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焦點
來源:法門囚徒(ID:fmqiutu)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涉及到發包人以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當事人向發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須明確自己所主張的權利及享有優先權,以使得相對方以及其他債權人知道其主張的權利。當事人未明確主張自己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其所主張的權利僅能視為普通債權。本案債權人在申報案涉工程債權時并未明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故其申報債權的行為只能視為其主張普通債權的行為,不能產生法定優先權的效果。
案例索引
《東營市順達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山東華懋新材料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再審案》【(2020)最高法民申2592號】
工程價款債權申報時未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該權利是否可以視為普通債權?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
1.關于順達公司向華懋公司管理人申報案涉工程債權的性質如何認定的問題。順達公司認為根據11號復函,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屬法定優先權,無需當事人另外明示,其申報案涉工程債權即依法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本院認為,根據11號復函標題所載明的內容,該函所稱的“無需當事人另外予以明示”系指“人民法院調解書中未寫明建設工程款有優先受償權”時,當事人可以依據調解書依法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這一法定優先權,而無需調解書寫明當事人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內容。當事人依法享有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與其依法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同,如其不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則其權利無法得到實現。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涉及到發包人以及其他債權人的利益,當事人向發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須明確自己所主張的權利及享有優先權,以使得相對方以及其他債權人知道其主張的權利。當事人未明確主張自己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情況下,其所主張的權利僅能視為普通債權。本案中,順達公司2017年1月3日申報案涉工程債權,但并未明確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故其申報債權的行為只能視為其主張普通債權的行為,不能產生法定優先權的效果。關于順達公司稱其依法在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已經多次主張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經審查,順達公司提交的債權申報登記回執、債權人會議需關注的幾個問題列表等相關證據并沒有明確顯示其主張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內容,并不能證明其在2016年11月2日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華懋公司主張過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故一、二審法院對于順達公司稱在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多次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理由未予支持,并無不當。
2.關于順達公司主張應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計算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期限的問題?!督ㄔO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規定:“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表樳_公司主張上述規定為特別規定,其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應自2019年4月3日工程價款得到確認之日開始計算。本院認為,《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問題系關于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一般規定,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于“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的規定屬于關于債權到期的具體規定,二者并不沖突。根據上述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順達公司對華懋公司享有的工程債權即視為到期,其有權依法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故一、二審法院認定順達公司2019年4月12日向華懋公司管理人主張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已超出了法律規定的六個月期限,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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