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初明峰、張款款、劉磊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無益拍賣屬于申請執行人無法從拍賣中獲益的拍賣,但并非減損申請執行人利益的拍賣,故不屬于撤銷拍賣的法定情形。無益拍賣中流拍,申請執行人無法在拍賣中受償債權的根本原因在于拍賣財產市場價值不高且存在抵押權,其以此為由申訴請求撤銷拍賣,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摘要
1. 何芳申請執行被執行人梁健強名下土地使用權及房產,執行法院發布公告擬對案涉財產進行評估拍賣,評估機構評估案涉財產總價為781344元。
2. 案涉財產以500060.16元的價格在第三次公開拍賣時成交(第一、二次均因無人競拍而流拍,每次降價幅度為20%)。
3. 何芳對拍賣成交價過低不服,以案涉財產評估價格過低和執行法院兩次均按照最高幅度降價拍賣為由提出執行異議。執行法院駁回其異議申請。
4. 何芳以本案構成無益拍賣,剝奪其對涉案財產作價抵債的權利為主要理由,向江門市中院申請復議,江門市中院駁回其復議申請。何芳向廣東高院申訴,亦被駁回。
爭議焦點
涉案財產的拍賣是否具備撤銷的法定情形?
法院認為
第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請求撤銷拍賣,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于支持:(一)競買人之間、競買人與拍賣機構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當事人或者其他競買人利益的......(五)其他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或者競買人利益的情形”。根據申訴人何芳的申訴,本案主要審查本案是否具備上述司法解釋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情形,即是否存在嚴重違反拍賣程序且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情形。
第二,申訴人在本案異議時主張拍賣程序違法主要有兩點,一是評估價格過低,二是流拍后確定拍賣保留價過低。因涉案財產經公開拍賣,二次流拍且以第三次拍賣保留價成交,涉案財產價值已經公開交易市場驗證,證明申訴人的異議主張明顯缺乏事實依據,異議及復議裁定駁回其異議及復議請求并無不當。
第三,申訴人向本院申訴時提出,本案屬于無益拍賣,且二拍流拍后執行法院未征詢其是否接受抵債,致使其本案債權無法通過拍賣受償。無益拍賣屬于申請執行人無法從拍賣中獲益的拍賣,但并非減損申請執行人利益的拍賣,故不屬于撤銷拍賣的法定情形。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十九規定:“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本案申請執行人在本案拍賣程序中直至異議時,均未提出抵債申請,在申訴中主張法院應當先行征求其抵債意見,亦缺乏相應的事實及法律依據。申訴人無法在本案拍賣中受償債權的根本原因在于,拍賣財產市場價值不高且存在抵押權,其以此為由申訴請求撤銷拍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應予駁回。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
第五條 拍賣應當確定保留價。
拍賣財產經過評估的,評估價即為第一次拍賣的保留價;未作評估的,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市場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條 保留價確定后,依據本次拍賣的保留價計算,拍賣所得價款在清償優先債權和強制執行費用后無剩余可能的,應當在實施拍賣前將有關情況通知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人于收到通知后五日內申請繼續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但應當重新確定保留價;重新確定的保留價應當大于該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費用的總額。
依照前款規定流拍的,拍賣費用由申請執行人負擔。
第十六條 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申請或者同意以該次拍賣所定的保留價接受拍賣財產的,應當將該財產交其抵債。
......
第二十五條 對于第二次拍賣仍流拍的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將其作價交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抵債。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進行第三次拍賣。
......
實務分析
筆者曾在《終止拍賣之異議專題(二)》中闡述過對“無益拍賣”的理解,在此不再贅述。本案的焦點問題是,執行法院在二拍流拍后未征詢申請執行人是否接受抵債的意見,導致第三次拍賣出現“無益拍賣”的結果是否屬于撤銷拍賣的情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2020修正)》第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執行法院在二拍流拍后沒有必須征求申請執行人是否愿意接受抵債的義務,且本案被拍賣的不動產上存在申請執行人外的他人抵押權,如交由抵押權人外的其他申請執行人抵債,勢必損害抵押權人的合法權益,故本案應屬于依法不能交付申請執行人抵債的情形。所以,執行法院在二拍流拍后依法決定進行第三次拍賣并無不當。但因“無益拍賣”屬于申請執行人無法從拍賣中獲益,而非減損申請執行人利益的拍賣,申請執行人無法從“無益拍賣”中受償系因為拍賣財產市場價值不高且存在優先債權的原因。故本案作出“無益拍賣”未損害申請執行人利益,不屬于撤銷拍賣情形的判定也并無不妥。但本案執行法院在確定第三次拍賣保留價時未將可能出現的“無益拍賣”的情形通知申請執行人,屬于違反拍賣程序。一孔之見,僅供討論參考。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題圖來自 Pexels,基于 CC0 協議
本文由“金融審判研究院”投稿資產界,并經資產界編輯發布。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未經授權,請勿轉載,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