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孫翔
來源:中國破產法論壇(ID:bjbankruptcy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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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4日-25日,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破產法研究中心、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法律事務部、北京破產法庭、北京市破產法學會共同主辦的“第十一屆中國破產法論壇”在京成功舉辦。來自全國各地400余位參會嘉賓圍繞論壇主題“營商環境優化建設中的破產法律制度改革與完善”及其“破產審判府院聯動與營商環境”“管理人制度與信息化建設”“債務人財產與債權保障”“重整程序與困境拯救”“個人破產立法問題”“合并破產與跨境破產”等六個具體議題進行了為期一天半的深入研討。
中國破產法論壇微信公眾號將持續為大家推送各位嘉賓在會議上的精彩發言,下面推送的是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孫翔在論壇上的主題演講。
破產審判府院聯動機制的柳州探索
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長 孫翔
各位破產界的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謝能給我這個機會向大家匯報作為少數民族地區的廣西柳州府院聯動機制的建設情況。我與破產事件結緣五年有余,在破產審判之外,法院的一些工作也會涉及到府院聯動機制,比如執行聯動,金融案件審理聯動等等。在這些工作中,府院聯動都比較順暢,聯動效果也比較好,為什么推進破產審判中的府院聯動機制會那么難呢?值得我們深入思考。江浙、廣東等東南沿海地區很早就針對破產府院聯動機制開展了有益的探索與實踐,值得我們借鑒和學習。近年來,我院加強了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建設,逐步豐富府院聯動的內涵,形成合力,解決難題,建立破產審判專項資金,制定多項規范性文件,支持破產案件審理工作,妥善解決破產審判中的資產變現處置,破產涉稅、重整企業信用貸款等問題。特別是于2018年,我們以柳州市人民政府的名義,出臺了《關于破產程序中有關稅務問題處理的指導意見》,對進一步優化破產稅務問題的處置有重要意義。歸結起來,個人認為難以推動破產府院聯動有以下幾點原因:
一、政府主要領導對破產的理解和認識存在偏差。“談破色變”,錯誤地認為企業破產就是“死亡”,隨之而來會引發企業倒閉、職工下崗等影響社會穩定的因素,甚至會影響地方的發展大局。比如廣西高院審理過的一件破產案件,2015年向柳州市政府建議立即啟動對債務人企業集團的重整程序,但是當時受到市政府的堅決反對,錯失了最佳的企業破產重整的時機,但是最后案件還是重整成功了,在我們當地是比較典型的案例。
二、政府部門擔當、作為的意識不強。一些政府部門認為,破產程序等同于強制執行程序,法院承擔的是指導和推進整個程序決策的職責,破產程序中的所有事項都必須由法院來處理,行政機關畏懼承擔責任。我們在溝通中,行政機關的主要態度是“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就不能做。
三、法院的主動作為力度不夠。府院聯動其實是法院和管理人尋求政府協助解決破產衍生社會問題。法院要多溝通、多協調,一次不行兩次,兩次不行多次,需要反復做政府的工作。一些地方法院在推動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的過程中沒有正確擺正自己的位置。
其實破產府院聯動機制只是一種手段,主要目的還是要解決破產衍生社會問題。很多相關問題的產生主要是法律配套制度的缺失造成的,政府部門不愿牽涉其中也沒有過錯,如果政府積極解決,反倒可能會存在一定的風險。比如我們柳州中院與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今年聯合出臺的《關于破產程序中處置不動產辦理登記事項的指導意見》,主要就是要解決在破產領域中針對多次查封和抵押導致的問題。在出臺這項《指導意見》之前,我們與不動產登記中心,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進行了反復的溝通和協調,不動產登記中心認為按照我國《企業破產法》第19條的規定是沒有障礙的,但是在實踐中當涉及到其他單位的協調時,特別是破產法院有無權力來解除外地法院以及其他政府部門的查封,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這個問題對我們的日常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困擾,我們只能采取與逐家法院與逐家單位進行溝通的方式來解決。本人承辦過一件破產案件,相關協調工作進行了七年,查封問題最終也沒有解決。在這一背景下,我們柳州中院與不動產登記部門進行了反復的溝通,力圖從源頭上來解決問題。
最近我們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與發改委公布的《關于完善企業破產配套制度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職 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意見(征求意見稿)》中,也提出了在破產程序中及時解除財產保全措施的規定。其實嚴格來說,這一問題不是法律問題,不應當通過破產府院聯動機制來解決,目前將其納入府院聯動之中也是無奈之舉。
最后,關于建立高效、便捷的破產府院聯動機制的途徑問題。我認為,需要積極宣傳破產法的企業救濟和規范退出的功能,破除對破產的錯誤認識,和政府聯動,共同解決破產衍生社會問題。要讓政府切實認識到破產制度可以為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所帶來的價值,最好的方法就是通過鮮活的破產案例,特別是破產重整案例作為支撐例證。以柳州為例,當地一市屬大型國有上市公司從2015年開始陷入經營困境,柳州市政府財政每年補貼該企業15億元,但是補貼的資金就像石沉大海一樣,企業仍然是“半死不活”,法院2017年啟動了針對該企業的破產重整程序,有效化解了其財務難題,政府也感受到了破產制度的意義,開始大力支持破產這項美麗的事業。
我的發言完畢,不當之處,請各位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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