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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吉平團隊
來源:旌軒金融商事律師(ID:JX_JinShangLawyerT)
在全國上下團結一心、眾志成城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簡稱“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之際,為嚴控疫情的傳播,中央各有關部門各自或聯合發布了一系列嚴控疫情擴散的行政命令,地方各級政府也因地因時制宜,紛紛采取各種各樣的防控措施,先后出臺了許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這些命令、措施及文件的出臺,必然會對擬實施或正在實施中的政府投資類項目產生程度不同的影響,對于項目參與方而言,還很可能會因此而遭受利益上的重創。
為便于項目參與方提前做好預警,采取必要的風險防控及法律應對措施,我們高度重視,對與本次疫情的發生及其防控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司法解釋、審判紀要、司法判例等進行了初步的研究和分析,并將研究結果凝練成了本篇問題與解答。希望本問答能夠給到您一些必要的提醒和有益的幫助。如果您還有其他的相關問題需要我們幫助解答,歡迎您隨時來函、來電咨詢,我們非常樂意為您效勞!
問:本次疫情對于政府投資類項目可能會產生哪些不利的影響?
答:本次疫情對于政府投資類項目的不利影響可以概括為以下五個方面:
1. 對于新建項目來說,可能無法如期開、復工,完工日期也可能會延后;
2. 對于存量項目而言,項目移交可能會受到影響;
3. 工期延誤期間,可能會造成大量的資金占用、材料費、人員管理費、物料庫存費等損失;
4. 對于已運營或即將運營的項目而言,運營的標準可能會提高,或者因本次疫情的影響而難以達標;
5. 針對PPP類項目而言,未來對于績效評價計劃的變動以及對于政府付費可能會產生影響。
問:對于前述可能產生的影響,項目參與方應當采取哪些必要的應對措施?
答:項目參與方應當根據項目實際情況,選擇采取以下必要的應對措施:
1.組織力量及時研究項目合同,尤其要著重研究其中有關違約責任認定的相關條款,確定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合同各有關方面的法律責任、應履行的合同義務,以及相關的程序性規定;
2. 及時把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相關情況通知到合同相對方,積極辦理工程延期簽證,或者申請工期順延,同時提前做好索賠管理工作;
3. 采取必要措施,積極減輕因疫情發生給項目造成的損失,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該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積極申請適用當地政府發布實施的租金減免、社保繳納延期、稅務延期等政府救濟政策,以及聽從上級指導保護職工安全等;
4. 與政府方就不可抗力事件以及項目后續有關調整及補償事宜進行磋商討論,制定合理的疫情應對及損失補償方案;
5. 收集、保留與不可抗力事件有關的各種證據,包括但不限于: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原因證據,因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全部或部分義務或者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證據,如國家、有關地方政府及WHO等發布的與本次疫情有關的文件或聲明;
6. 保留因避免損失擴大而發生費用的證據,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給項目造成損失及損失大小的證據,要詳細記錄和說明所采取的減損措施;
7. 做好項目運營期間因疫情發生而增加的各類成本費用,如增加管理設施和人員,以及為確保運營職工現場作業安全而臨時增配的口罩、消毒液、醫護隔離室等必要的衛生防護設施等的費用;
8. 根據項目合同條款的約定,合理分配合同各方應當分擔的因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而產生的風險及損失。如合同約定不明,則務必及時與政府方進行溝通與協商;
9. 如疫情的發生最終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可以考慮解除合同,按照項目合同中的解除條款進行處理;
10.提前協商未來績效評價工作計劃與政府付費前提條件可能發生的變更,避免出現付費遲延。
問:對于政府投資類項目違約(包括履行遲延)的處理,有沒有現成的可資借鑒的先例可循?
答:2003年,為應對當時的“非典(SARS)”疫情給全國司法審判所造成的現實困難,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及時發布了《關于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文件,事后,我國的法院系統也受理并裁判過一些因疫情發生而導致的政府投資類項目違約合同糾紛案例,從實證研究的角度來看,對于疫情的發生是否可以被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通常有以下三種處理模式:
1. 認定為不可抗力事件,免除違約方違約責任;
2. 在沒有不可抗力條款約定或者認為不構成不可抗力時,按照重大情勢變更處理,依公平原則酌情減輕或者免除違約方的違約責任;
3. 在并非因疫情發生而導致的違約中,或者在合同當事方沒有履行損失克減義務時,不適用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直接按照普通合同違約規則處理。
疫情的發生,乃至因此而造成的嚴重后果,均出乎了當事人的意料,不是任何一方當事人所愿意看到的。因此,為避免疫情給各方當事人造成更加嚴重的損失,我們建議,當履行遲延或者履行不能的事實發生后,政企雙方應當本著和諧合作、互諒互讓的原則,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一切爭議問題,攜手抗疫,共克時艱。我們相信,只要努力嘗試,通過談判一定能夠找到雙贏的解決方案。
注: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資產界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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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 新冠肺炎疫情對于政府投資類項目的法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