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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娜樣時光
作者:王麗娜
網貸業應如何監管,本律師將結合自身對網貸業的研究及網貸業務處理經驗,就網貸業的監管問題給監管層提出多條建議,供監管層參考。
一、網貸平臺應實行備案制度
網貸平臺應實行備案制度,凡是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主體,均應在完成工商注冊程序后向當地的銀監會進行備案,未經備案不能從事網絡借貸業務。
為加強網貸平臺的管理,應要求所有從事網絡借貸業務的主體進行備案,包括開展網絡借貸業務的傳統銀行等金融機構。對于新興的網貸業來說,備案制較為適當,因為網貸業尚需留在創新空間,不宜采用審批制或核準制。
二、監管層應制定較為詳細的行業準入門檻
網貸業雖然是信息中介行業,但兼具有金融和信息技術兩項較高標準的技術要求,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做的,因此建議監管層對網貸業制定一定的準入門檻,具體包括:
(一)資本金:建議將資本金定在3000-5000萬元以上,且應為實繳資本。
(二)高管團隊和核心從業人員:網貸平臺應具有與其業務相適應的管理團隊和專業人員,應有一定數量和比例的金融從業人員和信息技術從業人員。
(三)系統的安全性:網貸平臺應具有與其開展業務相匹配的網絡系統和技術力量,在確保網站適用性的同時,還應保障軟件、硬件、數據的安全性,確保能夠滿足自身對網站數據備份、存儲、信息保密等需求。
監管層應對上述三個內容制定出詳細的規定,以供各網貸平臺執行。
三、網貸業應實行杠桿率管理
理論上來說,網貸平臺的放貸額與資本金沒有關系,放貸額不需要跟資本金進行掛鉤。但是網貸平臺作為信息中介,對于沒有嚴格審核借款人資質、信息披露錯誤等信息服務中的過錯是要承擔責任的,同時為強化網貸平臺的責任感,建議將網貸業的放貸金額與平臺實繳資本金掛鉤,執行一定的杠桿率,建議參考銀行資本充足率的做法確定網貸平臺的放貸杠桿率。
四、網貸業必須堅持小微方針
網貸業作為普惠金融的一部分,應堅持服務小微、服務個人。作為接地氣的普惠金融,應盡量避免大額貸款的集中損失,保護投資人的利益,網貸的借款金額不宜放大,而且小額的借款項目與網貸平臺自身的業務素質和風控水平更為適應。因此,應對網貸借款額度有所限制,我建議將單筆借款控制在100萬元以內,同時還應對單戶的借款總額進行控制,單戶的借款總額不應超過網貸平臺凈資本的10%。
五、應制定網貸業信息披露標準
對網貸業應推行信息披露制度,建議監管層要求網貸平臺落實如下幾個方面的信息披露義務:(一)單個借款項目的主體信息、借款用途、保障措施;(二)單個借款項目的潛在風險;(三)網貸平臺的交易規則、交易費用;(四)網貸平臺的投資人、控制人、高管團隊;(五)風貸平臺的風險控制體系,包括資金的監管、項目風控規則等;(六)網貸投資的風險公示;(七)經審計的網貸平臺財報,包括季報、年報;(八)按季發布報告,對網貸平臺的重大經營事項進行披露;(九)建有風險準備金(風險保障金)的網貸平臺還應按季披露風險準備金(風險保障金)的提取、保存和使用情況。
六、交易資金實行資金托管
如果不實行資金托管,交易資金就可能存在被不誠實的網貸平臺挪用的風險,同時,也無法厘清網貸平臺真實的運作模式,杜絕不了網貸平臺建立資金池進而產生平臺系統性的倒閉風險。因此,交易資金應交由獨立的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來進行托管,直接在投資人和借款人之間劃轉,而不經由網貸平臺之手。至于第三方機構則不作嚴格限制,有資質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和銀行均可。
七、對網貸業推行審計制度
網貸平臺是為不特定人提供服務的公眾平臺,為保護用戶的利益,對網貸平臺應強制推行審計制度,只要從事網絡借貸業務,必須經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八、網貸平臺應建有風險控制體系
網貸作為新生事物,它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模式尚處于研究、探索期,應建立什么樣的風險控制體系,各種風險控制手段孰優孰劣,尚不能定論,即使在傳統金融領域也不存在放之四海皆準的風控制度,因此我們不能要求網貸平臺必須建立什么樣的風險控制體系,或者風險控制體系要達到什么樣的程度。但是,應要求網貸平臺努力逐步建立起風險控制體系,以適用網貸業良性運轉和發展的要求,同時還應鼓勵網貸平臺利用互聯網優勢,建立大數據風控機制,利用大數據進行風險控制。
九、對網貸業開放央行征信系統
對網貸平臺開放央行征信系統,允許網貸平臺調用央行征信系統的數據,同時,也應允許平臺的數據錄入央行征信系統,建立統一的、各類機構通用的征信系統。央行征信系統對網貸平臺開放,一方面能使網貸平臺分享國家征信系統建設的成果,避免資源浪費和貸款損失,另一方面,網貸平臺也可以為征信系統作貢獻,完善社會信用體系,提高違約的社會成本。
十、應制定投資人權益保護制度
網貸平臺的投資人作為信息服務的消費者,同樣具有權益保護的需求,網貸平臺投資人的權益保護有別于其他領域消費者的保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建議監管層在現有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框架下,針對網貸業的投資人,制定較為詳細的投資人權益保護規則,內容可涵蓋投資人的知情權、追索權;網貸平臺的信息披露義務、賠償責任;監管機構的監督權、處置權等。
十一、應建立網貸業補償和退出機制
建議參照銀行存款準備金制度,建立網貸業補償制度。由網貸平臺向監管機構繳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在網貸平臺出現倒閉或破產風險時,用保證金對投資人進行補償,并允許網貸創辦人在利用保證金進行補償后能夠按照法定程序合法地、正常地、有尊嚴地退出,而不是無休止地陷入,最后不得不放棄尊嚴、選擇跑路。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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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律師觀點:給監管層的網貸業監管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