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時未能提供其已出具發票的相關證據,因此不能認定被執行人逾期付款。
作者:鮮文
來源:執行復議與執行異議之訴(ID:qzzxlaw)
申請執行人據以執行的仲裁調解書確定的付款條件為申請執行人應先向被執行人出具發票,因此判斷被執行人是否逾期付款,不僅應當審查該調解書確定的付款期限是否已經屆滿,還應審查其確定的付款條件是否已經具備。申請執行人在申請執行時未能提供其已出具發票的相關證據,因此不能認定被執行人逾期付款。申請執行人主張開具發票為附隨義務、先確認付款再出具發票系商業習慣等,與前述仲裁調解書指定的付款條件不符,故其申請執行被執行人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缺乏事實依據,應予駁回。——(2020)粵執復966號 合議庭:蔣先華(承辦人)、張磊、莊緒義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其應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已經按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子女保留生活必需費用后,被執行人以人民法院依法采取的執行措施剝奪其子女受教育的權利為由主張增加其子女生活費的,不予支持。——(2020)粵執復892號 合議庭:林宏堅、付慶海、李焱輝(辦)
網絡司法拍賣中,執行法院對于標的物已知的權利瑕疵要按照法律、司法解釋的要求予以公示和特別提示,使競買人知曉并在參加競買時考慮前述瑕疵因素,不能以“不保證聲明”為由,免除瑕疵公示責任。若執行法院明知拍賣標的存在瑕疵而未如實進行公示,致使買受人購買目的無法實現的,應予撤銷該網絡司法拍賣。——(2020)粵執監65號 合議庭:林宏堅、付慶海、李焱輝(辦)
多個執行債權人中的一人接受流拍財產抵債,應當補交其應受清償債權額與抵債財產價額之間存在的價差。該執行債權人應受清償的債權額,是指其在存在多個執行債權情況下依法應受清償的債權金額,并非指生效裁判確定的債權金額或其本身的執行債權金額。未接受流拍財產抵債的執行債權人,并不因此喪失對流拍財產變價所得的受償權利,包括優先受償權。——(2020)粵執復875號 合議庭:蔣先華(辦)、張磊、莊緒義
生效民事判決沒有明確被執行人返還承包經營廠房的交付標準,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對此未能協商一致且均未積極促成交付,因遲延移交而增加的相關費用,應由雙方共同承擔責任。——(2020)粵執監83號 合議庭:蔣先華、張磊(辦)、莊緒義;法官助理:彭惠連
生效民事判決判令被執行人在判決生效后兩個月內辦理涉案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及地上建筑物的報建及產權登記手續,故被執行人的義務是向不動產登記部門提交有關資料并提出變更登記申請,但是上述標的物是否符合變更登記、報建和產權登記條件,以及能否批準前述申請,則應由不動產登記部門依照有關規定核定。不動產登記部門延遲登記不能直接歸責于被執行人,在尚無充分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存在拒不履行判決義務的行為情況下,責令被執行人支付遲延履行金確有不當。——(2020)粵執監105號 合議庭:蔣先華(辦)、張磊、莊緒義
超標的額財產保全執行異議中,異議人已提交自行委托的評估報告,對方當事人既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反駁,也未申請重新鑒定,并對審查法院征詢重新委托評估或向有關部門詢價的意見均不予認同,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2020)粵執復810號 合議庭:詹偉雄(辦)、李焱輝、張磊;法官助理:邵萌
執行法院凍結上市公司股票,應當以其價值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額為限。對于股票價值的確定,應當以凍結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基準,結合股票市場行情,一般在不超過20%的幅度內。——(2020)粵執復894號 合議庭:蔣先華、張磊、莊緒義(辦)
執行行為異議的對象為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當事人不服的拍賣行為系破產管理人依照企業破產程序對破產企業財產處置變價的行為,涉案《拍賣公告》《拍賣須知》及沒收競買人涉案拍賣保證金的《告知函》均由破產管理人作出,不屬于人民法院執行異議案件立案審查的范疇。——(2020)粵執復896號 合議庭:蔣先華(辦)、張磊、莊緒義;法官助理:邵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案外人基于實體權利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該異議應當在異議指向的執行標的執行終結之前提出,但是執行標的由當事人受讓的,應當在執行程序終結之前提出。若執行法院扣劃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后,執行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則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因該款項直接由申請執行人受讓,根據前述規定,此時案外人基于對該款項的質押權提出排除執行的案外人異議并未超期,執行法院應當受理。——(2020)粵執復770號 合議庭:蔣先華、張磊、莊緒義(辦)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被執行人的破產申請后,對于已扣劃至執行法院賬戶但尚未支付給申請執行人的款項,執行法院應移交給破產管理人處置。但由于其他法院已另案通知執行法院協助執行,對該款項保全凍結,破產管理人應向保全法院提出請求,在該保全措施解除后依法辦理涉案款項的移交手續。——(2020)粵執復998號 合議庭:付慶海(辦)、李焱輝、莊緒義;法官助理:曾群鋒
依照生效判決,被執行人應對執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破產程序中裁定批準的被執行人的重整計劃確定該債權由案外公司負責清償,且該重整計劃已經生效民事裁定確認執行完畢,申請執行人請求繼續強制執行該被執行人,不予支持。——(2020)粵執復1047號 合議庭:付慶海(辦)、李焱輝、莊緒義;法官助理:曾群鋒
公安機關在執行追繳刑事犯罪違法所得時,書面通知執行法院將執行回轉款項直接發還具體的被害單位,執行法院據此予以協助執行并無違法不當。原申請執行人有異議的,可在追繳違法所得的刑事執行程序中另行向執行機關提出。——(2020)粵執復526號 合議庭:蔣先華、張磊(辦)、莊緒義
生效刑事判決確認對刑事訴訟中查封在案的被執行人親屬名下的房產應予變價發還受害人,故執行法院查封、拍賣該涉案房產并無不當。該房產登記權利人請求排除執行涉案房產的任一部分,均不符合前述生效刑事裁判確定的執行內容。但其提出在本案刑事裁判生效后向貸款銀行繼續還款的問題,因涉案房產登記有銀行抵押貸款債權,該房產登記權利人主動繼續還貸,客觀上減少了登記于涉案房產上的銀行抵押的貸款債權,故其可另行向執行法院提出請求,由執行法院在處理涉案房產變價所得款項時,核實判決生效后其具體的還貸數額,并參照銀行抵押債權的順序,在保障抵押權優先受償之后予以退還。——(2020)粵執復887號 合議庭:蔣先華(辦)、張磊、莊緒義;法官助理:邵萌
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并追繳。人民法院根據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內容,對被執行人用獲取的贓款贓物投資置業所占的份額及其收益予以追繳于法有據。——(2020)粵執復1073號 合議庭:林宏堅、付慶海、李焱輝(辦)
執行法院根據被執行人提供的地址郵寄送達法律文書,已由被執行人本人簽收。執行法院此后向前述地址郵寄送達其他法律文書,雖然無人簽收被退回,應視為已經送達被執行人。——(2020)粵執監140號 合議庭:詹偉雄、付慶海、張磊(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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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廣東高院執行案件裁決的16個要點(2021年第2期·合第2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