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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王瑞珂、劉磊
來源:金融審判研究院(ID:jrspyjy)
裁判概述
雖然原告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時,符合法律關于股東代表訴訟原告資格的要求法院予以受理,但是法院審理過程中,該將其所持股份全部轉讓他人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的,其喪失了股東的身份,不再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要求,喪失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
案情摘要
1. 東馳公司持有徐工汽車公司40%股權,以春蘭自動車公司、春蘭(集團)公司為被告、徐工汽車公司為第三人提起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損害公司利益賠償訴訟。
爭議焦點
法院認為
關于東馳公司在二審訴訟過程喪失了股東資格,是否也相應地喪失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問題。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正當利益受到控股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其他人的侵害,而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侵害人的責任以及實現其他民事權利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依據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訴訟。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公司控股股東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其他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上述規定,具備公司股東身份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的身份要件。本案中,雖然東馳公司提起訴訟時持有徐工汽車公司40%的股份,具備徐工汽車公司股東的身份,符合法律關于股東代表訴訟原告資格的要求,但是,在二審法院審理過程中,東馳公司將其所持股份全部轉讓給徐工機械公司,并辦理了工商變更登記,由此,東馳公司已喪失了徐工汽車公司股東的身份,不符合股東代表訴訟的主體資格要求,喪失了在本案中繼續以徐工汽車公司股東身份進行股東代表訴訟的資格。因此,二審法院認定東馳公司在喪失徐工汽車公司股東身份時,相應地喪失了股東代表訴訟的訴訟主體資格,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案例索引
相關法條
第一百四十九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百五十一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五十二條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務分析
公司法一百五十一條為股東提起共益權訴訟提供法律依據。關于股東代位提起股東代表訴訟過程中,提起訴訟的原告股權是否可以進行轉讓?股權全部或部分轉讓后相關訴訟應如何處理?法律并無沒有明確規定。
有觀點認為,法律對股東代位訴訟的提起除設置前置程序外,還對原告股東持股比例和持續性均有最低限制,因此訴訟過程中原告股東股權應當保持恒定,股東在訴訟行使共益權過程中不能進行股權轉讓,當然本觀點不被主流所接納。有觀點認為,共益權訴訟的訴訟利益由公司享有,股東在起訴時具備原告資格法院予以受理,只要是該原告在訴訟中不主動提出撤訴,股權轉讓不影響訴訟進行,筆者認為本觀點也欠妥,畢竟訴訟的提起和繼續需要以存在訴的利益為前提,如果股東全部對外轉讓股權已經喪失股權身份的,不征求其他訴的利益方意見盲目推進訴訟有悖司法機關居中裁判的原則。
筆者認為,關于本問題不可一概而論,應當區分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并根據其他當事人及股權受讓方態度進行綜合考量。本案例中,二審駁回訴訟裁定生效后,公司及時提起了相關訴訟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筆者認為這一訴后的新事實也是再審法院維持駁回裁定的原因之一,所以如果無此訴后情形,本案應如何處理尚有討論空間。一孔之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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