經濟政策、金融市場監管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相結合,正確處理好保護國有資產、保障金融不良資產處置工作順利進行、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的關系,做到統籌兼顧、妥善合理,確保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統一,確保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
(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為了避免矛盾激化,維護社會穩定,平衡各方利益,人民法院在訴訟中應當向當事人充分說明國家的政策精神,澄清當事人對法律和政策的模糊認識。堅持調解優先,積極引導各方當事人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進行協商,盡最大可能采用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如果當事人不能達成和解,人民法院要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座談會紀要(以下簡稱《紀要》)進行妥善公正的審理。
海南會議紀要的出臺背景,就是社會上對于不良資產轉讓導致國有資產流失有較大爭議,同時不良資產行業屬于新型行業,缺乏相應的規則,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會同政府職能部門,共同制定了不良資產行業法律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
保障國家經濟安全,不僅僅是單純強調防止國有資產流失,而是從國家金融政策以致國家安全的戰略角度進行考量。2020年1月,中美兩國將不良資產行業作為中國金融放開內容之一,寫入雙方協議,也即表明,不良資產行業不單單是負責為銀行金融機構提供后端處置服務的行業,而是作為整個國家金融體系的一環,納入監管。
自2018年4月資管新規發布以來,中國金融監管進入了強監管、嚴監管時代,相關的具體監管要求也不斷出臺。海南會議紀要雖然發布自2009年3月30日,與當下的監管要求環境不同,但海南會議紀要具有極強的前瞻性,將“規范金融市場、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保障經濟安全”作為宗旨,符合當下金融強監管、嚴監管要求,我們相信,堅持保障國家經濟安全原則,也會成為未來不良資產行業立法原則之一。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對不良債權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性審查時,將國家經濟安全作為審查內容之一,具體在第三、四、五、六條中都有具體體現。
二、堅持維護企業和社會穩定原則
不良資產處置過程中,特別是通過訴訟清收、破產清收方式對不良資產處置,勢必會對債務人的正常經營狀況,債務人企業員工的安置,造成嚴重影響。
如何在維權債權人、債務人權益和社會穩定之間,尋找一種利益平衡,是最高人民法院需要考慮解決的問題。
實際上,從最近幾年的司法文件的價值傾向上看,最高人民法院一直處于搖擺中調整,此前,為了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采取保護債權人利益,對債務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進行限高、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措施,有力的解決了執行難的問題。但是現在從實踐中看,有些強制執行存在矯枉過正的情況,為此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法發〔2019〕35號),對以往的執行行為進行糾正,我們可以理解這是最高人民法院從單純的債權人利益主義向債權人、債務人共同利益主義方向發展。
維護社會穩定,不僅僅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法律規則時應當考慮的問題,也是我國政府各個職能部門,必須遵守的基本原則。不良資產法律糾紛,在某種程度上,屬于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相關人利益沖突較大的法律糾紛,單純的、簡單的、機械的,依照法律法規進行認定、執行,必定會存在激烈的矛盾沖突,因此在堅持法律原則的基礎上,保持一定的靈活性,實現各方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對不良資產行業的期許。
三、堅持依法公正和妥善合理的原則
不良資產行業是一個政策性較強的行業,目前相關的政策文件主要由銀保監會(原銀監會)、央行、財政部等金融監管職能部門制定。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所出具的不良資產行業司法文件中,都有較強的政策痕跡。
合法性與合理性的統一,實際上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件與政府相關政策文件內容的匹配性做到統一,而實際上這種匹配和統一很難做到。
法律文件的出臺,更多的是在于其內在的法律邏輯,即依據相關的事實,根據法律邏輯,而得出的某種規則結論。
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管文件,一般都是根據社會發展、監管需要,而制定的監管性文件,其時效性較強,內在法律邏輯較弱。
因此,我們經??吹椒晌募某雠_往往與政策文件存在較大差異,讓人很難適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會商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就是希望雙方之間,就不良資產監管達成一致意見,努力做到公正性與合理性的統一。
四、堅持調解優先、調判結合的原則
調解優先,是所有民商事審判的基本原則之一,也是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法治優越性的體現之一。
由于不良債權糾紛案件,往往存在案件多、涉案糾紛時間久遠、當事人財產難以執行等問題,為了充分化解雙方之間的糾紛與矛盾,堅持調解優先有其必要性。
但考慮有些糾紛案件,長期調解也無法解決,為此需要及時判決,維護法律嚴肅性。
海南會議紀要的四大基本原則,就是最高人民法院為不良資產行業確定的四大原則,也是未來不良資產行業立法所應依據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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